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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和孟律師事務所】從律師開刀,SEC再出手整肅EB5市場

孟小潔律師事務所

12月7日,美國證監會(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宣布了一系列嚴查律師非法推介EB5項目的行為。在SEC的此次公告中,還公示了部分非法推介EB5項目並且收受項目方佣金的律師名單。SEC表示,會針對全國范圍內的這類違法行為進行嚴查。

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孟小潔律師表示,EB5案件牽扯到其他移民案件可能不涉及的東西,比如證券法、證券銷售以及金融分析。EB5中國市場過去幾年的爆炸式增長,難免牽扯進很多不合規的行為。合法評估與非法推銷之間的界線,在魚龍混雜的市場中,變得漸漸模糊。直到律師涉案被曝光,很多利益相關方才發現,EB5的操作亟待規範。

EB5項目推介中,中間人或者律師收受佣金為何違法?項目違規對投資人有什麼影響?投資人如何辨別違規行為?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孟小潔律師在這里分享一些自己的從業經驗,歡迎探討交流。

在美國境內銷售EB5 項目需持證

根據美國聯邦證券法,所有證券發行都需要跟SEC註冊,除非能夠符合豁免條件。幾乎所有的EB5項目都會主張豁免,因為美國證券登記的過程費時又費事。和其他所有符合豁免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一樣,EB5項目能免於註冊,必須符合一系列的要求。

很多EB5項目都基於Regulation D條款,尤其是其中的Rule 506,來主張自己是免於向SEC註冊的私募投資基金。如果是基於這個條款來保持自己的私募基金性質,那麼發行方可以向不限數量的合格投資人(Accredited Investor)銷售,並且向上至35名非合格投資人銷售。所謂的合格投資人,是基於投資人所擁有的資產來判斷的,細節部分孟小潔律師不在這裡展開。設置這個限制,主要是因為私募的高風險性,法規出於保護投資人的考慮,要求投資人本身擁有相應的投資經驗。

但是免於登記並不免除EB5項目符合證券法下其他要求的義務,比如不可欺詐,證券銷售人員在一定情況下必須持證等。SEC的規定是,除非符合豁免條件,任何從證券交易中獲得佣金的人,必須是持證的證券交易員。無須持證的豁免條件又有細分,比如項目發行方本身無須證券交易資格,在美國境外向非美國人銷售無須持證,無證方可以招募持證人員等。這里關於豁免的部分細節尚未有確切的指導,是不少EB5項目銷售的灰色地帶,也可能是不定時炸彈。

SEC第一次公開追查EB5市場中無證銷售證券的行為,是2015年的6月23日。SEC在當時的公告中起訴了兩家創立於香港在美國營業的公司,Ireeco LLC和他的繼任者Ireeco Limited。在該起案例中,Ireeco針對通過旅行簽證赴美的投資人推介EB5投資項目,建立網站介紹各種項目,收受項目方提供的佣金。SEC的結論是,像Ireeco這樣在美國銷售EB5項目是應該需要證券銷售資格的。Ireeco無證銷售屬於非法。

律師涉案的雙重違法性:無證銷售+ 違反職業操守

這次12月7日SEC曝光的律所中,情節最嚴重的是位於紐約法拉盛的鳳暉律師樓。SEC對鳳暉律師的指控中提到,鳳暉律師設立了一個標榜中立的評估各大EB5項目的網站,不僅在沒有證券銷售資質的情況下推介項目,並且收受項目方佣金至少100多萬美金,且預計在投資人的臨時綠卡拿到後,還可以再拿佣金至少300萬美金。

SEC指控提到,鳳暉律師為了規避法律,指定中國的親戚為“合作方”,代為接收項目方佣金。但是SEC調查發現,這些所謂的“合作方”並不負責尋找投資者,純粹為傀儡賬戶。這一系列的行為在SEC看來就是加重情節,不僅無證銷售,還試圖欺騙項目方,讓項目方以為這是“海外銷售”的行為,誤以為符合豁免條件。

這裡需要特別指出,如果以為律師有證券交易資格就萬事大吉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作為律師,如果代理的是個人投資者,卻從項目方收受佣金,那麼就存在利益衝突。如果這樣的利益衝突不向客戶披露,那麼律師仍然有違反職業守則被處罰的可能。

EB5 投資人:這事兒影響我嗎?

也許在部分EB5投資人看來,這從整體而言是一件好事,並且暫時好像和自己沒什麼關係,純屬EB5從業人員內部清洗規範。但是,孟小潔律​​師提醒,SEC的涉入調查有可能影響USCIS審理案件的進度。如果EB5投資人的項目被SEC調查,那麼正在審理中的案件審理速度會受影響。如果區域中心方面不合規的做法被坐實,那麼甚至區域中心的資格會面臨被撤銷危險。如果這樣最壞的情況發生,那麼可能直接威脅到EB5投資人是否能獲得綠卡。

接下來的問題是,在投資以前,如何能辨別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行為是否合規?根據目前屈指可數的SEC調查報告推斷,如果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沒有證券銷售執照,在網絡或者公開平台大規模推薦EB5項目,那麼投資人需要警覺;如果律師還從中收受佣金,那麼就很有可能有問題。

相比而言,在美國境外的EB5項目銷售,SEC的規範要求要低一些,或者說更模糊。孟小潔律師表示,美國證券法對私募管理的設計中,原本預期的參與者多為有經驗的合格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高。但是,EB5項目的橫空出世,不但涉及外國投資者,還將投資和綠卡身份綁定,投資人變成弱勢方,無疑是超出了證券法的默認設置。鑑於SEC近期針對EB5的嚴打趨勢,以及國會正在如火如荼討論中的EB5改革, EB5市場的清理應該會越來越猛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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