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某些人過世後如果遺產的數目超過法律所定的免稅額的話, 那麼就必須要付遺產稅。 今年,20××的免稅額是 ×百萬,也就是說,如果一人在今年過世,而他的遺產沒有超過×百萬,那麼他就不必付任何的遺產稅。如果超過×百萬,那麼超過的那一部分就要付遺產稅。
誰都不希望一輩子辛苦賺來的錢,到時候付稅給政府。當然希望能夠多留一點給我們的子孫、配偶、兄弟姐妹,甚至我們指定的慈善機構。
每一個不同的案子,都有其不同的做法。以下是一個屬於較為常見的例子。
錢先生跟錢太太夫妻兩人都是美國公民,他們兩人總共的財產是四百萬。假設錢先生在今年過世,他把所有的財產全部都留給錢太太,他是否要付任何遺產稅?答案是××。
配偶之間,一個先走,把財產留給未亡人,不管數目多少,如果未亡人是美國公民,就不須要付任何遺產稅。所以,錢先生過世以後,錢太太就繼承了他的所有財產,無需繳稅給政府。此時,錢太太的總財產就有四百萬。加入很不幸地,如果錢太太也在今年過世的話,那麼她的繼承人就要繳稅了。 原因是,錢太太現在一共有四百萬的財產,而只有××萬的免稅額,所以這超過的部分(多出的二百萬)全部都要算遺產稅。
如果錢先生和錢太太做了生前信託的話,那麼他們就可以不必付遺產稅。
錢氏夫婦應該設立一個A-B信託。 這個A-B信託的做法就是在他們生前,把夫婦二人的所有財產都放到他們的家庭信託(Family Trust)裡面,當一個配偶過世以後,在這個家庭信託(Family Trust)裡面的財產就一分為二,放在兩個不同的信託(Trust)裡面。二百萬放在A Trust中,另一個兩百萬放在B Trust裡,也即是說,錢太太和錢先生兩人,一位放二百萬在A Trust中,另一位則放另一個二百萬在B Trust裡。既然法律規定是每個人有××萬的免稅額,那麼錢先生的這份二百萬就不需要付稅,而錢太太的這二百萬也無須付稅。如此,錢氏夫婦總四百萬的財產就可以完全給他們的繼承人,不但省掉遺產稅,還省去法院遺囑認證(Probate)的時間和費用。
其實,生前信託並不是根據什麼新的法律,也不會消耗太多時間,其最大優點是,不管一個人的年齡大小,已婚未婚,或是財產多少,都可以未雨綢繆,為自己和下一代事先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