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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清泉律師專欄 - 第13章申請表應與入息審查中的可支配收入相應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允許入息審查的實際費用和開支之間總是有衝突的。實際支出通常超過所允許的入息審查。實際支出和入息審查支出之間,以後者為準,來計算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是純收入減去允許的可抵扣費用,使用IRS入息審查標準。最近,我的客戶的提請計劃開支1400美元,基於工資單純收入和實際支出 。她的毛收入為每月12,000元。問題是,她為她的兒子支付1,500元,其中包括大學學費和費用開支。入息審查,只允許扣除每月137美元給18歲以下的孩子的教育費用。此外,她還擁有一個個人有限公司,年利潤為30,000元。據她介紹,儘管3萬美元的利潤被聲明為她的總收入中的一部分,她沒有收到過一毛錢,因為這筆錢是維持公司的薪金。

這些數據在第13章計劃創建了一個主要障礙, 原因有兩個。通過入息審查和30,000美元的利潤結果她的收入每月額外要加上$2,500,她的兒子的大學費用$1,500是不可扣稅。因此,預計,受託人不同意她的純收入,想要更多計劃支付。利潤收入增加了每月2,500元的計劃。僅在這個問題上,受託人要1400美元,另加$2,500,$3,900計劃支付。如果所有的可支配收入由債務人提出,將出現誠信的問題 ,受託人會爭辯說,該計劃的提出不誠實。如果不允許的大學費用予以扣除,再增加1,400的計劃,所以3900美元,另加1400美元,為5,300元。這是真的受託人希望從債務人得到的,因為這是可支配收入的入息測試債務人有計劃支付。不幸的是,債務人實際到達的最終方案與支付費用幾乎是不相關的。

Grabarczyk案例,債務人 有三個孩子,年齡分別是九歲、七歲和四歲。他們最初於2010年提出第7章救濟, 但2011年3月16日轉換成第13章。債務人提出還款的計劃為每月$ 565共支付11個月,然後的49個月每月$ 1,100。法院判定,無擔保債權$123,065美元。他們的計劃提出支付$30766美元的無擔保債給債權人,占其無擔保債務的24%左右。受託人反對該計劃並聲稱,它沒有滿足第1325(B)(A)(B)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審查測試。根據債務人的表B22C,入息審查,他們每月可支配收入為$1037美元。因此,如果不考慮任何的受託人的挑戰,應付賬款的計劃表格並沒有滿足第1325(B)(1)(B),因為它花了不到$62221美元。換句話說,該計劃比債務人提出的要少$ 32,000。根據入息審查測試,債務人應提出48%的計劃,而不是24%。法院審理後考慮受託人的挑戰,債務人需要支付的無擔保債權人的金額增加到$78587美元!

債務人採取的一種入息審查測試,扣除子女的教育費用為$443美元,但法院 同意受託人的這種推論覺得費用被誇大了$213。此外,債務人 增加了$59美元至扣除的基礎上,他們有三個正在長身體中的孩子,喜歡吃大量的肉類食品和服裝。因此,他們不得不把自己的孩子帶到“家庭自助餐”每週至少5次,這樣他們就可以吃所有他們想要的。把每一個孩子養到重達300磅並不便宜。自助餐服務員必須將烹調油噴他們的孩子,這樣才可以將他們推入門口,吃完後再推出口門 。每個孩子收取3倍成人價格。法院說,這其實是沒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IRS標準之上的額外的費用扣除。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年以上。他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破產案件。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Angie,芭芭拉或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位址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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