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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和孟律師事務所:川普夫人的簽證門,教了我們什麼移民法知識

孟小潔律師事務所

在過去的一周,川普夫人被指早年涉嫌簽證違規的新聞佔據了很多媒體的報導。事情起源于上周美國媒體Politico質疑川普夫人Melania Trump發言中提及她早期身份的部分。Politico的文章指出,川普夫人曾在之前的多次發言中提到,她當初剛到美國的時候,不得不“每隔幾個月”回到斯洛維尼亞續簽證。

川普夫人發言的本意,是為了支持川普打擊非法移民的政策,以身作則,號召大家都要遵守美國的移民法律,按章辦事。但是Politico的文章指出,川普夫人關於她早年不得不每隔幾個月回國續簽的說法,很是蹊蹺,因為一般的工作簽證都不會只有幾個月。於是Politico的文章進一步推斷,川普夫人當時涉嫌用商務旅行簽證在美國工作,涉嫌身份違法。

截止到今天,風波仍在繼續。川普的對手要求川普夫人公開自己的移民記錄以證清白,而川普表示,在接下來的時間裡,他們會安排新聞發佈會,就這件事情作澄清。

本文屬純科普文,在此無意深究該事件本身的是非曲折。只是對這個新聞事件中涉及到的若干美國移民法概念,和大家逐一作個解說。川普夫人的簽證門新聞,可以說是教科書般的例子,反映了美國移民法概念的繁多複雜。

短期簽證目的各不同:B1簽證v. 工作簽證

川普夫人簽證的一大爭議,是有媒體推斷她之前在美活動和所持簽證類型不符。如果簽證類型出錯,是因為申請人在申請簽證的時候,隱瞞了自己真實的赴美意圖,那麼還會涉及到簽證欺詐的問題。

到美國的各種短期簽證,都各有各的目的。入境後,必須按各自簽證種類的目的活動。如果入境後涉及到超出簽證範圍的活動,那麼正確的做法是,在美轉換身份類型或者離境改換簽證。比如,B1應該是從事商務活動用的,部分活動可以涉及商務交易,但是不能是有償勞務。

以上要求聽起來很容易,在實際操作中,卻困難重重。對於普通人而言,這些細微的簽證類別差異,實在是很難分辨。比如,B1商務類簽證下,到底哪些是合格的商務活動,但又不是需要在美工作許可的工作呢?

在目前的領館手冊中說,B1簽證允許的商務活動包括:赴美談判、赴美訴訟、向客戶或者商務夥伴提供諮詢、參加行業會議、或者進行獨立的研究活動。如果商務活動涉及到了全職管理一個美國公司,那麼B1的身份就不符合要求了。但是問題是,在“全職管理”和“商務談判”之間,還有種種沒有列舉的可能活動。孟小潔律師在實踐中常常聽到申請L1的客戶會疑惑,自己是否可以用B1的身份在美國進行前期的業務籌備事宜。那麼,對比前述的要求,如果是成立公司、考察市場,這些一般都是在B1身份允許範圍內的。而如果是開始經營新設的公司,則需要申請合規簽證,比如L1之後,才可以去做。

對於演藝界人士,比如川普夫人,如果她之前是來參加模特大賽的,或者和美國經紀公司碰個頭進行業務談判的,那麼應當是符合B1要求的。但是如果是以旅行簽證赴美從事有償的模特拍攝工作,那麼就涉及錯用簽證了。

在真實世界裡,邊境官個體對於簽證種類的不同理解,曾給不少藝人造成過不便。比如去年年底,韓國女子偶像團體Oh My Girl在洛杉磯國際機場被扣留,最後被原機送回。邊境官給出的理由是,她們本該去申請演藝簽證,而不是用旅行簽證入境。但是韓國的經紀公司無奈表示,他們曾諮詢過很多法律人士,Oh My Girl的那次入境不需要演藝簽證,因為她們並不是去開演唱會的,只是去捧場某個商業活動。

有律師和經紀人的演藝人士尚且有如是煩惱,普通人即使有心要遵守美國移民法律,看來也並不是容易的事情。

簽證和在美身份不是一碼事:簽證 v. 身份

假設川普夫人確實曾經獲得了工作簽證,本可以持簽證入境後在美國待幾年之久,不需要回國續簽。那麼有沒有可能川普夫人自己搞錯了什麼,傻傻地離境去續簽呢?

