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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荻律師:來美創業者的福音?– “創業簽證”要點分析

03/27/2017     李荻律師事務所


美國移民局於2016年8月26日正式公佈了有關“創業簽證”的提案。而在昨天(2017年1月17日),美國國土安全局在其官網上刊登了該提案的最終版本,隨之該提案正式進入45天的公示期。公示期結束後移民局會針對在公示期期間收到的反饋進行答复,不出意外的話該提案將會在201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實施。

經過對上述提案的仔細研究,筆者將向讀者分享“創業簽證”的申請要點及條件,希望能夠對有意申請此簽證的讀者帶來幫助。

一.何為“創業簽證”?

所謂“創業簽證”的全稱其實是”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即”國際創業者規定”,是美國政府為了吸引全世界優秀的創業者來美國創立公司並創造就業的又一次嘗試。移民創業者對美國經濟有著有目共睹的貢獻。這項規定可以使得外籍創業者在美國長期居留5年的時間。

二.什麼樣的人有資格申請創業簽證?

申請創業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滿足下列兩項條件:

 1. 在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擁有其創業公司至少15%的股份,並且必須在持有創業簽證期間一直維持不少於10%的股份。

2. 申請人必須擔任其創業公司的核心職位。

除此之外, 該提案允許同一間創業公司可以最多有三個創始人遞交創業簽證的申請。

三.對創業公司有何要求?

提案要求創業公司必須滿足下列四項條件:

1.在簽證申請提交時的過去三年內成立;

2.在美國境內成立並合法經營;

3.通過吸引投資資金或獲得政府贈款及獎勵而具備實現快速的發展及創造工作崗位的潛力 (” Must have substantial potential to experience rapid growth and job creation through significant attraction of capital investment 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awards.”)。

顯而易見,第三項是最難證明的。提案對於投資資金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即資金必須得從有資格的美國投資人“qualified US investors”那裡獲得,同時投資人還必須已經具有成功投資的記錄。換言之,申請人不得向自己在美國境外的家人或合作夥伴那裡獲得資金。那麼,何為“有資格的美國投資人”呢?請看下一條。

四.什麼樣的投資可以用申請創業簽證?

提案要求投資人及投資資金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投資人可以是風險投資人venture capitalist,天使投資人angel investor或是創業加速器startup accelerator.個人投資人必須擁有美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企業投資人必須位於美國境內並由美國公民掌管。

2.投資人必須在過去5年內投過跟申請人類似的項目,並且至少有兩個投過的項目都創造了不低於50萬美元的收入或創造了至少5個全職的工作崗位。

3.申請人從投資人得來的投資不得低於$345,000。

4.投資最低額$345,000可為若干個“有資格投資人”的投資總額。

5.申請人從投資人得來的投資不得早於遞交創業簽證的一年前。

提案也提到,若申請人尚未滿足最低投資的標準,可提供充分證據現實其創業公司“具備實現快速的發展及創造工作崗位的潛力”,由此同樣有機會獲得創業簽證。雖然這聽上去對申請人有利,但在實際申請過程中會有一定難度,因為現在尚未有案例和法規可以遵循,移民局的審查標準也尚未可知。

五.如何申請創業簽證?

如同L-1,H1-b等簽證,創業簽證的申請需要提交相關表格及大量的支持文件。移民局為了創業簽證專門設立了新的申請表格,即I-941表格,但目前為止該表格還未正式出現在移民局的官網上。若讀者有意申請創業簽證,最好先向律師諮詢該簽證的申請條件並由律師做出初步的評估。

另外,移民局針對創業簽證收取的申請費為1200美元,除此之外申請人還需支付85美元的打指紋費

六.申請人的家人也可以一同申請嗎?

申請人的配偶及子女可以一起跟申請人遞交申請。但是筆者需要提醒的是,提案還要求申請人及其家庭的年收入不低於聯邦貧困線(Federal Poverty Guidelines)的400%。以一個三口之家為例,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家庭的年收入不得低於$80,640美元,以聯邦報稅記錄上面的收入數字為準。想要了解更多有關聯邦貧困線的信息請查詢美國移民局的I-864P表或諮詢律師。

七.創業簽證的有效期是多久?

若創業簽證的申請被移民局批准的話,申請人及家人可在美國居留兩年。在簽證到期的90天內可申請延期,最多可再獲得3年的停留期。若申請被拒,可再重新申請,但提案並未表示申請人可對移民局的決定進行申訴。5年期滿後,申請人則不能再繼續用創業簽證的身份留在美國。

除此之外,提案也不允許持有創業簽證的人轉綠卡,所以申請人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取得綠卡,如EB1C,結婚綠卡等。

以上的分析全部來自”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s Rule”提案現有版本的內容,並不代表最終將會實施版本的內容。

李荻律師擁有豐富的移民法經驗,成功辦理多種簽證及綠卡,包括結婚綠卡、親屬移民、工作簽證、L-1簽證等等。若您需要移民法律師的幫助,歡迎聯絡李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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