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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荻律師:破除“10年綠卡”之謠言

02/18/2016     李荻律師事務所

近日客人王先生向我所諮詢可否辦理“10年綠卡”?王先生聽說只要在美國居住10年以上就可以取得綠卡,還轉發了一篇關於如何取得“10年綠卡”的文章給我看。

王先生與妻子15年前來美,期間一直沒有合法身份,在美國生有兩個孩子。讀到“10年綠卡”的文章之後,王先生以為他和妻子終於可以擺脫多年的“黑身份”,但卻不知道“10年綠卡”的說法純屬斷章取義,雖然有人以在美國居住10年以上為由成功獲得綠卡,但是這裡面的細節與要求可遠遠不止在美國住上10年這麼簡單,僅僅滿足這一條並不能夠直接讓你獲得綠卡。

王先生所講的以及那篇文章裡所提到的”10年綠卡”其實是指Cancellation of Removal,之前也叫Suspension of Deportation,意思是取消遞解出境,是一種讓沒有合法身份的外國人(簡稱“非法移民”)在遞解程序中取得豁免並不被遞解出境的方式。如果非法移民向移民法庭請求取消遞解,並滿足四項基本條件(見下文),法官可同意豁免並批准綠卡。但使用這種請求方式的前提是非法移民必須已經在遞解程序中,換句話說,非法移民必須已經面臨被遣返的危險。如果非法移民沒有開始遞解程序,就不能夠以“取消遞解出境”​​為由申請豁免,也就無法憑藉居住10年為由取得得綠卡。

獲得Cancellation of Removal “取消遞解出境”​​ 必須符合以下四項基本條件:

  1. 你必須在美國連續居住(“continuously physically present”)10年以上。
  2. 你的遞解會對你持有美國公民身份或綠卡的家人造成特殊並且非常不尋常的困難(”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
  3. 你可以證明你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 你從未被定罪或是觸犯某些法律。

由此可見,在美居住10年以上僅僅是上述四項條件中的一項,而且上面這四條之中,最難滿足的是第二條。了解遞解程序的讀者可能知道,“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這一項要求非常難證明。許多最終被遞解出境的非法移民都是栽在這一條上面。即便你運氣好到上面四條都可以滿足,移民法庭的法官依然可以對你say no並拒絕接受你的“取消遞解出境”​​請求。

如果您是非法移民並且已經面臨遞解,最好立即諮詢律師。如果您沒有面臨遞解,僅僅只在美國居留10年是不足以讓您獲得綠卡的。如果您的子女在美國出生,他們21歲之後可以幫您以親屬移民的方式申請綠卡。

李荻律師再次提醒各位,不要相信任何幫你100%拿到綠卡的承諾,即便是律師做出此類承諾也不可全信。律師的職責是幫助客人按照法律規定去合法的申請綠卡,但是最終結果是成功或失敗只有移民局可以裁斷。最近也有客人向筆者諮詢是否可以通過美國公民收養從而申請親屬移民獲得綠卡。如果被收養人超過16歲的話,這條路是走不通的。此外收養過程也是相當複雜的,一定要諮詢有豐富經驗並熟悉收養法的律師。

如果您想申請綠卡或是想獲取更多有關如何取得綠卡的信息,請即刻聯絡李荻律師事務所。電話:626-636-5806,郵箱:di@dililaw.com,微信號:dili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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