在美國特別是在加州車子就如雙腳,沒有了它,寸步難行。我們每天開車在洛城這個有名的複雜,快速又擁擠的交通裡,一定要極端小心,否則萬一開車撞傷或撞死人,除了民事賠償外,有可能會面臨駕車過失或故意殺人之控訴。特別是在酒精或虊物影響下,絕對要避免開車,否則有可能會後悔不及。這篇文章就與大家談這個主題。
駕車致人死傷常見的狀況是酒後開車或在吸食毒品或服用處方用藥後,精神幻散或行為能力受影響,以致失控車子所造成。也有與酒精,毒品或藥物無關之原因,例如,超速,不安全換線,一邊開車一邊打手機,送電郵,短信,化妝,吃東西,打嗑唾,沒有正視前方等多不勝數的原因。
駕車致人死傷事實各有不同,作者僅就最常見的狀況,列舉法律的規定,給大家一個基本概念:
1.若單純違規或危險駕車(無酒精或藥物因素)致人於死,例如超速,講手機,送短訊分神,但無惡意,重大過失或故意的情況下,依加州刑法192(c)之規定,依事實狀況,可被以輕罪或重罪起訴。如果致他人身體受傷,則可能依車輛法23104(a)(b)規定輕罪起訴;
2.因喝酒過失或魯莽駕車致他人受傷:依車輛法笫23153條規定,視過失輕重,可能被以輕罪或重罪起訴;
3.在酒精或薬物影響下以違反交通規則或危險方式開車,例如超速或不安全換車道,因過失而致他人死亡。根據加州刑法第191.5(b)條規定,依情節輕重,及犯罪前科等因素不同,而可被控訴輕罪或重罪;
4.在酒精或薬物影響下以重大過失或明顯不顧他人安危的方式,例如極高速逃避警察攔車致他人死亡。依刑法第191.5(a)之規定,這種行為一定會以重大過失殺人重罪起訴,若經定罪面臨最重十年刑期。
5.最嚴重的罪名可達二級謀殺罪,這種罪名最常發生的狀況就是酒駕屢犯,因為法官在定罪酒駕犯時都會宣讀一份"華生訓誡"(Watson advisement )吿知酒駕對他人生命威脅巨大,如因酒駕致他人死亡,可以被以謀殺罪起訴。這是15年到無期徒刑的重罪。
希望讀者開車要謹慎專心,遵守交通規則並嚴守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原則,永遠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本文作者是智林刑事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vwl@zllawyers.com; 1-877-770-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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