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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博仁律師:從美聯航暴力事件探究“乘客權益”

04/11/2017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雖然美國交通部允許乘客被迫離開航班,但乘客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 。 與此同時,航空公司還必須向被迫下機的乘客提供超額出售機票的相關書面聲明。

南加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表示,許多航空公司通常會採取一切對應措施,在隨後的航班上提供該乘客相應的賠償以及新的座位,以防止被迫下機的客戶延誤他們的航班。但是在此次聯航事件的情況下,航空公司提供的賠償還不足以吸引乘客自行放棄航班,這就導致聯合航空公司需要採取隨機選擇乘客離開航班。

美國交通部對“超額預定機票”導致被迫離開航班的乘客有以下補償標準:

1 )如果乘客是不自願的,被迫離開航班,而且航空公司有為您安排到達原定目的地的替代航班(包括後續轉機等),且抵達時間在原定抵達時間 1 小時以內,則不予賠償。

2 )如果航空公司為乘客安排的替代航班是在乘客原定到達時間的 1 到 2 個小時之間抵達(國際航班 1 至 4 個小時),航空公司必須支付相當於該乘客當天到達目的地單程票價的 200 %的賠償,最高賠償為 675 美元上限。

3 )如果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計劃在 2 個小時以上到達乘客目的地(國際航班 4 個小時),或者航空公司沒有為乘客安排任何替代安排,則賠償額是雙倍( 400 %的單程票價,最高 $1350 賠償上限)。

4 )如果乘客的機票沒有顯示票價(例如, 飛行常客獎勵票 或由混載聯合航空業 者 簽發的機票),乘客的賠償額度是根據同一張機票在同一客艙使用現金,支票或信用卡支付票價的最低額。

5 )乘客也可以保留原定機票,並在另一航班上使用。如果乘客選擇自行安排,則可以針對被迫放棄航班要求“非自願退款”,為帶給乘客的不便做出賠償。

6 )如果乘客在原定航班上支付了可選服務(例如,座位選擇,托運行李),並且乘客沒有在替代航班上享有這些服務或需要再次支付,那麼被迫讓旅客下機的航空公司必須將該乘客的付款退還。

美國交通部針對以上原則有相應的例外,一方面,上述規定只適用於美國國內航班,也適用於從美國出發的航班。然而,這些規則不適用於進入美國的海外航班。

另外,如果一家航空公司被迫使用一架較小的飛機,那麼被迫下機的乘客就無權得到賠償。另外,如果因為飛機安全或平衡等問題導致一家擁有 30 至 60 名乘員的飛機上的乘客需要被迫下機,航空公司也沒有義務提供賠償。
 
最後,政府補償乘客的聯邦規定不適用於包機航班,或少於 30 個座位的商務航班。

為什麼超額預定不違法?

航空公司超額預訂的做法目前是合法的,因為它被認為是可以降低乘客的機票成本,可以確保航空公司不會飛空飛機。
 
就類似於健身房會出售比其設施容納人數還多的會員資格,因為他們認為人們會出現不使用會員資格的情況。

航空公司如何選擇哪些人需要被迫放棄航班?
 
每個航空公司都有自己的規則,用於確定在超賣的時候如何選擇被迫放棄航班的乘客。
 
這些信息通常在運輸合同中可以找到,這是乘客每次購買機票時與航空公司簽訂的協議。
 
有一些航空公司會採取 “ 先到先得 ” 的原則,根據其運輸合同,最後一名獲得登機座位的乘客為第一名被選為放棄航班的人選。
 
也有航空公司規定,如果自願放棄的旅客數目不夠,在所有座位被指定後最後一位辦理登記手續的乘客將被迫放棄座位,但是航空公司會提供其他到達該乘客目的地的替代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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