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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移民局新年首場EB5會議,I-829階段或將有面試

孟小潔律師事務所

春節前夕的2月3日,美國移民局召開了公眾聽證會議,與大家溝通交流EB5案件審理的趨勢並答疑。宋和孟律師事務所(Song & Meng, PC)的孟小潔律師參加了此次會議。

根據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觀察,目前的EB5局勢有幾點需要特別注意的:1)案件審理時間變長的影響;2)大陸申請人排期變長的影響和雙排期下兒童年齡鎖定的疑問;以及3)中國方面近期外匯管制的影響。

目前,不僅僅I-526審理時間越來越長,隨著越來越多的臨時綠卡獲得者步入永久綠卡的申請隊列,I-829的處理速度也放緩。2016年1月公佈的數據顯示,I-526的平均審理時間是15.5個月,I-829的平均審理時間已經到了15.7個月。在會議上,投資移民項目辦公室主任Nicholas Colucci介紹,移民局去年在9月底和12月中,也就是國會關於EB5項目鬧著要變法的截止時間前,迎來了EB5遞件的兩撥高峰。截止到會議當天,移民局共有21790 份I-526 待處理,以及4314 份I-829 待處理。

孟小潔律師認為,由於排期的作用,I-526的審理時間問題反而被弱化了,但是I-829的審理時間延長,帶來了諸多潛在問題,包括資金維持的疑問、就業創造計算的疑問等。此外,排期導致的投資人在等待期間登陸​​困難的問題愈發明顯,就業創造的兩年起算時間也相應變得有些不合時宜。在此次會議上,移民局還收到了不少關於資金來源的新問題,看起來都不免和近期中國收緊外匯政策的動作有關。中國大陸投資移民的資金外匯受限後,可以看到民間在不斷嘗試尋找新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I-829 趨勢:面試、延遲,及其他

此次會議中最大的亮點是移民局認真表示I-829階段會考慮面試。移民局一直在表示要增加EB5項目的實地考察率,不過面試的提議還是第一次出現。由於I-829階段其實重在對項目的考察,移民局如若真加入面試環節,實際效果如何,有待觀察。

在會議現場,就有與會者提問,如果移民局真的在I-829階段面試,投資者是否可以由項目方人員陪同參加。移民局表示會允許項目方代表參加。

這樣的新做法,實際操作中留給我們一些新的疑問,比如:面試是否只針對同一個項目的第一份I-829申請?如果可能針對之後的遞件,那麼之後的面試是否會對已經批准的I-829有影響?可惜這次的會議中未及進一步細談,只能留待下次會議。

I-829的申請人或許知道,遞件後的收據可作為臨時綠卡的延期憑據,有效期為一年。但是,目前I-829的審理速度已經緩慢到超過15個月,也就超過了一年。那麼一年到期後,申請人如果離境,或者要證明自己仍然保持臨時綠卡身份,就需要履行額外手續在護照中蓋章。有與會者有個好提議,問移民局是否可以延長收據的有效時間,免去申請人的這個煩惱。可惜,移民局表示自己沒有權限去延長。

關於I-829的諸多動向,去年8月公佈的備忘錄草案有不少方針指導,有待正式公佈後詳細解讀。目前,新備忘錄的公佈時間仍然未知。

中國外匯政策收緊,資金來源合法性證明面臨新挑戰

也許是趕著截止日期遞件,也許是“螞蟻搬家”短期實現受限,有與會者提問是否可以在完成全部轉款前遞交I-526申請。作為外匯管制的應對,拉長戰線雖然不理想,也是一個辦法。移民局表示這有可能,但是是否最後能被接受,還是需要看個案情況。

除了拉長“螞蟻搬家”的戰線外,那就是另謀出路了。移民局對私人換匯作為投資資金的方式表示可以接受。同時移民局表示,不排除要求第三方證明轉款​​合法來源的可能性。這個問題被多次提到應該與近期中國外匯政策重點打擊”螞蟻搬家“式外匯轉出有關。可以看到民間已經努力在傳統的“螞蟻搬家”匯款方式外尋找替代的匯款方式。

