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幾年,由於美國經濟不好,大家都會怪罪於沒有政治力量和政治聲音的非法移民,其中最嚴重的有一個“287(g)計劃”,要求美國的地方執法機構如縣監獄及各地市警局與移民局配合,驅逐所有具有犯罪記錄的非美國人士。在驅逐對象中,第一類是涉及到販毒、非法持械等罪名的重罪,不管被判多長時間的牢刑,當事人自己主動認罪或被陪審團裁定有罪的話,在服完刑後都要被吊銷綠卡、驅逐出境。第二類是嚴重性的重罪,無論以何種罪名認罪或被定罪,如被判罰365天以上牢刑,或者案件的受害人損失超過一萬美元以上,在刑滿後也要吊銷綠卡而送往移民局進行驅逐出境。第三類是道德敗壞罪累犯者,如商店偷竊罪、色情妓女罪、家庭暴力罪等,這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被判365天以上,但是屬於道德敗壞罪,如果犯罪有兩次以上,也等同嚴重性重罪而要被驅逐出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