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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説法:民事審判和刑事審判的區別

06/19/2018     鄧洪律師事務所


民事審判 v. 刑事審判

民事審判
  1. 原告可以是政府或私人 (例如死者的父母 )。
  2. 判決的結果是原告和被告哪一方「勝訴」和「敗訴」、「要負責」( liable ) 和「毋須負責」( not liable ),絕不涉及「有罪」或「無罪」。
  3. 十二人的陪審團中,只要達到九對三的共識,在加州就可以判案。
  4. 被告不能拒絕出庭作供。
  5. 被告請律師一定要自付律師費和法庭費用。
  6. 民事官司的判決標準是看原告和被告之間誰的證據較為有力 ( Prove by a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或看哪一方面有超過百分之五十的證據,即可據之判案。
  7. 法官會較有彈性決定是否容許某種證據呈堂。
  8. 民事官司不是要判「有罪」或「無罪」,所以不會涉及「無辜」的假設。
  9. 民事案「敗訴」的一方後果是金錢上的賠償,絕對不涉及坐牢。

刑事審判
  1. 原告是代表人民(people)的政府 ( 聯邦、州或地方政府 )檢察官,個人無法提出刑事起訴。
  2. 判決的結果是「有罪」(guilty)或「無罪」(acquittal), 或者是“流審”(hung jury)
  3. 十二人的陪審團一定要達成一致的決定,否則案件將成為“流審”而需要重審。
  4. 審訊時被告可以行使聯邦憲法第五條修訂案所給予每個人的緘默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或出庭作供。
  5. 被告若無力負擔律師費,可以引用聯邦憲法第六條修訂案所賦予的權利,得到免費律師代表辯護。
  6. 政府 ( 檢控官代表 )必須提出「無庸置疑」(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證據,才可以證實被告的罪名。
  7. 法官在決定是否接受某種證據時,都會比較嚴謹和慎重。同時憲法第四條修訂案限制政府即控方以非法搜查和獲取 (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 )的證據,不得呈堂。
  8. 在未判罪前,所有被告都是被假定為無罪的 (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 )。
  9. 刑事案被告被判有罪,後果會是坐牢甚至是死刑。
民事法(civil) v. 刑事法(criminal)
   不管是聯邦系統或州體系統,司法機構將案件大都分為民事和刑事兩大類別,並針對這兩不同種類的案件製訂出不同的程序。

在美國,民事糾紛最多是涉及消費者之間,鄰居之間或商家之間的糾紛,例如,家事法就是民事案件之一,民眾就離婚、孩子撫養權,和贍養費等問題可以到民事法庭提出訴訟。

   民事案可由個人入稟法庭或經由律師協助辦理。民事案的提起人就是原告(plaintiff),被告的對方就是被告(defendant)。民事案除了索取金額的賠償之外,亦可尋求對某些事情的禁制令。

   刑事案則以涉 及危害社會的案件為主,包括:謀殺、盜竊、襲擊、盜用、虐待、縱火等刑罪。受害人不需要自己提出指控,刑事案只能由聯邦或州檢察官提出起訴。被告一旦被判 有罪,法官將根據其過往的刑罪記錄、罪狀的嚴重性,和審判時所處的州所通過的法規,處罰被告罰款、社會服務、監禁,甚至死刑。

   正由於刑事案的懲罰較之民事案嚴重得多,在證明一名刑事案被告是否罪有應得所處之壓力也就來得更大了。在刑事法庭內,檢察一方須證明被告「在合理疑義之外」的有罪。而在民事案中,只須有「證據優勢」,即可將被告定罪。

   許多時候,同 一宗案件有可能同時是刑事案件又是民事案件。例如,張三被李四用球棒打傷,張三是這宗毆打案中的受害人,他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以李四“侵權” (tort)而造成人體傷害為由要求李四賠償醫藥費用及精神痛苦償賠。同時,張三又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警方可以將李四逮捕,而指控他“以致命武器傷人 罪”起訴李四。如果李四被定罪,他可以被判處監禁,罰款,以及賠償受害人損失等。因而,在這宗案件中,張三可能成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同時又是刑事案件中 的受害人及証人。李四則可以成為民事侵權案的被告,除可能要賠償張三的損失外,還可能被刑事起訴, 面臨牢刑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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