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家和萬事興”,可是我們卻時 常耳聞某些名人後代因巨額遺產案而頻頻曝 出“豪門恩怨”,各類故事情節猶如戲劇般紛紛上演。遺產爭奪往往是因生前對遺產未能作出分配,或雖有分配但遺囑有瑕疵漏洞,使遺產難以分割而導致家族內部群起爭 執、內訌。原本應該血濃於水的一家人卻為爭財而反目,讓人不由得感嘆金錢對親情的 侵蝕。另外一種情況是對遺產雖無爭議,但由於遺囑過於簡略,不能妥善應對龐大財產 帶來的複雜局面。我們不妨來看幾個例子。
台灣商界泰斗王永慶已在2008年過世了,留下的家族資產估計高達68億美元,法院認可的遺產約20億美元。據稱王永慶過世時未留下 遺囑,於是引發了一場遺產爭奪案。而鑑於其家族錯綜複雜的關係使得這場遺產爭奪案硝煙瀰漫。該案不僅涉及到多名繼承人的確認問題,還涉及到整個台塑集團的控制權的歸屬,同時對遺產的爭議也不可避免地牽涉到稅務問題。這個例子說明設立遺囑對於那些有企業的人士來說意義重大,誰也不希望自己打拼下的產業在支配權上出現問題,導致內部矛盾激化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繁榮穩定。
許麟廬為一代國畫大師,1945年拜齊白石為師,是中國著名國畫家、書法家、書畫鑒 賞家,曾被譽為京城的“國畫大隱”,2011年 8月9日因病去世。許麟廬與王齡文女士婚後共有8位兒女(其中兩人離世),而其子女在許麟廬逝世後卻對簿公堂,爭要72幅字畫、3把紫砂壺在內的遺產。而這些字畫多出自齊白石、張伯駒、徐悲鴻,李可染、李苦禪等大家之手,估計市場價值在21億元人民幣。許老已有一份手書遺囑將遺產留給夫人,所以爭議焦點圍繞?“遺囑是真的還是假的”。為爭財這些子女將其母告上法庭,諷刺的是在去年十月的開庭之日恰逢母親的九十五歲生日。目前本案的最新進展是鑑定該遺囑為真,因為許麟廬夫婦與那份寫在宣紙上的遺囑有數張合影作為佐證。按理說有遺囑就不怕產生繼承糾紛,可沒想到遺囑本身的真偽還是會引發家庭大戰,可見設立一份遺囑從形式到內容都必須非常嚴密。
再來舉個美國名人的例子。惠特尼休斯頓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歌星,她的意外過世讓人惋惜不已。她去世前倒是已設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留給其女兒——唯一的受益人克里斯蒂娜。 可是當時的克里斯蒂娜只有18歲,而且是一個有吸毒陋習的“問題”少女。如何讓一個缺乏經驗、不善承擔責任的年輕少女來繼承管理龐大的遺產呢?休斯頓的家庭成員也因此起了爭執。這就是為什麼很多時候單單一份普通的遺囑解決不了合理規劃遺產的問題。如果同時還設立一份信託,就能對受益人何時、如何繼承 遺產作出限制,並就受益人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問題作出妥善安排,從而避免那些可預見的麻煩。
對於許多在美國生活奮鬥多年的華人來說,雖然不見得都會坐擁巨額財富,但多少都已經累積了可觀的家底。如此一來,如何安排後事是一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大多數人對設立遺囑這件事多少有些抵觸情緒,不願早做安排。其實人有旦夕禍福,若能未雨綢繆,豈不有備無患?設立遺囑信託,最終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家人和財產。
在加州,法律規定對設立遺囑有特定的要求。例如設立人必須神志清醒、原則上必須是書面形式、有兩名見證人同時見證等等。若對 遺囑作出修改、撤銷等行為法律亦有相應的規定,所以在設遺囑時務必請專業律師來參與協助,以免因為不懂法,導致設立的遺囑無效或有紕漏。
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一份遺囑往往也是不夠的,還需要設立信託、購買保險等等。信託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由設立人(Settlor)將其財產移轉給信託,而指定受託人(Trustee)管理信託名下的財產,受託人則負責依設立人的指示管理信託之財產,以及最終將信託之財產分 配給其指定的受益人。生前信託最大的好處是可以免除法院認證的程序。另外,設立人不僅可以控制受益人所得之財產的數額及方式,也 可限制受益人對財產的使用方法。
人壽保險也常常在財產規劃上被廣泛運用,一旦被保險人去世,人壽保險可立即提供 一筆現金以供支出喪禮的費用、繳交遺產稅, 或照顧子女及家人。若善用保險與信託的組合來成立保險信託,則受益人所領的保險金還不會被視為遺產而課遺產稅,且受託人仍能依 照被保險人生前的指示將該保險金轉移給受益 人。
綜上所述可見美國法律制度嚴密複雜,華人在進行資產規劃時務必要轉換思維,只有以正確的心態和觀念來面對處理生後事這一敏感 問題,才能將所積累的財富以最有利的方式移 交給下一代,讓財富傳承、讓親情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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