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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人界赫赫有名的前奧運花式溜冰選手關穎珊,在2017年初傳出短短四年的婚姻即將劃下休止符,因她的美籍夫婿包禮圖已提出訴請離婚。包禮圖身為律師,並在政界相當活躍。他曾任歐巴馬政府的白宮國家安全幕僚,2014年在關穎珊的大力支持下競選羅德島州長但不幸未能選上。
關穎珊自體育溜冰界退休後,轉而專注政治以及公共政策。她於2010年決定回到大學進修,爾後取得國際關係碩士學位,並曾在希拉蕊去年競選總統時,擔任競選協調員。她與包禮圖膝下並無子女。根據法院申請書,包禮圖訴請離婚的理由是「無法彌合的分歧」。據報導,包禮圖並未提及贍養費,但卻要求關穎珊支付他的律師費。以加州家事法而論,訴請離婚時,一方是否有權向另一方要求其代為支付法院訴訟費以及律師費?根據加州家事法第2030至2032條法令,這將以兩個大原則考量,亦即申請對方付律師費的那一方是否確實在經濟上有所需求,而對方是否有能力支付?
加州法院為了確保在辦理離婚漫長複雜的程序中,雙方皆擁有公平對等的權益,確實有可能判定由其中一方支付另一方合理的律師費用。尤其在兩方經濟狀況懸殊的狀態下,即使兩人擁有高額的共同財產,一旦只有其中一方有能力自由支配管理金錢,經濟情況較弱勢的那一方可能連律師都請不起,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請出庭request for order,提供有利的證據及證詞,表明在經濟上遇到的難處,是極有可能成功獲得法官裁定對方給付部份離婚訴訟費用。
至於支付這些費用的金錢來源,可以由雙方的共同資產、個別資產、現有收入、或預計收入等等從中發配。遇到所有資產較為複雜的情況,法官可能會指派一位調解人referee從旁監督,通常由退休法官或資深律師擔此要職。
判決獲勝,不代表拿到一張空白支票,可以隨心所欲填入希望對方支付的律師訴訟費金額。法官所裁定的費用,是程序中不得不花費的合理費用。此外,即使提出申請的那一方本身有收入,或雖具有工作能力但仍在覓職中,只要經濟控制權在對方手上,仍然有機會成功向對方要求支付訴訟費。
假設有錢的那一方正在待業中,或者手頭上並無任何流動現金,可以要求對方將共同擁有的房產賣出,或將手頭上的股票出售,甚至將房屋融資貸款用來支付訴訟費用。唯一可能的例外是退休金帳戶通常不可提早解約用於此途。當然被訴求支付訴訟費的那一方並不是待宰的羔羊,他依然可以提出有效的論點來反對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