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有法律爭議就要訴訟上法庭打官司(Litigation)。其實,訴訟案件僅占所有案件的少數,大部分案件在某個階段以某種形式庭外和解收場,而訴訟案中絕多數(在洛杉磯高級法院系統占90%)也最終和解(Settlement)而避免了審判(Trial)。多數法官也鼓勵和解,因為法官沒有時間去審判手上三、五百個案件。
人們不想訴訟是因為訴訟既花錢(幾千、幾萬甚至幾十萬元律師費、法庭費、翻譯費、證人費、調查費等等)又費時(1至5年),更費心思(令人終日不安)。有時,將花耗的金錢時間算在內,“贏”了官司也是“輸”,輸掉官司就更不用說了。因此,訴訟能免則免,除非嘗試了下述的其他非訴訟爭議解決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卻仍無法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得不對簿公堂。
ADR包括各種庭外衝突管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如談判和解(Negotiation Settlement)、仲裁(Arbitration)、調解(Mediation)、事情調查(Fact-finding)、合作(Partnering)、爭端解決委員會(Dispute Resolution Board),以及其他有關的爭端解決程序。
I.談判和解(Negotiation Settlement):當我們面臨財務困難而無法還債時,與債主談判是良策之一,您可以自己或委託律師幫您談判。談判的第一步是與債主保持聯繫,如果債主相信您有誠意解決欠債,債主可能會減少欠債額、延長還款期或免除利息罰款。一旦發現有財務困難,應該馬上寫信給債主解釋困難所在,例如:失業、生意虧損、患病、死亡、意外、家庭緊急開銷或突然發現欠稅、被盜、被判決等。例如:很快有工作、生意很快有好轉、很快拿到傷殘福利金、小孩快要畢業之類及您已經盡量壓縮開銷。
談判成功與否要看您欠的是什麼債?欠了多少?欠了多久?債主的內部規定?您有無談判籌碼?如果還沒有遲付,有些債主會很奇怪地要求您遲付90天後才願意與您談判,聯繫債主時別忘了了解是否因為上報90天遲付而影響信用。也有一些債主,明明知道通過談判能收回部分欠款,還是不接受談判,在這種情況下,您除了宣告破產,別無其他選擇。事實上,在90年代,大約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因為債主及追債公司的無理而宣告破產。
II.調解(Mediation)是一個自願的過程來在爭端各方中找一個調解員(Mediator)來幫助他們達成和解。調解員不能決定案件。調解是普遍被認為是保密的解決爭議的過程。如果雙方合同規定通過調解結案,則調解的結果具有約束力。
調解的好處就是各方都直接參與談判解決。調解員作為中立的第三者可以清楚客觀地協助各方探討辦法,包括當事人事先沒有考慮到的辦法。在仲裁或訴訟期間可以在任何時間安排調解。調解普遍都可讓各方省錢,因為它降低法律成本和減少工作人員的時間。所有的調解員是從他們的知識和經驗精心挑選的。各方繼續提高業者關係的可能性,並創造性的解決方案或滿足各方的特殊需要能成為和解的一部份。通常,在調解時披露的信息是不可能被洩露作在任何仲裁,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證據。
標準調解程序如下:
1) 爭議的雙方或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設有調解服務的機構提交調解申請。
2) 在收到調解請求後,調解機構將任命一個合格的調解員擔任。通常只有一位被委任的調解員,除非當事人或調解機構另有決定。如果協議各方指名一位調解員或指定一個任命方法,那指定的調解員或方法應被遵循。
3) 在第一個預定的調解會議的幾天前,每一方應提出一個簡短的備忘錄提出自己的立場和需要解決的問題。調解員沒有權力迫當事人和解,但會努力幫助當事人達成滿意的解決辦法。調解員有權進行聯合和單獨會見當事人,並作出口頭和書面的和解建議。
如果案件在訴訟中,法庭會提供頭三小時免費調解服務,之後若想繼續使用該調解員,則要補償調解員所花時薪。所有費用一般由雙方平攤。但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來調整安排。雙方也可以選擇沒有頭三個小時免費純付款的調解。
III.仲裁(Arbitration)是把爭議提交給一個或更多的公正人士作最後和具有約束力的決定。通過合同條款或其他的協議,當事人可以控制有待解決問題的範圍、授予緩和的範圍和許多程序方面的進程。仲裁員的決定或裁決是以書面形式作出,並可根據州和聯邦法規強制執行。
仲裁跟訴訟的不同處在於:
1) 在仲裁中,當事人雙方從具有該爭端領域的專門知識的個人清單中選擇;
2) 仲裁比訴訟為之沒那麼拘謹和證據的程序是有限的;
3) 仲裁是不公開的,各方都可以同意來使這一過程保密。
仲裁的好處有:
因為仲裁相對來說比較快,普遍會為各方帶來成本效益。它是一個各方驅動的程序──當事人可以預定合同內的仲裁員的資格和經驗;一旦出現糾紛,他們也可以選擇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仲裁員。所有的仲裁員都是從他們的知識和經驗精心挑選的,人們常用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的仲裁員,他們都是受過廣泛的培訓的律師。仲裁可以在幾個月的時間完成,比較沒那麼重視取證(Discover),可以讓律師費和其他費用降低。因為許多法院都面臨著重大案件積壓,一個典型的案件可能需要1至5年才能結束。鑑於仲裁以訴訟比較少的對抗性和更多的合作,通常商業關係也比較能得到維護。
標準的仲裁程序如下:
1) 仲裁是一種合約的產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兩方發生爭議後,而兩方之間的商業合同包括仲裁條款(Arbitration Clause)就會引發仲裁。一方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答辯人之後有機會提起反訴。那些沒有仲裁條款的現有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提交一份同意仲裁協議書。
2) 根據該條條款,仲裁機構會指定一個個案經理並依照爭議類型和各方的地理區域會提供一份合資格的仲裁員名單。
3) 雙方互相從仲裁員名單中以“提議或去掉”的方法直到雙方同意選出一個或多個仲裁員來審理和裁決這案件。和選定一個可以接受的聆訊日期和地點。
4) 仲裁員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證據,並產生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最後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在關閉聽證會的30天後或如口頭聽證會被取消就從AAA傳送最後陳述及證據給仲裁員的30天後會作出決定。
在有限的情況下會召集“只有文件”(Document-only)的仲裁,這些案件就不需要舉行聽證會了。
仲裁裁決是具有約束力的,如果是“Binding Arbitration”,雙方都不能上訴。如果是“Non-Binding Arbitration”,如其中一方不同意仲裁員的決定,可以向法院上訴。
適合仲裁的案件,幾乎所有的商業及民事案件都是好選擇。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適用您的案件,具體法律問題應向您的律師諮詢。本文由伍雄傑律師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