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A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的一種工作簽證。隨著EB5投資移民審理時間的延長,以及排期的出現,越來越多的大陸投資人轉而考慮EB5以外的方式入境美國工作,並且申請綠卡。L1A是來自大陸的申請人常常會考慮的一種方式。不少申請人計劃以L1A的方式先入境美國工作,在合適的時機進一步通過EB1C的方式獲得綠卡,或者甚至直接通過EB1C申請綠卡。
美國宋和孟律師事務所(Song & Meng)的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發現,由於很多客戶將L1A工作簽證視作EB5的代替,常常對L1A有些誤會。所以,孟小潔律師在這裡結合L1A申請的要求,以及不少申請人對L1A的誤解,聊聊到底哪些是L1A申請需要以及不需要的條件。
L1A=“ 跨國”+“ 高管/ 經理人”
首先,在具體討論“四要”和“四不要”之前,我們先來看看L1A本身是怎樣的定位。如文首所提到,當前L1A為很多申請人所熟悉,起源於尋找EB5的替代途徑。但是,L1A簽證本身並不是為了給赴美投資人設置的一種簽證,而是給跨國高管或者經理人設置的。這裡面有兩個關鍵詞:一個是“ 跨國” ,一個是“ 高管/ 經理人”。咋一看可能不覺得什麼,申請人覺得,沒錯啊,我是法人代表,當然是高管了;我來美國,那不就跨國了嘛。但是,對於這兩個關鍵詞,移民局有自己的嚴格定義。大部分L1A的補件甚至拒簽,都是因為沒有同時滿足這兩個關鍵詞。這兩個關鍵詞,孟小潔律師在其他的文章中設專題講解。簡單概括的話,可以歸結為“ 跨國” 是指公司跨國,“ 高管” 就要管高級人才。本文為行文 方便起見,在此將L1A高管/經理人統稱為“高管”。但是申請人要注意,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L1A 本是工作簽證,申請綠卡還需努力
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還常常被問到,L1A和EB5有什麼區別?事實上,這個問題應該反過來問或許更對一些,L1A和EB5有什麼相同?因為,L1A和EB5是完全兩種不同的移民待遇。L1A是工作簽證,並非綠卡申請。而EB5是申請綠卡的途徑。跨國高管申請綠卡需要通過EB1C 。EB1C的要求和L1A類似,但要求更高。
L1A是工作簽證,所以是有時間限制的。申請人在美總共L1A的時間不能超過7年。第一次L1A申請批准後的有效期是1年或者3年(取決於申請時美國公司的經營時間),延期申請的有效期是2年。
L1A 申請的“ 四要”
好了,終於進入本文的正題。L1A申請必須具備的“四要”包括如下四個方面:
1 )要有合格的跨國關聯公司關係
這就是上文提到的公司要“跨國”。L1A申請不只是美國公司的事情。雖然申請的遞交人是美國公司,但是L1A申請中必然涉及一個海外公司,且該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之間要有合格的關聯公司關係。
這裡又引申出兩個關鍵詞:“關聯”和“公司”。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經常被問到,到底什麼樣的美國公司是符合L1A要求的公司。很多客戶擔心自己公司的LLC形式不符合L1A的要求。這點擔心大可不必。L1A對於美國企業的形式要求是比較寬鬆的,允許包括INC形式的公司、也包括LLC形式的企業,甚至還包括合夥、信託、基金等。LLC形式的企業不僅符合L1A的要求,也滿足EB1C的要求。至於“關聯”的要求,如果申請人的公司有比較複雜的公司結構設計,孟小潔律師建議就具體的情況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L1A定義下的“關聯”公司基本包括:母子公司關係以及姐妹公司關係。姐妹公司包括由同一個母公司控股、由同一個個人控股,或者由一群個人按相似的比例控股的公司。
2 )要有一年全職的海外高管經歷