在川普夫人的情況裡,這種可能性很小,因為斯洛維尼亞的大部分工作簽證都有5年之久。但是對於很多中國的申請人而言,這是有可能的。孟小潔律師就曾在提供諮詢的時候發現,不少人搞混了簽證和身份,差點離境去進行不必要的續簽。

這裡有一個關鍵的概念是:一個人在美國擁有合法身份的時間,並不是這個人的簽證有效期所決定的。

簽證上的有效期,是指簽證持有人可以入境美國的視窗期。也就是說,簽證只管“入境”的時間。哪怕一個人在簽證到期的前一天入境,也是可以的。至於實際在美國到底可以停留多久,這是另一回事。

有的時候,簽證有效期大於實際可以停留的時間。比如,十年有效的旅行簽證,是指在這個十年期間都可以入境。但是入境之後,並不能待十年,而是只能待最長6個月,甚至可能邊境官不給足6個月。

與此同時,有些工作類的簽證則是反過來,簽證的有效期,短於簽證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實際停留的時間。比如中國申請人的H1B簽證,有效期是1年,但是H1B身份是有將近三年時間的,之後還有可能延期。所以,當H1B員工持為期1年的簽證入境後,簽證過期與否就不再重要了,而是要看實際的身份有效到什麼時候。同樣的情況也適用於L1簽證持有人。

對於非移民而言,在美合法身份的記錄,一般是I-94記錄,也可以看入境時候的蓋戳。有時候會出現I-94記錄錯誤的情況,或者蓋戳和I-94不一致的情況。這時候建議申請人諮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更正自己的記錄。

違法也有輕重之分:違反身份 v. 非法滯留

川普要求大力打擊非法移民,而川普夫人涉嫌之前身份違法。於是,川普的對手們搬出這個事實看川普的笑話。不過,從一個移民法純技術的角度來看,川普夫人的身份違法,和川普打擊的非法移民,可並不是同一種程度的違法,在移民法上的後果也是不同的。

孟小潔律師在提供諮詢或者講座時常常強調,在美國保持合法身份是很重要的。一方面在美國進行身份的轉換都是以保持合法身份為前提,另一方面,也為日後在使領館簽證減少麻煩。

問題是,如果一個人已經違反身份(out of status)了,那麼是否就變成非法移民了呢?

所謂“非法移民”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用詞,媒體並未定義也用的比較隨意,似乎通指了所有違反移民法的人。但是,就作者本人的觀察,“非法移民”通常指的是那些在美國“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的人。比如跨越邊境的人,和身份過期後繼續滯留在美國的人。 

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和違反身份(out of status)是在移民法上有著嚴格定義的兩個概念。簡單來說,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主要看一個人在美國的時間裡面,有多少是當初並沒有得到官方同意批准的。而違反身份,看的是這個入境美國的人有沒有完全符合在美身份的要求。所以,非法滯留的人,肯定違反了身份;但是,違反身份的人,不一定是非法滯留。

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和違反身份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會引起“3年/10年不得入境”的嚴重後果,而後者並不會。 當然,有過身份違法的記錄,仍然有可能引發移民法的其他後果,比如今年上半年北新澤西大學的學生身份違法事件,就是近期能看到的,身份違法導致嚴重後果的例子。

還是以商務遊客身份為例。如果如果川普夫人真的在遊客身份期間去工作了,在身份到期前按時離開美國了,那麼她是“違反身份”(out of status)。但是,如果川普夫人在遊客身份期間並未從事違反身份的事情,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多待了半年,也沒遞交過任何延期的申請,那麼她就涉嫌“非法滯留”了。

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超過180天,法律明文規定會限制入境3年;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超過1年,則限制入境10年。更甚的是,如果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超過1年,離開美國後偷越邊境再次非法滯留(unlawfully present)的,那麼永久不得入境美國。

結語

在大家閒話大選之餘,希望川普夫人的簽證風波,也成為大家瞭解美國移民法的一個視窗。避免類似的錯誤,也瞭解自己相關的權利。涉及身份無小事,凡是赴美進行活動的人,在美國保持合法的身份,都是非常重要的。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千萬不要想當然,建議諮詢有經驗的法律人士瞭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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