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大多數的華裔移民,都是勤勤肯肯的生活、兢兢業業的工作。但累積財富的同時,很少注意到遺產規劃的重要性。這件事不像申報所得稅,必須在每年的4月15日以前完成,加上人們忌諱不願安排甚至談論身後的事,所以多數人遲遲不行動。也有人認為超級富有的人才需要遺產規劃,中產階級則不需要。其實妥善的遺產規劃是保障家人及避免紛爭的重要安排。本文說明遺產規劃的基本工具,讓聰明的校友們認清方向、採取行動。
一、遺囑(Will)
遺囑是設立人過世時發生作用的文件,處理的是逝者名下的遺產(estate)。遺囑內容通常包括:
1. 遺囑執行人(executor) 。負責收集、管理、及分配遺產。通常指定配偶或成年子女來擔任遺囑執行人。加州法律允許遺囑執行人按遺產的價值請求2%到3%的報酬。
2. 未成年子女監護人(guardian)。如果不幸在子女年幼時過世,遺囑中指定的監護人,經過法官的確認,被賦予監護人的權利義務,照顧未成年子女生活。
3. 遺產受益人(beneficiary)。設立人可指定某件財產給某人(特定遺贈),也可僅指定受益人之間分配的比例(一般遺贈),例如子女平分。在設有生前信託的情況,與信託搭配的遺囑通常稱之為「傾注遺囑」(“pour over will”),也就是將生前信託指定為遺囑之下唯一的受益人。
一般而言,您名下的財產在過世時成為遺產(estate),而遺產超過十五萬便需經過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執行人,進行清算、估價等程序,最後才能分配給繼承人,此一法院監督程序稱為遺產認證(probate)。由於美國法院的檔案是對公眾公開的,一旦提交法院認證遺產,許多原屬於個人的隱私就會公諸於世。加上遺產認證需要至少一年的時間,而花費也相當可觀。所以「避免上法院做遺產認證」,成為遺產規劃的主要目的。
由於單純設立遺囑並不能避免遺產認證,所以一般人,尤其是擁有房地產或生意股份的人,應該考慮設立下述的可變生前信託。
二、可變生前信託(Revocable Living Trust)
生前設立好信託,並將自己擁有的財產轉入信託,過世後依信託條款分配給受益人,不需向法院提出遺產認證(probate),信託內容也不會成為法庭記錄。這是比僅做遺囑更好、將財產交給子女的方式。生前信託的要件如下:
1. 信託設立人(settlor or trustor)。您是設立信託的人,如有配偶且財產為共有,通常夫妻二人是信託共同設立人。
2. 信託管理人(trustee)。您(及您的配偶)通常自任信託管理人。在您失去行為能力或過世之後,則由預先指定的「繼任管理人」(trustee),執行信託財產的清算、管理、分配。
3. 信託受益人(trustee)。在您生前,不論是否已經喪失行為能力,您自己(及您的配偶)是信託唯一的受益人。在您過世後,您預先指定的人,通常是配偶及子女,成為信託受益人。
4. 信託財產(trust asset)。您應將名下大部分的財產,尤其是房地產及價值高於十五萬的財產,轉入信託,以得到生前信託的最大好處。轉入可變生前信託的財產,仍然歸您掌控,收入也歸您所有。
許多人誤以為,做了生前信託就可免繳遺產稅。事實上,是否要繳遺產稅,取決於遺產的價值,與遺產是經法院認證,或經信託分配給繼承人,並不相關。如果您的遺產價值可能超過免稅額(2016年遺產贈與稅免稅額為$5,450,000),除了生前信託之外,考慮其他更高階的信託計畫。
三、財產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當您失去行為能力,預先設立的財產授權書,可以讓您所指定的代理人,處理您尚未轉入信託的財產,及其他財務事項,甚至在必要時代替您修改信託條款。財產授權書常見的用途之一,是替本人出售或處分財產,以獲得政府福利,入住安養院。
四、醫療指示書(Advance Health Care Directive)
您在醫療授權書中,可以指定代理人在您失去行為能力時,替您做醫療決定。也可以在此文件中,指示有關器官捐贈、喪葬事宜,以及何種情況關閉維生系統等。千萬不要因為忌諱談論死亡,而不做交待。
以上所述的基本文件,在生前都是可以隨時修改或取消的。遺產規劃完成後,應時常更新。一般而言,法令改變、家庭成員增減、或財產狀況有變動,都應重新檢閱及修訂文件內容。
遺產規劃因個人的家庭狀況、生活信念、財產內容不同,考慮的事項也不同。應與律師討論自己的情況及想法,妥善運用法律工具做好遺產規劃,給自己及家人一個安心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