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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淺談離婚訴訟流程

10/21/2016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有些人誤以為在美國離婚就像辦理結婚登記一般簡易,只要雙方簽字同意即可。其實政府為了預防人們衝動非理性的說離就離,以加州為例,規定申請離婚至少要半年以上才能生效。而其過程,大致來說可以參照以下流程圖以加了解。假設雙方顧及舊情,以最和平的方式將財產、孩子撫養權等共商解決自是上策。最怕的是,倆人反目成仇、爭鬧不休,這時只好藉由法官成為二人之間的平衡點。

當離婚的條件還未達成共識,法官可以透過既定程序中的步驟,來了解公婆哪方說的有理。孩子撫養權在程序上位居前列,因為他們總是最無辜也是最重要的角色。針對孩子撫養權或探視權若有爭議,此時有些法院將命令父母親參加子女養育課程(PACT),學習認同孩子的重要性。

面對財產分割等等爭議,法官會在訴訟期間下令雙方參加強制調解庭(Mandatory Settlement Conference)。此時將經過第三方協商,目標在於解決雙方所有矛盾。若始終未能解決問題,最後才會經由庭審(Trial),讓法官行使最高職權,將離婚未盡之議題拍板定案。可謂爭議越多,離婚訴訟之流程就越加繁瑣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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