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宏業律師專欄】-EB5投資移民形態的抉擇: 魚與熊掌,各有所好
朱宏業律師事務所
美國國會在2012年8月,對於EB5 移民投資法案,做出三年延期的決議。可預期的,在接下來的延長期間,移民投資的發展趨勢,將更為熱烈與多元。朱宏業律師事務所針對投資移民的基本形態,為投資當事人提出具體的優劣分析與比較,以供移民投資人作出最適合自身特性的移民決定。
首先,移民投資可分為自營投資與項目投資兩大方向,自營投資指的是由移民投資人,親力親為,在美國直接投資自身屬意的事業,參與實際的經營管理與決策運作;項目投資則由移民當事人,投資於特定項目,由項目中心(Regional Center)代為投資移民局所批准的開發計劃,以進行資金的運用與事業的經營。因此,這兩種不同類型的移民投資,所衍生出的特點與優劣,有如魚與熊掌,各有所強。
就投資額度而言,自營投資依據投資地區的不同,有一百萬或五十萬美金投資額的差別要求,除非該投資地點是位於高失業率區或小規模市鎮,自營投資人必需投資一百萬才能符合法規要求;因此如果自營投資人只想投資五十萬,必需先由本事務所調查該屬意投資地點的就業或人口狀況,才能做進一步的投資計畫。而項目投資的投資額度,固定為五十萬的投資本金與五萬美金左右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會因投資地點而有所變動。
就事業掌握程度而言,自營投資是由當事人親自在美國成立公司,發展事業,從公司的設立、資金運作、人事的安排,到盈餘的分配與其他經營相關細節等,皆由投資人完全掌控,並依個人意志決定授權管理範圍。而項目投資方面,則由項目中心進行所有實務的管理運作,不需由移民投資人事事躬親,而移民當事人對該項目仍有充分的查詢權力。
對創造就業機會的法規要求而言,自營投資必需由該投資事業,以每一位投資人至少創造十個全職就業機會的比例,“直接”僱請具有合法身份的美國居民;移民局對自營投資就業機會的認定,是直接依薪資僱傭表與報稅記錄等相關資料為準,無法由投資人間接證明操作的。而在項目投資方面,對就業機會的要求,依該投資項目的形態,可以用不同的經濟模組或統計分析等方法,來證明該事業項目已經“直接與間接”地創造出相當的就業機會,合乎投資民法規的要求。
依投資風險而論,自營投資的風險由自營投資人的經營管理能力而定,如前所言,自營投資人對該投資事業必需全程參與,因此對風險的掌控與承擔,也是無所迴避的。就項目投資方面,投資風險的分佈,則是落於當初移民投資人的選擇與隨後項目中心的營運能力,因此對項目投資的事前審慎評估與抉擇,是很重要的。就本事務所承辦的經驗而言,移民局對兩種投資類別的審核結果,項目投資的批準率是略高於傳統自營投資的;但總而言之,兩者的移民成功率都是很高的。
以上朱律師就該兩大移民投資形態所做的涇渭分析,希望能為移民投資人在紛亂的移民訊息中理出頭緒,至於其他差異細節,礙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如果您有更多的移民問題需要詳細的商談或規劃,歡迎您電話與我們聯絡: (626) 286-8388 或電郵至
hubert.chu.esq@gmail.com,朱宏業律師會親自為您服務。
其他移民法律訊息,歡迎瀏覽本事務所網頁:
http://www.law4americandream.com。如欲轉載本文,請註明出處,謝謝合作。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