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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 - 破產時沒有列出租金收入會被定為不誠實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破產法”第707節的規定,法院有權對濫用破產的案件予以撤銷。什麼樣的行為構成債務人濫用破產法要看全面情況。例如,儘管入息測試裡表明他擁有豐厚可支配收入,而債務人仍然申請破產,美國聯邦受託人將提交一份議案,要求撤掉濫用破產的案件,除非債務人將他的第7章的案件轉成第13章,用他的可支配收入通過第13章計劃來支付他的債權人。但是,如果債務人聲稱為出租物業的按揭付款,但不曝光租金收入呢?這類情況可能被解釋為是債務人濫用破產法,因為債務人報上了費用支出,但隱瞞收入。事實上,這可以被看作是惡意不誠實,任何這樣的債務人可能因此引發707解除的議案。

比安科案例,債務人的收入附表I列出獲得每月850元的失業救濟金,而她的丈夫沒有申請破產保護,每月毛收入8649.33美元,在工資總額。工資中扣除後,夫妻倆每月收入$7187.96美元。根據附表J支出明細,債務人與她的丈夫每月支出為$8,030美元,其中包括債務人的丈夫所擁有的兩個出租物業的$3580.85美元的按揭付款。雖然附表J包括上述出租物業按揭付款,但是附表I並沒有包括出租物業的收入。債務人是想轉到快線上溜?我的意思是,為什麼要隱藏的租金收入,如果確實有租金收入?而沒有申報租金收入,但扣除抵押貸款出租物業3580.85美元,入息測試將顯示為零的可支配收入,使債務人可享獲第7章。除非真的是沒有租金收入,否則這是債務人一個很弱智的決定 。

但是,如果確實有租金收入,將會怎樣呢?受託人注意到這對夫妻的2009年聯合聯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包括有租金收入一年$49,350美元。債務人說,她和她的丈夫保持賬戶分開,而他給很少的錢給家庭開支,她並沒有從他那裡收到津貼。我先生是賴賬,換句話說。她說,她的丈夫是買了出租物業,但她跟這些租金收入無關。她說,她申請破產,因為她失去了她的工作,也沒有能力支付帳單。受託人向破產法院提出駁回這個案件,根據第707(B)(1)及(b)(3)。破產法院說,不需要決定債務人丈夫的收入是否需要到被列入,以確定債務人是否有能力償還她的債務,全部的情況測試的第707節(二)(3)下(B),因為是不誠實的惡意的破產申請,根據第707(B)(3)(A)。債務人未能列出她的丈夫的出租物業收入在附表I,即使她扣除抵押出租物業費用在附表J,然後她沒有修改她的申報,包括租金收入。因此,債務人未能向法院透露的租金收入,又扣除出租物業的按揭費用,所以視為不誠實。

第707(B)(1)指出,法院的通知和聽證會後,...可能駁回的個人債務人第7章,如果其債務是主要消費債務,或債務人的同意,將轉成第11或13章,如果發現是濫用破產法。第707節(二)(3)(A)在考慮是否會被濫用破產法,給予救濟,法院應考慮債務人是否遞交了不誠實的訴狀。(3)(B)法院要視整體情況,以確定是否有濫用破產法。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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