孟小潔律師認為,雖然目前在實踐中,移民局並未在私人換彙的情形下,嚴格要求第三方證明來源,但是移民局的這個提示,或可認為是下一步的趨勢。如果私人換匯這種方式被大規模運用,那麼嚴查的可能性更高。

這種“法就責眾”的規律,已經顯現在抵押貸款作為資金來源的審查上。會議中,投資移民項目辦公室副主任Julia Harrison多次建議大家閱讀辦公室之前發布的、關於貸款作為資金來源的備忘錄。孟小潔律師認為,中國大陸投資人中,有很多運用抵押貸款來證明資金來源,這使得移民局在審理中積累了大量經驗,目前對於貸款的用途審查更加仔細。

在資金來源審理方面,移民局還表示,對於可疑的資金合法性來源材料,會發出補件要求進一步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並且移民局有自己的渠道核實。可以鬆口氣的是,如果移民局不要求,一般投資者不需要額外證明自己材料的真實性。會議上,有與會者斗膽問移民局到底有哪些渠道核實材料的真實性,移民局表示,就不告訴你。。。好吧,原話是:這不屬於移民局和公眾討論的內容。哼,想來反偵查,沒那麼容易。

懸而未決的重要問題:雙排期與子女超齡

去年10月,國務院公佈雙排期後,關於遞交I-485是否能鎖定子女年齡的爭議就沒有停歇過。

在此次會議上,有與會者問移民局,根據雙排期的表B遞交I-485到底是否可以鎖定子女年齡。可惜,投資移民辦公室表示,這個問題不歸他們管轄。

孟小潔律師認為,根據現有的規定,能或不能這兩種論點都有道理卻也各有破綻。由於這個問題如此重要但是又懸而未決,孟小潔律​​師在此和大家探討一下目前對這個問題的分歧所在及宋和孟律師事務所的意見。

移民法下,子女年齡的計算公式如下:

  1. 簽證可用之日,子女的年齡
  2. 減去案件審理時間(也就是I-526的審理時間)
  3. 就是移民法下,子女的年齡。如果不到21歲,那麼就可以隨同父母一起移民。

但是,知道子女的年齡還不夠,法規還要求在簽證可用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人要遞交申請鎖住年齡。鎖住年齡的申請方式之一,就是遞交I-485申請。讓我們暫且把這個叫做“一年作廢規定”。

目前兩種觀點的最大分歧,是對於“簽證可用”(visa available)的理解不同。認為根據表B遞交申請可以鎖住年齡的立場(“可鎖定說”),

就是認為表B裡的日期,可以被理解為“簽證可用”的日期。但是,根據國務院網站對於兩張表裡日期的說明,如此理解,確實有不嚴謹的擴大解釋之嫌。關於雙排期的解讀,歡迎參考宋和孟律師事務所之前的文章,《從11月排期表真正讀懂雙排期》。

但是,“不可鎖定說”也有瑕疵。如果根據表B遞交I-485無法鎖定子女年齡,而申請人又確實根據表B遞交了I-485,那麼申請人在表A的“簽證可用”時,由於已經遞交了I-485,將無法再次做出要求鎖定年齡的動作,以至於在這樣的情況下,上述“一年作廢規定”名存實亡。

由於雙排期還是個新事物,現在還無法了解移民局的立場究竟是什麼。孟小潔律師建議,符合遞件要求的申請人肯定還是能遞則遞,一旦移民局質疑,可以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用對自己最有利的立場據理力爭。

結語

EB5的公眾會議,是和公眾的交流會。由於這不是公佈新法的發布會,所以並不能期待移民局在會上duan​​g地公佈實質性大變革。但是,由於移民局在審理案件中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限,每一次的公眾會議,都是了解移民局審案政策走向的窗口。宋和孟律師事務所會一如既往地關注最新動向,並與大家分享。下一次的會議會在四月底召開,讓我們拭目以待。

本文的版權屬於洛杉磯宋和孟(Song & Meng)律師事務所(www.songmenglaw.com)。如需轉載,請在文章開頭處註明原作者和出處。文中內容,僅限於一般情況的討論。如有個別案件特殊情況,請諮詢自己的律師。如果您想對您的情況進行評估,請發送郵件至info@songmenglaw.com,電話626-339-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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