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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美芳律師:高利借貸風險多 撰寫借據學問大

12/20/2017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高家人移民美國,安居樂業。雖說高先生在國外還有事業,能幹的高太太也沒閒著,她擁有廣闊的人脈,常把家中積蓄拿來借貸他人賺取高額利息。由於她平時投資對象均乃熟識好友,她總簡單寫張借據,反正這些朋友都是全家移民美國,各家孩子從小一塊長大,跑也跑不掉,況且朋友們總是落實還款,幾年下來高太太輕輕鬆鬆賺回本金加利息,高先生想何樂而不為,因此鮮少過問。


這天,好友邀請高太太參加一場新居落成派對,主人是剛移民來的朱夫人,據傳身價數億,果然渾身上下貴氣逼人。高太太靠著交際手腕,很快跟朱夫人熟稔起來。原來她獨自帶著孩子移民,是因為丈夫在中國事業龐大,無暇坐移民監。住在偌大的富宅中,整日無可事事,她透漏想投資事業。高太太一聽興趣濃濃,但又不想加入股東承擔責任,因此提議借貸二十萬給朱夫人開設一家精品服飾店,並且要求高達20%的利息。高太太自行準備了一張借據,上頭寫著朱凱莉向她借貸之金額、利息以及日期,但並未提及還款期限或其它細節。

精品店開幕時,起初有這班貴婦捧場,後來生意卻大不如前。朱夫人總以回國辦事為由,不見人影,還將孩子送到外州寄宿,因此高朱兩家許久沒有互動。高先生頗有微詞,要求立刻把錢討回,高太太可說是心急如焚,與朱夫人溝通無效之下,決定向法院提告。當高太太派人遞交法院傳票時,發現已是人去樓空。所號稱擁有的豪宅,不過是租賃的,且承租者竟是假借人頭。朱夫人所提供的名字凱莉,不過是暱稱,並非本名。高太太一聽簡直晴天霹靂,當她沮喪向朋友們傾訴,才發現原來每個人都分別被騙了數萬元的借貸款。

根據加州民法第1624(a)條第7項規定,貸方若是從事貸款生意,那麼超過十萬美元的借貸用在商業用途,就必須立下書面合約。高太太應在立下借據promissory note時,清楚註明例如借貸雙方確切姓名並核對借方身份、借款日期與金額、利息計算方式、還款期限及方式、未還款後果、擔保人或抵押品等訊息,並且最好由公證人見證借貸雙方簽字。特別一提的是,朱夫人所答應支付的利息,屬於高利貸,本身已違法。通常來說,加州法律規定個人借貸每年利息不可超過借貸款的百分之十,因此高太太即使勝訴,也無法求償如此高昂利息。

雖然高太太立下的借據並不完整,依然可以透過法律途徑向朱夫人討債。高太太還可聯合其他受害者向法院申訴。假若當初在借據之上均列有擔保物,可能就必須按比例分配拍賣擔保物所得。此外,債權人必須特別注意催討債務的法律追訴期,可諮詢律師了解追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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