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泉 - 對沒有按時接受信用輔導的債務人給予免債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新的破產法規定,個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之日算起前180天期間必須獲得信用輔導。這是強制性的。緊急狀況才能例外。在洛杉磯,破產法院的法官不考慮 法拍,因緊急情況下,放棄信用諮詢的要求。原因是,在加州,在通知拍賣的日期之前, 通知的發送通過認證郵件通知債務人,他有90天期限的財務重整期,在確定拍賣日期之前。因此,在法拍之前,債務人至少有3個月的時間採取行動。換言之,沒有緊急狀況可言。構成緊急依賴於事實的情況下,法官決定是否有一個真實的緊急情況,免除信用諮詢。更好的選擇是完整的信用輔導不管是怎麼回事,除非債務人是在軍隊裡在外國的土地上打擊我們的敵人。讓我們祈禱,為我們的大使史蒂文斯說利比亞和其他美國人前兩天被謀殺在班加西的未知的、恨我們的人足以殺死我們的人出於任何原因。
約翰案例,2008年3月11日,債務人獲得信貸輔導。 2008年9月8日,他們申請了第13章救濟。由於3月11日超過180天九月八日前,受託人動議撤銷不遵守第109(H)。 109(H)說,一個人可能是債務人在這個標題之下“除非這樣的個人,在180天的期限前收到的日期提交的申請等個人,從批准的非營利性的和信用諮詢機構.. 獲得信貸輔導”.
出於某種原因,法院也從未。待解決的通過該動議,動議得到了法院的注意,當受託人提交的最後報告。當時法院同意與受託人的180天期限的計算方法是倒數從提交日期起計計算。 “如果我擔任同期或稍後提交的相關動議駁回後,那麼毫無疑問,我相信我會被解僱的基礎的情況下,法院說。”“這種情況下,缺乏更好的詞,一個不起眼的情況下,除了即時的動議,沒有任何活動提出了自己的案卷以外確認的計劃及其後續完善。所以在這裡,一個成功的第13章的情況下的門檻,債務人,他們完全失望,覺得自己失去他們的免債。
我注意到守則並沒有要求,在明確的語言,自動駁回的情況下,當債務人不符合引用,如在第521(I)(1))第109(H),“法院說。 521(I)(1)說,如果個別債務人在第7章或第13條“沒有規定第(一)(1)提交呈請書的日期後45天之內提交所有的信息的情況下應自動駁回的第46天生效日期後提交的請願書。“法官比奧巴馬總統更實際。讓我們向這一群要來殺我們的大使憤怒的暴徒道歉,因為美國的一個不知名的人弄了一個You-tube的電影實在是冒犯了。這裡的1億美元送你,因為你這麼恨我們。你殺了我們更多的人,你得到更多的錢。這是令人震驚的。阿拉丁是中國人。他的姓ITH。這個故事是中國的,不過呢,公主是波斯人。
觀察破產案件是固有的在權益的訴訟,法院根據第105條行使其權力,以原諒技術上不符合第109(j)條。“在任何時候,債務人的良好信念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和我根本無法找到的任何一方受到損害,這種情況下,進行合乎邏輯的結論。因此,根據上述,我直接讓書記免債......“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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