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洪說法》美國刑法常識
鄧洪律師事務所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但是對法律的無知,并非辯護的理由。華裔新移民剛到美,除語言及文化上會遇到不少困難,也經常因為對美國法律的了解而不心心誤觸法網。例如,因爲生活或工作壓力而對配偶施暴,管教小孩時體罰過重等。
美國的法律分爲民法及刑法兩大類。民事訴訟主要目的是要求金錢上的賠償,而刑法是社會對個人行動的一種規範措施,如果觸犯刑法,將可能會被判罰牢刑。從一九九六年以來,尤其是在九一一事件後,刑法對非美國公民的懲罰更加來歷,筆者從處理上千宗刑事案件中總結一些心得及體會,撰文供大家參考。
自從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以來,美國移民法對一些在美國觸犯刑法的移民限制更嚴,如果新移民不小心觸法,而沒有聘請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替自己維護權益,其刑事案件的結果很可能會影響他們將來申請綠卡和公民入籍。因而,瞭解到美國憲法所提供的權益以及美國的刑事程序,將可確保在發生狀况時更好地保護自己。
如何與警察打交道
中國人有句話說:「秀才遇到兵,有理難說清」。我們在美國生活的華人幾乎每個人都害怕與警察打交道。當然,我們大家都生活在一個社區裏,當執法機構需要民衆的配合時,我們大家都有責任儘量與警察合作,如提供綫索、防範犯罪行爲等。
不過,法律上並沒有要求每一位民眾都有責任回答警察的每一次詢問。事實上,美國憲法第五項修正案賦予每一位民衆「沉默權」及「隱私權」。如果警察沒有逮捕令或搜查令,民衆可以將警察拒之門外。縱使警方有這些文件,被逮捕的人士仍然可以保持沉默,警方不能以暴力或其它不當手段來迫供。
美國憲法還賦予每一位民眾聘請律師的權利。一些警察往往求功心切,或對新移民文化及語言的不熟悉,而常常會誤會或誤解新移民的回答。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熟悉警察的調查方法,又知道刑事指控所需的證據,因而,如果發現警察正朝著自己來時,應儘早尋找刑事辯護律師來幫忙,以避免越描越黑的局面。
萬一被逮捕時
當警方認爲證據充足時,他們就會向法官申請逮捕令。當警員持著法官命令前來逮捕時,或者當警察值勤時發現有犯罪行為而逮捕嫌犯時,警員在問話前必須向嫌犯提供美蘭達警告時--"你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你說任何話,你說的所有話都可能在法院上作為不利於你的証據;你有權利諮詢律師,並且在被問話時有權要求自己的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能力聘請律師,法院將會指派一位公共辯護律師。"
在此時,最佳的保護方法就是行使自己的沉默權,不要回答任何人的問題,幷要求打電話給律師。在此場合,往往是講多錯多,警方往往會求功心切而收集一切可以收集到的口供或證據,警探經常會斷章取義地曲解被逮捕者的解釋,在與自己律師面談前,不要向任何人商談自己的案件。
刑事保釋
被告被警方逮捕後,有權要求保釋出外候審。保釋金是用來向法院保證被告會在出牢後出席過堂或審訊。如果被告沒有被保釋,法律規定被告在被逮捕的四十八小時(週末及假期除外)內就必須過堂。
保釋的方法有三種,一是自己籌足保釋金,交給警方,將來結案後,不管有罪或無罪,只要被告如期到庭聆審,保釋金將會全額退還;二是透過保釋金公司,他們會收取保釋金百分之十作爲手續費用,家屬必須提供一些抵押作保,該費用是無法退還的;第三種方江是透過律師在法庭上爭取免保(OR)或降保。法院在處理保釋金時的考慮因素包括以往的犯罪記錄、案件的嚴重度、被告出獄後逃避被起訴的可能性等。辯方律師可以在法庭上要求法官減少被告的保釋金,或因為被告逃離的可能性不大,而要求免除保釋金。不過,法官可以拒絕减少保釋金的要求,或拒絕讓被告保釋出外。
犯罪行為的類別
大部份的犯罪活動都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輕罪」(Misdemeanor);另一類是「重罪」(Felony)。
輕罪往往是犯罪行為程度較輕的罪名,若罪名成立,牢刑最高可達一年;而重罪往往是程度較高,牢刑較長的罪名。州政府、州議會往往會透過立法等手段制訂法例,確定哪些犯罪行爲是重罪,哪些是輕罪。
如果所指控的罪名是屬輕罪,案件大都在地方法院全部審理完畢,如果所指控的是重罪,案件必須先在法院過堂、初審。如果法院的法官覺得檢方有合理的證據而被告有可能犯錯,就會將案件移交給高等法院處理。
如果案件進入高等法院,它必須經過過堂、審前會議到陪審團審理這些程序。
庭外協商(PLEA BARGAIN)
九成以上的刑事案件在進入陪審團前達成庭外協商而解决。 法院爲快速處理衆多的案件,也鼓勵檢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一來鼓勵被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二來節省社會資源;三來給一些初犯者更多一次機會。
對于被告而言,庭外協商可以儘早結案,同時還可以避免去陪審團。俗語說,好漢不吃眼前虧,一些被告縱使自己清白,但是擔心一旦去陪審團被定罪而可能被重罰,也協商解决了事。
不過,在與檢方達成協議前,都必須考慮到自己所認的罪是否會有移民方面的影響, 將來是否可以清洗紀錄等。
審判(Trial)
如果案件無法協商解决,該刑事案件就會進行陪審團的程序。陪審團是從社區中選出來的,任何美國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擔任陪審團。陪審團角色非常重要,他們是事實證據的裁決員。一般陪審團是由十二名陪審員組成,大部份州都要求在所有陪審員都認為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才能判被告有罪。在現行的加州陪審員制度下,如果十二名陪審員中有一名或以上的陪審員認爲檢方未能提供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據時,而會使案件「流審」,如果檢察官决定不重審,被告就會被無罪釋放。
公平合理的審判
美國憲法賦予所有被告都有權得到一個「公平合理審判」(Due Process)的權利。
公平合理的審判程序包括被告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儘快被告知起訴的罪名,有足够且公平的機會來辯解其罪名,有權讓公正的法官及陪審團來裁定案件,有機會在法庭上提供自己版本的解說,有權不被警方逼供或被强壓認罪,有權查問及交叉盤問所有提供不利被告證辭的證人,有權由律師代表替自己辯護。而如果案件在某個地區人人皆知,而可能會影響到陪審員的立場,被告有權要求換到另外的地區審理。
美國憲法第六項修正案還規定,被告有權要求案件得到快速的審理,案件不能無故一直拖延。此外,被告有權出席其案件的審理,幷且法庭的審理應是公開給大衆參加。
美國憲法第五項修正案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被强迫成爲證辭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而檢方不能向陪審團指稱被告因爲有罪而不敢上庭作證。如果庭外協商解决,被告就必須放弃這些權利。
罪名成立的標準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必須提供足够的證據,且證實被告的有罪是「超越合理懷疑」的(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也就是說,在判决被告有罪時,陪審員對被告是否有罪,不能有合理的懷疑。如果被告提供證據證實控方未能達到此標準,陪審員必須判被告無罪。
這項嚴格的標準要求與民事訴訟不一樣,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只要提供「足够的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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