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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 - 破產申請中並不是每個遺漏都會被裁定為假誓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破產法第727(a)項(4)(A)規定,法院應給予債務人免債,除非"債務人故意欺詐,或作出與本案有關的虛假宣誓或敘述。"由於債務人在簽署請願書及填表格時,呈請如有虛假陳述或遺漏的信息便按作偽證處置,根據727(一)(4)(一)內假誓的解釋。例如,債務人擁有一個60英尺的遊艇停靠在巴哈馬。船已買下並付清。在他的破產申請,債務人沒有披露有遊艇。相反地,他在破產呈請中指出,他擁有一個4英尺、由兩個雙A勁電池為動力的微型馬達的橡皮艇。這是一個虛假的誓言嗎?顯然,這是虛假的誓言,而且這種遺漏是欺詐。因此,債務人無權得到免債。

在Artsein案例,第7章債務人將他的福特Escape所有權轉給他的妻子。他的財務狀況的聲明沒有透露這種轉移。原告要求法庭拒絕債務人的免債,根據第727(a)項(2)1 prepetition這個轉讓有意到傷害,延付,或詐騙債權人,並根據第727(一)(4)(一)視為作出虛假的誓言。原告還主張應拒絕債務人的免債,因為他沒有將房子轉讓給他的妻子,並作為一個家庭信託的聯合租戶。法院的裁定站在這個債務人這邊。法院指出,原告沒有異議的債務人的證詞,他的車輛轉移到他的妻子名下,因為它一直是她的車,她只用它。此外,法院依據債務人的證詞,關車輛的轉移他已告訴過他的前任律師,該律師本應妥善安排填寫轉移表格。關於轉讓債務人的住所,法院指出,債務人在表格A和D闡明瞭財產和其按揭,並沒有隱瞞他住所的存在。法院拒絕指債務人意圖詐騙其債權人。破產表格要求,他在多個地方填寫報備。

然而,他並沒有在財經事務委員會上的聲明時透露它,但確實已經在兩個其他地方披露,不構成欺詐或表明他故意隱瞞了住所的存在。此外,該物業已被收走,使得它不可能有效地向破產受託人或債權人隱瞞或掩蓋它的存在。法院指出,另一個債權人已經尋求過並同意他住在家裡 。

遺漏被定為是宣假誓的另一個原因是,因為由在341A債權人會議的債務人的證詞,在本次債權人的會議,債務人首先向受託人宣誓。債務人宣誓後,受託人開始要求債務人回答問題。債務人被問及的問題之一,是與否,他在簽署他的請願書之前是否讀過。他接著被問,如果他今天要作出的任何修正,如果有任何錯誤或遺漏,現在是時候了,可以更正那些錄取的證詞。所以,如果債務人對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然後否定對後續問題,然後在我們前面的例子中,當債務人實際擁有一艘遊艇停靠在巴哈馬沒有透露任何地方在他的請願,債務人作了偽證,並提出了假誓,不應有權免債。

"宣假誓是確實的並裁決不得免債,如果是與債務人的生意買賣有關,或是發現財產,生意往來或是債務人有物業"。所以關於生意上的遺漏是各種狀況的綜合。審核標准會更嚴格。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五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預約電話(626)284-1142 ,地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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