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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專欄》故意逃避納稅可能會使 BK不得免除稅款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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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逃避納稅可能會使 BK不得免除稅款 破產法第507和523節規定,破產如果要免除所得稅款,應提供它們至少是3年前的,並且是由於稅收的評估已經取得了至少240天,而後申請破產保護,並且沒有涉及欺詐。如果你欠50萬美元的所得稅,于1999年,2003年和2005年,你今天申請第七章破產的,你可以消滅這五十萬你欠國稅局的稅?是的,提供所有必要的條件。但是,如果美國國稅局反對免除,指你有意迴避繳納所得稅,即是你報稅了但卻沒有任何意圖繳納應繳稅金?國稅局是正確的?你覺得呢?

雖然這是事實,故意逃避納稅,可能否定的破產案中的稅款的免除,但光憑國稅局的指控是不夠的,國稅局必須針對破產案件的中的對手提出有力證據證明。因此,必須要有判決,國稅局必須在審判中贏得。如果國稅局在審判中輸了,則所欠的稅均可免除。你能免除$1百萬元的稅款?當然可以。我有一個客戶,欠了國稅局$150萬美元,全部金額在破產時免除。

在美國對Storey斯托雷的案例中,斯托雷博士遞交所得稅1994年至1997年的稅表。。她從來沒有繳付任何拖欠的稅款,她 是 “壞,壞的博士” ,國稅局說。她在2002年3月提交了第7章破產,並最終獲得了免除所欠稅款,法院並沒有作為特殊決定就免除了她的未繳稅款。 2007年3月,美國政府起訴該博士,要減少她的所得稅免除額和取消抵押品贖回權對稅款留置權。該博士回應時表示,她的稅務義務已經免除。美國政府回答說,她的稅務義務並未得到免除,因為她故意試圖逃避納稅。

地方法院為政府作出結論判決,發現該博士的申報所得稅納稅表,而不繳付她的稅款的模式是故意逃避納稅的證據。該博士提出上訴。第六巡迴法庭說,“政府必須證明債務人1)有責任,照章納稅,2)知道她有責任,3)自願並故意違反這一義務。”

該博士承認,她知道有責任繳納稅款,但辯稱,沒有證據證明,她是自願或故意違反這一義務。上訴法院同意,發現幾乎沒有證據支援這一發現,她是自願和故意違反她的納稅責任 。

政府只向地區法院提出的論點是在回應法院的通報要求:“美國政府主張,斯托雷的稅項負債不應被免除,根據她的故意企圖逃避繳納她的稅款。法院說,該指控沒有任何事實來支援政府的立場。

在上訴中,政府指出,債務人在1994年買了新房子,她自願和故意的決定,對不繳付她的稅款作為證據。然而,法院說,沒有跡象顯示該財產比她以前的家更闊氣,沒有跡象顯示這是一個不必要的開支,沒有跡象顯示這是作為一個納稅的替代品,沒有跡象顯示或債務人,即使知道,她將無法她繳付的稅收,當她買了房子的時候。

政府指出,破產法庭沒有免除該博士的助學貸款,但上訴法院在對待破產法之助學貸款的待遇“明顯有別于處理納稅的義務。” 因此,上訴法院裁定,政府沒有優勢的證據證明,該博士是自願和故意逃避繳付她的稅。她的稅款均獲得免除。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年以上。他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破產案件。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 ,位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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