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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雄傑律師】嬴了官司後怎樣執行判書

伍雄傑聯合律師樓

你嬴了民事判決後要靠自己去強制執行判決書來拿到被告欠你的錢。有很多方法可以幫你。打嬴官司後你被稱為「判決債權人」或者說「債權人」,被告就被稱為「判決債務人」或者說「債務人」。以下為常見的問題:

問: 我的判決書有效期有多長:

答: 民事判決書在加州的有效期限是10年並可以無限續期,每次續期有效10年。如果10年到期之前不續期,你的判決書就會過期,你也就無法拿到欠你的錢。你可以在每次到期前隨時續期。你的判決書每年賺取10%的利息。一旦判決書續期,判決本金和利息加起來變成新的本金來計算。

問: 我準備執行判決書收欠款,該怎麼做?

答: 下一步就是制定一個計劃,寫下你對債務人及其資產所瞭解的資訊。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都是資產,比如工資支票、銀行帳戶和房屋等。然後聘請有強制執行判決書經驗的律師。

問: 我不知道被告有什麼資產,怎麼辦?

答: 如果你不暸解債務人的財產和資產情況,你可以要求法庭舉行一個查詢債務人的聽證會,稱為「出庭問話」( Order to Appear for Examination)。此程序比較複雜,你應聘請有經驗律師幫你。在聽證會上判決債權人或其律師對債務人進行問話。如果你的債務人回避你的問題或不合作,你可以請求法官強迫債務人作答及提供相關財務狀況資料及文件。法律上只允許每隔120天進行一次查詢,因此你要好好利用每個查詢債務人聽證會,要求債務人出席問話時要攜帶相關的財物文件,如果債務人有現金、手錶、珠寶等可以即時拿走來抵付判決書欠款。

問: 怎樣開始收取債務人資產的程序?

答: 一旦找到有關資產並知道它在何處,例如是在債務人工作的地方,你可以著手扣押該資產的程序。最初的資產扣押手續大多是由債權人申請一個判決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它是由債權人填好並提交法院簽發後再送達法警一張表格。法警然後以該債權人決定使用的收款方式來執行扣押。

問: 我有判決執行令,有哪些最常用的強制執行的方法?

答: 有了判決執行令,你需要著手辦理收款手續才能從被告處拿到錢。下列有一些程序可以收到錢:

1. 對房地產行使判決留置權 (Judgment Lien): 如果察覺債務人在某縣對任何房地產享有所有權或任何收益,你可以向該縣法院記錄員提交你的判決摘要。對該房地產行使留置權。必須先填好EJ-100表格再交給法院文書員 , 然後將經法院文書員確認的EJ-100表格原件拿到郡房產登記處 (Country Recorders Office) 登記。

2. 查封銀行帳戶及保險箱: 債務人的銀行收到銀行帳戶查封令後將凍結其帳戶。債務人可以提交「豁免請求」(claim of exemption) 來對抗這種查封。如果債務人不請求豁免,該銀行可從債務人存款帳戶取款交給法警再支付給你,整個過程可能需要幾個星期。

3. 工資扣發: 債務人的雇主收到工資扣發令後,就在債務人每張工資支票的稅前總收入中扣除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交給法警,法警再轉交給你。如果債務人已被扣發支付其他判決或其他稅收欠款,那麼你就用不了這種方式扣款。

4. 對個人財產行使判決置留權: 可向州務卿提交一份判決摘要,對債務人的個人財產生意等行使置留權。

5. 其他方法: 與債務人協商接受低於判決額的數目及/或分期付款。

6. 通過法警取走債務人生意收入,收銀機的現金、支票和信用卡付款。

7. 如果債務人申請破產,到破產法庭提交「債權證明書」等待破產法庭分錢。

8. 如果債務人死亡,到遺產法庭提交「債主債權書」。

9. 如果第三方欠債務人錢,可要求債務人將追索權轉給你,由你向第三方追付。

10. 如果判決書牽涉到車禍賠償,可報告車管局 (DMV) 暫停債務人的車牌。

11. 拍賣債務人房地產。

12. 拍賣債務人生意資產。

13. 拍賣債務人汔車。

14. 拍賣其他有價值的個人資產如古董、收藏品、珠寶等。

15. 取得法庭許可到債務人家裡拿有價值的東西或有商標專利權轉移給你。

問: 外國法庭判決書能不能來加州執行?

答: 可以,但需要在加州法院起訴要求承認外國判決書。但是限制條件是:

1. 有關錢財的判決不包括欠稅、罰金或離婚案。2. 外國終審有效判決,如果沒有公平公正審判制度,加州法院可以不承認該判決。

問: 如果所有的辦法都不湊效,我還是拿不到錢,那該怎麼辦!

答: 首先,收取民事判決款可能非常棘手,比贏官司更困離!但是要有恆心不要放棄,當你覺得無計可施時,讓判決書等幾年並收取利息!再次找出債務人下落,到時判決書的數額更多。

問: 我拿到錢之後會怎樣!

答: 一旦收到了包刮利息和附加費用在內的判決款,你就必須告訴法庭你的判決款已被付清,你必須填寫「判決書履行完畢」(Satisfaction of Judgment) 表,並交給法院備案。

(本文作者: 伍雄傑 律師 撰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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