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什麼是“訴訟保全”?
答::“訴訟保全”也叫“臨時性補償措施”(Provisional Remedy), 是法院在下達最終判決之前為了維持現狀及保留資產,在預審的時候下達的指令。訴訟保全措施包括扣押令、臨時和初步禁制令、返還或接管資產及發布房地產爭議通告等一系列手段。
問:使用“訴訟保全”的程序要求是什麼?
答:1)在下達訴訟保全之前,法院通常都會先舉行一個聽證會(臨時禁制令除外);2)法院也通常要求申請人提供一筆足夠大的保證金(通常是$50,000),若最後發現下達訴訟保全是一個錯誤的決定時,這筆錢將會用來支付對方資產被扣押查封時所產生的所有損失。不過法院通常不要求收入低或資產少的申請人支付這筆保證金;3)另外,法院還會根據情況、管轄權、和補償金額等作出些其他相應的保護措施。
問:什麼是“扣押令”(Attachment)?
答:“扣押令”是一個由法庭發布用來凍結被告人的具體資產的命令。它的發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1)因合約產生的相關錢債訴求;2)可確定的爭議金額不少於$500;3)無抵押或僅以非房地產作抵押的債權;及4)有關商業糾紛。 舉例:A公司狀告B公司索賠$200,000貨款,A公司可向法院申請扣押令。但如果陳先生向李先生追討$50,000私人借款,則不能申請扣押令。
問:扣押令是怎麼執行的呢?
答:法院一般會扣押被告的資產作為訴訟保全,以此來防範被告無力履行判決。例如,法院會凍結被告人的銀行賬戶,以此來避免被告把所有錢財轉移到一個無法被追查到的私密或海外賬戶內。除了在極端的個案, 法院必須先舉行一次聽證會及採取一些安全措施,才能發出扣押令。公司在加州的除知識產權以外的所有資產(如存款、存貨、設備、器材、應收款項等)及個人在加州除可豁免的資產以外的所有資產(如房地產、存款、股票、債權、保險箱、珠寶、古董等)都可以被扣押。法院扣押欠債人的財產後,通常會直接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或者變賣財產,將盈利給予債權人的方式來償還。
問:“禁制令”(Injunction)是什麼?
答::“禁制令”是法院要求一個人停止做或做一些具體行動的命令。臨時禁制令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臨時保護令(Temporary Protective Order) 和初步禁制令 (Preliminary Injunction) 都是暫時性的禁制令,它們在訴訟過程中用來維持案件現狀,防止或制止被告在案件進行中繼續做涉嫌有害原告的行動,或者以某種方式轉移隱藏資產,直至有判決書。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只有在最終判決後才會發出。不遵守禁制令會受到蔑視法庭的懲罰,輕者罰款,重則受刑事檢控。
問:禁制令怎麼執行?
答:這是一個在特殊情況下非同尋常的補救措施,法院採取一些具體行動來維持現狀從而防止不公事件的產生。禁制令的要求是:1)原告有可能勝訴;2)若不實施禁制令使原告受到的傷害或者損失大於實施禁制令對被告造成的傷害或損失;3)原告會受到不可彌補的傷害或損失。
舉例:原告控告他的生意夥伴將他硬性趕出公司並換了鎖。被告同時將公司存貨搬到其另租的地方,及將公司的錢據為己有。這種情況下,原告可以申請臨時及初步禁制令來限制被告轉移資產。
問:“臨時禁制令”和“初步禁制令”有什麼區別?
答:“臨時禁制令”是短期緊急的審前臨時禁令。申請人除了要符合上訴三個要求,還必須說服法官若沒有臨時禁制令,他已經或者會立即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傷害。鑑於時間的緊迫性,在加州申請人只需在當天早上10點前通知對方明天早上8:30到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如果申請獲得法官批准,法官會定下一次聽證會(通常二至三週以後),屆時被告可提交反對文件及證據,法官決定是否將臨時禁制令變成“初步禁制令”或者終結臨時禁制令。法官是否發出臨時禁制令的決定不得上訴。初步禁制令可以在審訊之前或期間被允許,目的是直到最終判決之前維持現狀。為了得到一個初步禁制令,當事人必須證明在沒有發出禁制令的情況下他們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傷害。初步禁制令只能在聽證會後發出。在決定是否授予初步禁制令時,法官需考慮到當事人可能會受到的傷害的程度,每一方在審訊時佔優勢的可能性,並下達禁制令後對雙方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當事人可以對是否授予初步禁制令提出上訴。
問:“接管”(Receivership)是什麼意思?
答:作為訴訟保全的一個手段,法院可以指派一個接管人(Receiver)來監督一方的財產或接受經營其生意。它可以避免一方在訴訟過程中銷毀或者轉移財產。 舉例, 在一個購物商場所有權糾紛的訴訟中,一方可以要求法庭採取接管措施,這樣這個商場目前的所有者就不能因為自己快要輸掉官司不好好管理商場。
問:什麼是“返還”(Claim and Delivery)?
答:“返還”是一個讓被告歸還違約佔有的特定的個人資產的命令。當欠債人違約不付抵押貸款的時候,債權人可用返還拿回抵押物來做補償。舉例:車主多次不還其汽車貸款,銀行或貸款公司可以提出返還來收回貸款者的車輛。有時,賣方試圖從不付貨款的買方拿回貨物。除非買賣合約寫明交貨後貨物所有權仍然歸於賣方,或者買方同意退貨以抵債,否則賣主無權拿回貨物。返還可以是終審判決的命令,在某些情況下也當作訴訟保全使用。
問:“房地產爭議通告”(Notice of Pendency of Action)怎麼使用?
答:當法院認為一個訴訟是涉及房地產的產權或使用權,原告可以到該房地產所在的郡登記部門(County Recorders)登記房地產爭議通告作為訴訟保全措施。一旦作此登記,即使該房地產後來被出售或轉讓,它仍然可以被用來滿足對財產所有者的訴訟判決,即原告比後來的業主有優先權。因此,此通告有效地使受影響的房地產幾乎不可能被出售或獲得抵押。
有時就算不涉及房地產,法院也會下達房地產爭議通告以防止被告業主通過非法轉移資產來逃避賠償。在加州,此通告以前叫“Lis pendens”,它常被用於房屋買賣爭議案中賣方改變主意不肯賣而買方堅持要買、合夥人對產權歸屬爭議、地界爭議及債務人在官司前後將房產轉名給親戚朋友的情形。一旦買方登記了此通告,基本上不會有第三方來買該房屋,就算轉了業主名也無用。
綜上所訴,原告應盡量利用合適的訴訟保全措施,就算多花一些律師費及心思。有時被告逼於這些措施的壓力,會主動提出和解。就算和解不成,也會有足夠的資產保留下來,將來贏了官司就不用愁拿不回錢。
本文由伍雄傑聯合律師樓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