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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無過失離婚規定之法律簡介

03/08/2017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體壇模範生老虎伍茲(Tiger Woods)日前驚爆外遇醜聞,可以說是去年體壇最喧囂的八卦!據傳老虎伍茲的太太艾琳已經尋找律師,準備在新年過後與高爾夫世界第一離婚。但艾琳要平分老虎伍茲的龐大資產可能有難度,因為加州的無過錯離婚需要提供過去六個月居住加州證明,可能不適用老虎伍茲夫妻。

艾琳會在加州提起離婚訴訟,可能是因為加州對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較為寬鬆。老虎伍茲夫妻在加州有一處住所,而該州的無過錯離婚有可能讓艾琳獲得更大一筆家產。 

我想很多讀者會好奇,到底什麼是無過錯離婚? 所謂無過錯離婚是指要求離婚的一方無需證明對方存有過錯,而只需簡單說明夫妻雙方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便可獲取法庭的離婚判決。 1969年,加州成為美國第一個適用無過錯離婚的州。在此之前,獲取離婚的唯一方式是證明對方配偶存有過錯或因對方配偶的不當行為而導致婚姻完全破裂。一般情況下,准予無過錯離婚的理由通常為:無法相處(Incompatibility)、無法協調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s)、或婚姻完全破裂(Irremedi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另外,有些州也將無法治癒的精神疾病(Incurable Insanity)作為准予無過錯離婚的一個法定理由。 

加州自從通過了「無過失離婚」(No Fault Divorce)法律之後,近廿餘年來,全美各州或多或少幾乎都已採用了不同形式的無過失離婚法。夫妻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想繼續婚姻關係,主張雙方在個性、志趣、性向、習慣不合、有不可妥協的差異(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不須有其他的理由,即可提出離婚,申請人也無須證明對方有過錯。

由此可見,法律似乎把離婚視為是道德的問題,不願進到屬靈層面禁止或管束當事人,因為在舉證的認定上的確有諸多的困難,(男女之間在彼此極親密下,所發生的關係感情糾紛,錯綜複雜,誰是誰非,實難以定奪。)最重要的,還是回到「同意行為」的主張。被控告妨害家庭的女子通常會抗辯是對方出軌配偶的同意,不是她的問題,有時還會把所有的責任推到原告配偶的身上。官司打到最後,受害的配偶通常會經歷二度傷害,法院要花費龐大的經費和時間,介入三角關係中錯綜複雜的糾紛,無法定奪,實非智慧之舉。

的確,放寬離婚的法律標準會讓愈來愈多人接納「你我都沒錯」的離婚觀念,這種社會趨勢和風氣造成許多夫婦不願意努力維繫婚姻,也較容易放棄一個不滿足的婚姻關係。不可否認地,進入廿一世紀的今天,家庭結構已產生驟變,社會問題層出不窮,都與家庭健全與否有不可分割的關係。近年來,法律界有心之士意識到問題的嚴重,希望回歸到傳統「盟約式的婚姻」,而試圖提出的一些法律改革,但不管法律嘗試在婚前幫助或在離婚時設立關卡攔阻,人是自由的且會犯罪,只要婚姻失敗了,當事人任何一方定意堅持要離婚,法律是沒有辦法禁止的。要求兩個人永遠廝守是法律的期盼,卻不是用法律可以勉強做到的。

要維繫一段婚姻的確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 所以在此要我要奉勸大家,再結婚之前一定要慎重思考,願祝所有存續在婚姻關係中或是正準備要步入婚姻的讀者,都能有美好合諧的婚姻!也希望我今天的文章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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