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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電腦自動新升級 用戶一怒告法庭

09/06/2016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想像現實生活如同電影情節,科技在無形之中攻擊人類,一夕之間電腦頁面自動換了樣貌,讓人無可適從。如此描述也許過於誇大,但現實中確實曾發生類似情境。

加州有一名從事旅遊業的女子名叫泰芮‧高德斯坦,2016年中她發現自己的微軟電腦作業系統突然被自動升級,造成她多方面的經濟損失。因此她決定一狀告上小額法庭,沒想到小蝦米遇上大鯨魚,她竟成功勝訴並獲得微軟賠償一萬美元。

據媒體報導,泰芮受訪時指稱她每天工作所使用的電腦,在微軟未經她的同意之下,擅自將電腦自動升級為新版本,反而造成作業速度緩慢。她的電腦還多次莫名當機,以致幾日無電腦可用。泰芮試著尋求微軟技術人員幫助,但仍無法解決她的問題。她所開設的旅行社連帶受到波及,生意一落千丈。

最終泰芮獲得勝訴,原本微軟打算上訴,但後來決定放棄,根據其發表之聲明,他們否認有任何過失,並指稱放棄上訴是為了避免產生更高的訴訟成本。

即使微軟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系統升級服務,用戶接受或不接受乃見仁見智。但在邀請用戶升級的提示中,微軟並未清楚告知,用戶必須自行選擇「不願意」,電腦才不會進行自動升級。這難免造成對電腦操作不熟悉的民眾們,在未經同意之下不慎接受了非必要的升級服務,以致他們質疑微軟是否過份「強迫」他們接受新軟件。

反之,微軟認為其實民眾有三十一天的時間可以換回原來的舊版本,也可以免費取得技術人員的輔助。顯然微軟所提供的這些救援選項未能及時解決泰芮的難題並挽回損失,否則這件訴訟案當初也不會發生。

以消費者的觀點而論,即使微軟提供的免費升級出於好意,但對於習慣舊版本的民眾而言,反而造成他們的困擾。

政府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加州為例,設立了相關法令,譬如加州民事法(California Civil Code)第1792大項談到,無論是製造商或者零售商,即使並未明文指出,都應該保證所賣之商品達其使用目的。

簡單來說,假使消費者買了一項全新的電器,那麼廠商必須遵守法令,確保產品能正常使用。假若產品本身有任何問題,零售商有權可以要求製造商負責任。

企業為了推動新科技潮流,卻不經意侵犯了消費者原有的商品權益,雖已附上免責條約,還是有可能必須負上責任,恐怕令人始料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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