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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專欄》欺詐而且嚴重的虛假陳述 將會被判決不能破產免債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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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A)(4)(C)章節規定,法院應給予債務人免債,除非... ...“(4)債務人故意欺詐,在該破產案或與之有關的情況下(A)作出虛假宣誓或陳述...“並不是每個由債務人的虛假陳述都成為拒絕免債的理由。破產法規定,虛假陳述必須是由債務人的“故意和欺詐”才成為被拒絕免債的理由。

例如,客戶的案件,他申請破產,過了了一周後,他寄出了2010年的報稅表並將會獲得7500美元的退稅。 因此,退稅7500美元變成了應收賬款,是債務人的資產,然而,當他申請第7章破產時並沒有沒有透露退稅。當由受託人在341會議上被問及,他的請願書是否準確的,債務人回答說,這是。經進一步訊問,債務人作證說,他有一個退稅7500美元。受託人則表示,債務人已經證明過,他的請願書是準確的,但其實並不準確,因為7500美元的退款是沒有反映,因此受託人要求為 7500美元轉讓給他。

受託人是否正確?否,因為債務人的虛假陳述並不是“故意和欺詐”提出。我再三盤問債務人,他申請破產,過了了一周後,他才寄出了2010年的報稅表並將會獲得7500美元的退稅。他是不知道該退稅需要申報。而且我告訴受託人有足夠的適用豁免,允許債務人保留7,500元,因此沒有詐騙法院之意圖。之后針對該項退稅將作出修訂文件,並隨後補提交。

在雅各布案例,債務人是總裁,唯一股東和經理,其公司經營兩家精品連鎖健身中心。她獲得原告的融資 。原來的債務是$40,000。債務擔保是公司擁有的幾乎所有的健身器材 。當時的最初交易是在2008年1月,抵押物被評估價值在50,000元。 當企業经营開始失敗,債務人關閉了一個中心,並在連鎖企業的要求下,未知會原告,將連鎖店的專用設備賣掉了。債務人說,她賣得的收益用於商業用途,包括支付利息給原告。債務人最終也關閉了另一個店,並通知原告,它可以收回其抵押品。 債務人在一個月後申請了第7章破產。她沒有安排轉移她的運動器材及她的控股公司裡的存貨。在這段時間內,債務人了解到,原告打算提交一份刑事申訴對她那些失蹤的設備。為了糾正她認為這是一個誤解,債務人提出和解提供給銀行。 之後,銀行提出告訴反對她免債,債務人再次提出和解。法院認為,債務人是不成熟(完全不像唐納德特朗普,一個鄉下的土包子,也許?),不懂得區分她自己和公司。 法院認為,債務人據稱的虛假陳述沒有欺詐,而且不是嚴重的。原告還表示,債務人應被拒絕免債,因為她試圖賄賂(看来債權人乃試圖重新編寫民事訴訟規則,將提出和解 等同於賄賂,恐怕只有卡扎菲可以做到這一點)。 然而,法院指出,債務人提出她最初的和解建議是在原告提出控訴之前,而第二次提出了和解建議無非是希望由債務人的律師談判解決未決訴訟。 “這不是敲詐。這不是賄賂的嘗試。對於一個誠實的債務人,它並不構成行為不符合預期。依據第727條款,對債務人的行為,它不構成任何證據說債務人有故意和欺詐的企圖。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年以上。他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破產案件。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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