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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可以用六十個月悉數償還無擔保債務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讓我們假設你是高於平均收入債務人的。你是單身每年收入60000美元,單身債務人(未婚及沒有受養人)收入高於州平均收入48,000元。您的可支配收入是1,000元。在第13章計劃,提出用破產法允許的最長時間內,60個月,每月等額支付的333.33美元,來支付您的信用卡債務20,000元,即使你的可支配收入是1000美元。受託人對象爭辯說,因為你是高於中等收入債務人,你必須付清2萬美元的信用卡債務,在20個月內,每月1,000元您的可支配收入,而不是分60個月。你能站在你的立場在法庭上堅持要求批准你的333.33美元的還款計劃,不顧受託人的反對?

瑞成海案例,債務人附表I和J,收入及開支,結果表明,高於中等收入第13章債務人實際每月淨收入為886美元。根據他們的入息審查的表格B22C,應收賬款每月可支配收入1756美元。為什麼會有差別;,因為入息審查不允許某些可支配收入扣除。例如,你把孩子送到一所私立高中的學費是1000元。入息審查,僅可以讓你減$146,而不是$1,000。但在現實中,你付出1000美元。入息審查不允許債務人犧牲其他的債權人利益來支付私立高中的學費 。換言之,債務人應支付他的債權人,而不是送他的孩子到一所私立高中。

法院指出,新破產法所做的更改,消除了36個月的計劃,對於中收入以上的債務人。標準的計劃,現在是60個月,除非債務人選擇在更短的時間內悉數償還無擔保債權人。如果債務人的收入是中等以下,然後他們將被迫在36個月內完成他們的計劃,除非有條款,讓他們延長至60個月的計劃付款。 “債務人還款”計劃為期五年,通過支付可支配收入中的約二分之一給所有無擔保債權全額支付。

因此,債務人的還款計劃符合第1325(B)(1)(A)。當債務人還清他們的無擔保債權人在一個較短的時間內,如果他們的貢獻,他們每月可支配收入計劃付款,他們沒有這樣做,根據“破產法”的平直和毫不含糊的語言,“法院說。換句話說,你能不能讀Ingrish?法院審理認為,這樣的結果是與國會在制定BAPCPA的意圖相反的。法院還不明白,為什麼債務人會選擇留在第13章的程式超過所需的時間。也許債務人計劃參加夏季奧運會在倫敦,用該差異來支付他們的住宿,並計劃車費?然而,這樣的結果是“破產法”第1322(D)(L)和1324(B)(1)條所規定的明確和毫不含糊的語言。“由於債務人沒有表現出嚴重的行為不當或濫用,或不公平地操縱條款,威脅到削減受託人的 CAJONES 的,並使用他們作為聖誕裝飾以外,法院認為,他們的計劃是真誠提出並證實了他們的計劃。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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