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清泉律師專欄》投訴對手異議免債難以由雙方解決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債務人申請第7章破產救濟要求免除無擔保債務15萬元。債權人擁有50,000美元的州法院判決的簽名檔貸款,債權人提交對抗性的投诉,要求法院拒絕免除債務人債務,說他的破產表格是非常不準確的,意圖騙法院。審判日期被設置後,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達成和解,債務人同意支付債權人罰款$ 25,000,每個月付$ 500沒有利息,要付50個月。作為交換,債權人同意撤銷投诉。該和解協議由雙方提交給法院。 法院會不會批准的和解協議,並撤銷投訴,並繼續給予債務人的免債,或是法院否定和解協議?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因為通常當事人雙方在訴訟能夠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而法院當然歡迎和解協議。
案例布里斯上個月決定,持有對債務人判決的債權人,提出反對法院的申訴,拒絕債務人第7章免債。投訴提出了關於債務人的表格的準確性,財務報表缺乏財務記錄,以及債務人不能解釋資產流失的嚴重問題。債權人和債務人再提起了聯合動議,以解決投訴。此項動議所提供的解決沒有任何細節,投訴案被撤销,債務人收到他們的免債,債權人的債權從免債除外。看來在這一點上,他們並不需要法官來決定對是否有免債放一個法律依據,或如申索是由免債合法例外。他們要求法官可以去遠足了。
法院指出,雙方解決免債異議的能力受到Fed.R.Bankr.7041 的限制,即認識到這種行為的撤销提出了濫用的擔憂限制。事實上,一些法院這麼關注潛在的濫用,他們不允許第727反對的和解。 “基本命題是,作為一個公共政策問題,債務人或者有權免債或無權。沒有中間地帶。如果他有權免債,他不應該被要求支付額外款項給債權人或破產財產為有自己的權利。支付免債是不利於他的新的開始。如果,另一方面,他無權免債,他不應該被允許購買免債。
.“ This approach is appealing from a public policy perspective,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reconcile with the absence of an express prohibition of settlement of Section 727 complaints in the Bankruptcy Code and the language of Rule 7041 which specifically permits dismissal of Section 727 complaints upon such ‘terms and conditions which the court deems proper”, the court said.
只要允許和解協議,法院要求完全公開的和解協議條款。有些法院則要求其他債權人,第7章受託人,以及美國信託有機會成為原告,並繼續進行訴訟。其他法院採取“謹慎而務實的態度” ,考慮提議的和解方案是否在破產財產的最佳利益。 “所有這三個測試努力適當和不適當的分歧解决區別開來。謹慎而務實的做法,是最適合讓慎重考慮和不恰當和合適的分歧和解。但謹慎而又務實的做法最適合于考慮多種可能發生的状况,尤其是在一組第727章節投訴加入了一個因素第423投訴,由債權人提出。這是特別敏感的第727章節計數支付代價是否會去房地產,而不是去債權人個人,即使由訂約雙方的決定,根據第423條款...... ”法庭說。
“耶穌看著他們,並對他們說:「在人這是不能的,在神凡事都能。”馬太福音19:26。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六千個破產案件。楊清泉律師通英語,國語及福建話,並期待著與您討論您的個人情況。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預約電話(626)284-1142,地址 1000 S Fremont Ave Bldg A-1 Suite 1125 Unit 58 Alhambra, CA 9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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