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嘉慕律師移民教室---L1和EB5的不同
戴嘉慕律師事務所
在大家熟悉的投資移民項目裡大多是以 L-1簽證(跨國企業經理主管或專業人士) 或EB-5(50萬或100萬投資移民)。 有許多人誤以為這兩者項目是一樣,甚至畫上等號。 兩者雖然都需申請者在美國有一定的資金投資, 但兩者的做法和程序及規定卻不相同。
EB-5投資移民看起來需要龐大資金,但在申請的步驟確比較簡潔。
移民局基本上只需規定合法資金50萬或100萬(因投資地點而異)進入到美國做為有風險的投資。投資者須準備文件說明資金來源,例如賺取、贈與、繼承等等。在美的投資可以是參加移民投資項目或自己成立並經營公司,或是投資已存在的公司。只要具備以上條件就可以向移民局提出臨時綠卡申請。在兩年之內達到向移民局的規定提供或保持10個工作機會便能提臨時綠卡轉正的申請。 經批准,申請者和其家屬便持有永久居留權。
EB-5投資方是大約在2年左右可以取得條件綠卡即享有一般綠卡持有者的權利,而在4年左右可以取得正式綠卡, 而資金雖在申請前必須全數到位,但如是自行投資項目, 金錢全在自己掌控。再拿到正式綠卡後投資者可自行處理資金和投資項目。若是參加移民項目則一般是五年為期之後依項目的設計辦法取回投資金額。
在介紹完EB-5 過程後, 再詳細了解L-1 的規定及申請流程。
L-1 是一種non-immigrant visa¸(非移民簽證)只是一般為期一年至三年的居留簽證,而非Permanent residency 正式居留權。而跨國企業經理或主管的最基本要件顧名思義是必須在美國以外有一企業架構,所以只適於企業經營者或企業經理和主管,除此之外受惠者(Beneficiary) 必須在過去3年裡有一年的時間受雇於申請者.
許多人都認為辦理L-1簽證所需的資金遠少於辦理EB-5其實不盡然。雖然L-1開始只需要初步的投資計畫和公司租約,但那只屬申請首次為期一年的L-1簽證(為期一年讓受益者留美將在美分公司打點上軌道)若想為受益人的簽證延期則需要準備文件說明公司已上軌道正在健康營運中並且須受益人留守原本之職位。這時申請者(公司方)必須出示頭一年之營運報表和當時的公司架構。 一個足以達到移民局檢視L-1簽證分公司的門檻大約在8~10個員工。 所以到這階段申請者需要的花費包括公司的開銷、營運及人事成本。下一步才可為受益者申請正式居留權.
因為L-1和EB-5的基本要件和程序的不同, 如有意向辦理投資移民建議和律師詳談以你個人的條件和需求做出一個符合你的移民計畫。
Muky Dai律師專精各項投資移民並以個人需求做出適合的投資移民計畫. 請與Muky Dai律師聯絡.
發表日期:3/20/2014
本事務所為讀者提供不定期的移民新聞快報服務。
把此文章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