找到了符合條件的海外公司之後,L1A申請人還要注意,您必須在提交申請前的3年中,有至少一年在該海外公司的高管任職經歷。這一年的海外高管經歷必須是實打實的。首先,必須是全職的高管工作經歷,這一年的時間不包括申請人在美國境內的時間,而且這一年的海外經歷必須符合“高管”的要求。如果申請人之前並不擔任管理職務,只是在最近一年間升職,那麼可能不符合這個要求。或者海外公司的規模本身很小,那麼證明海外的高管經歷也將是個挑戰。
3 )要赴美擔任高管職務
既然是跨國高管的調動,那麼這位申請人不僅需要在海外是高管,入境美國後也需要是高管。對於新設成立的L1美國公司而言,證明這點主要通過公司的商業計劃書。對於運行1年以上的L1美國公司而言,這就需要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仔細考察公司的運營情況和人員結構來判斷,並沒有一刀切的標準。
4 )美國公司要有經營場地
L1A申請不僅適合於已經運行中的美國公司,也適合剛剛設立的美國公司。不過,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而言,如果要為申請人提交L1A申請,那麼在遞交申請的時候,必須已經有經營場地。有經營場地不是指美國公司有意向租下某個辦公場地,而是說,必須已經租下或者買下合適的辦公場地。有的申請人問,那萬一L1A沒有批下來怎麼辦?孟小潔律師提醒L1A申請人,在簽訂辦公樓的商業合同時,可以考慮和房東協商,加入相應條款,說明如果申請人沒有獲得L1A批准,那麼合同如何提前終止。
L1A 申請的“ 四不要”
好了,說完了L1A需要些什麼,那麼接下來孟小潔律師在此澄清下哪些是很多申請人印像中L1A也許需要,但是實際上不需要的。
1 )不要求申請人是海外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任一公司的股東
美國的公司法律制度下,沒有“法人代表”這個概念,更不會將其標註在營業執照上。如上所說,L1A申請人在海外公司是高管,將在美國公司擔任高管職務,那麼就符合L1A的職位要求。
同樣,L1A關注的是“高管”與否,而非股東與否。L1A的申請人既不需要是海外公司的股東,也不需要是美國公司的股東。符合L1A要求的申請人,可以完全不占公司的任何股份,符合高管要求即可。而擔任公司股東的申請人,如果沒有證明自己同時是高管,即擔任行政管理職務,那麼並不符合L1A的要求。當然,如果L1A申請人既是股東也是高管,這也是可以的。
2 )不要求最低投資額
申請L1A的美國公司,沒有最低的投資額限制。如果是新設L1,注入資金的多少取決於所在的行業,移民局主要考察初始資金和盈利預測是否能夠合理支持公司第一年的運行。孟小潔律師建議申請人就該問題與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溝通。
3 )不要求美國公司與海外公司的業務領域一致
申請L1A的美國公司並不一定要從事和海外關聯公司一樣的業務。不過,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看到,很多L1A美國公司的業務多少還是會與海外公司的業務有一定關聯,尤其是初始階段。這並非是法律的要求,只是對很多申請L1A的公司而言,從自己熟悉的領域開始,是比較合理的商業操作方法。如果申請L1A的新設美國公司從事與海外關聯公司完全不同的業務領域,那麼在商業計劃書中說明業務的可行性和可持續性,將是申請的一個重要方面。
4 )不要求申請人英文流利
L1申請人如果英文流利自然很好,但是即使不懂英文,只要有合理的人員配置,說明可以在必要時有人員提供翻譯,那麼也是可以的。L1A高管的重點在管理,語言不是障礙。
L1A以及EB1C因為部分標準的抽象性,如果只是望文生義,會被誤認為成本低、很容易,但其實有不少隱含的要求。此外,L1A新設公司的條件相對寬鬆,重點看計劃,但是L1A延期卻對美國公司有實質考察,進一步通過EB1C申請綠卡也需要美國公司的成功運營。這些要求在移民局的過往裁決中會體現,形成案例法。所以,孟小潔律師提醒各位L1A申請人,在尋找移民律師的過程中,找到對法律理解準確,熟悉移民局案例的律師,將能夠更有針對性地幫到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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