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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勞資糾紛

03/28/2017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介紹:  在聖蓋博區,有許多關於勞工法的紛爭。許多亞洲人違反勞工法的規定卻不自覺。每一年,勞工局及律師都需要為這些缺乏勞工法知識卻遭受控告的商家做辯護。

問題1:親愛的鄭律師,我曾經在一家餐館上班,我每天工作超過10小時,因為我的身體早已不堪疲憊,所以向老闆提出了適度休息的要求,沒想到卻因此被炒魷魚。已經過了兩個月,我仍然沒有拿到老闆的支票。我每天的工資大約是30元,除此之外,老闆還積欠我13天的工資 (一共是390元,因為我ㄧ個禮拜工作六天) 。 我在那家餐廳工作了六個月,請問老闆的行為合法嗎?  Jessica – Rosemead 

: Jessica,老闆的行為不但違法,他積欠您的工資也比你想像的還要多。許多在聖蓋博地區的商家都委任我們為其代表律師,其中也包含許多餐廳。像這一類的情況是典型違反勞工法規定的例子。以下我就來列舉一些勞工法的基本規定。

1.最低工資: 第一,每一個人的薪水都不應該低於最低工資。現在勞工法規定每個人的最低工資是一小時八元。因此,以這樣的法律規定來看,您老闆積欠您的工資應該是一天80元而不是一天30元。

2.用餐休息時間: 只要您工作超過五個小時,您就應該享有30分鐘的用餐時間。假使老闆沒有給您適當的用餐時間,每一次錯過的用餐休息時間,您可向老闆要求8元的賠償。除此之外,依據每個人不同的情況,假如您錯過第二次的用餐時間,您可以再向老闆要求額外8元的賠償,但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要求第二次的用餐時間,需視個別狀況而定。

休息時間:除了比較特殊的狀況來,基本上,每個人每天都應該享有兩次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果您的老闆違反這項規定,則必需再給付您額外一個小時的薪水。

加班:不管您上班的時間是什麼時候,如果您的工作時間超过8個小時但少於12的小時,您可向老闆要求1.5倍的時薪。因此,以您的情況來說,您每天加班4個小時,因此可以得到$12x4 = $48元的加班費。

解雇:  任何時候只要您被解雇,您都可以要求您的雇主立即支付給您積欠的薪水。如果雇主沒有支付您平均薪資,您的雇主最高可能被償罰額外30天的薪水。因此,以您的情況來說,您的平均薪資加上30天的罰責,您一共可以向您的僱主請求$3840的賠償金額。

結論: 總結以上的損害賠償計算,您一共可以獲得的賠償金額是$17952元。計算方式是依據您應得薪資加上罰責所計算出來的。所以,毫無疑問,您的雇主顯然是違法的。

問題2:

親愛的鄭律師,我在聖蓋博擁有一個很大的公司,我最近很擔心自己會捲入法律糾紛,因為我的員工要我提供他們上班的打卡單,我並沒有保留他們,請問我是否會觸犯勞工法呢? Sam – Rowland Heights

: 親愛的Sam,在勞工法的規定之下,您必須留下勞工的打卡紀錄及複印。假使您的員工向您提出出示打卡單據的請求,您必須在21天內提供,否則您最高可能被罰款$4000元。再者,假使您與勞工之間發生了勞資糾紛,法院會推定您必需是提供打卡證據的一方。假使您沒有保留住員工的打卡記錄,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您的員工可能會提供不符實況工的作時數。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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