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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職場歧視之議題探討 (上) – 員工篇

01/29/2016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今天我所要討論的議題是關於職場歧視。 加州州法規定,雇員和雇主之間”得隨時終止的契約。所謂得以隨時終止契約”意指,如果您與您的雇主之間沒有約定工作期限,或是您們之間沒有約定任何特別的條款,您的僱主就可以隨時終止你們的僱傭關係。您的雇主也可以自由決定對待您的方式。但是,這裏有一些例外規定。

例如,老闆不能歧視您,今天我們要討論的議題就是勞工法下關於歧視的相關規定。

: 鄭律師您好,我在一家很大的公司上班,老闆因為不喜歡我處理公事的方式而將我解僱。我覺得,老闆解僱我的原因是因為我是一個中國人。這三年來,我每天都認真工作,他怎麼可以因為公司生意不好就任意將我解雇呢?請問我可以對我的老闆提起告訴嗎? David

: 許多員工都會覺得老闆解僱他們的原因十分不合理。以下我就要簡單解釋無故解雇的定義,以及審查的標準,以下的分析也可以用來檢查驗工作上您是否遭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您隨時都可以向您的老闆提出告訴: 不管是什麼理由,對象是誰,您都可以隨時提起告訴。但是勝訴與否則是另外一回事,所以,如果要簡短的回答您的問題,在這邊我要告訴您,是的,您可以向您的老闆提出告訴。

一般雇員或是獨立承包人: 許多州法規定,一般雇員可以向老闆提出職場歧視的訴訟,但是獨立承包人可能無法向雇主提出告訴。要提醒您的是,不管是一般雇員或是與雇主獨立立訂契約的獨立承包人,都必須符合一些基本規定(我之前曾經發表過相關議題的文章,假如您有任何問題,

是否得以隨意終止僱傭關係: 如果一個雇主沒有和他的員工簽署契約,約定該員工只能因為某些特定的原因被解雇的話,雇主得以隨時解雇他的員工,不管解雇的理由是否合法。

標示出您被解雇的原因: 您被解雇的原因是歧視案件中最重要的一環。通常可以決定案件的成功與否。假使您的雇主因為生意經營不善而將您解雇,並不會有歧視案件的議題。假如被解雇的員工是屬於勞工法下「受保護之種類」者 (Protected Class),則是另一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議題,您則可以對您的上司提起告訴。

不合理的解僱不表示是好案件: 假使您非屬於勞工法下「受保護之種類」者 (Protected Class) ,您打贏官司的機率將會大大減低。舉例來說,假如您的雇主因為不喜歡您的穿著風格而將您解雇,聽起來雖然十分不合理,但因為這個理由未符合勞工法下對於受保護之種類的員工,您也許依然會輸掉您的案件。

所謂「受保護種類」者 (Protected Class)的定義:

加州法下保護的範圍比聯邦法律更廣,以下列舉的類別特別受到勞工法的保護,假使雇員符合下列類別,並且有歧視的情形發生時,雇主就會受到更嚴格仔細的審查。加州勞工法下受保護的種類多,依據勞工法第12940(a)項的規定,只要公司的歧視行為是跟以下「受保護的種類」之一有關,法律上基本是會保護您:(1).種族 (2) 宗教 (3) 膚色 (4) 國籍 (5) 血統  (6) 身體或心理傷殘 (7) 患有精神疾病者 (8)生病 (9) 婚姻狀況 (10) 性傾向 (11) 性別不清楚者。假如您符合這些規定,您則受到勞工法12940 (a)項的保護。

希望我今天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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