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洪说法系列》之三:非法持有槍械 要負絕對責任
06/21/2018
鄧洪律師事務所
案例:
陳先生來自台灣,以前在軍隊裡當過兵,從小喜歡玩槍。五年前,他住在Santa Monica,白人鄰居經常開party,非常吵鬧。有一次他忍無可忍跟鄰居理論,沒想到他的鄰居根本不理會他,而且帶有種族歧視的口吻來嘲笑他的英文不好。陳先生一氣之下,回家取出槍來想嚇唬他們。結果鄰居報了警,說陳先生持槍威脅他們,後來,陳先生在法庭上認了一項輕罪,上了脾氣控制課程後,案子了結了。
雖然在結案的時候,政府的律師向他提過今後最好不要再有槍,因為加州刑法不允許他再擁有槍。後來有一次,陳先生與朋友外出打獵,被當地的警察稽查,看看他們是否有持槍證。他的四個朋友都沒事,可是唯獨他被警察發現了五年前的案子,陳先生因有犯罪記錄而不能持有槍械,所以他被警察指控非法持有槍械,要面臨六個月的牢刑。
分析:
加州刑法第12021節表示,雖然美國的第二搜證案保證民眾有權利持有槍支,可是在全美,加州政府在這方面的規定是最嚴厲的。在加州,民眾在購買手槍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明,等候十天,經過背景調查才能獲准購買武器。但是,有四類人不允許持有武器。一,有任何與毒品相關的犯罪前科人士,如吸毒、販毒、製造毒品等,即使沒有被判刑,只要有與毒品相關的犯罪記錄的人是不允許有槍的。二,有任何重罪記錄人士,這不一定是指有攻擊性或暴力性的行為,如盜版等白領犯罪,刑罰超過一年以上,即使沒有真正坐足一年的人也是不允許擁有槍的。三,有一些嚴重性輕罪記錄人士,這些輕罪記錄包括家庭暴力,毆打罪,非法展示武器罪等,雖然沒有被判罪勞刑,但是因為這些罪名與他人的安全相關而禁止持有槍械。但輕罪的禁止持槍有十年的限制,十年後可以做犯罪記錄的清洗,要求法官在特許的情況下拿回持槍的權利。四,精神病患者或患有精神病前科的人,以及十八歲以下未成年人士,因為他們無法有理智地使用武器,因此法律不允許他們持有槍械。
但是,華人社區常常有一些誤區。一起居住的家人或親友擁有合法槍械,但可能當事人有辦法拿到。例如,哥哥犯有家暴的前科不能擁有槍支,可是弟弟有權利買槍,警察上門搜查時,發現槍沒有上鎖,有犯罪前科的哥哥有辦法拿到弟弟的槍,在這種情況下,哥哥沒有辯護的理由,要負絕對的責任。另外,因為感覺到人身安全有危險而持槍自衛也是一種誤區。
非法持有槍械是一項絕對責任行為(STRICT LIABILITY),不管有任何理由,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絕對的責任,輕者可判六個月的牢刑,而有重罪記錄的人,如非法持有槍械者可判罰十六個月至三年的牢刑。
教訓:
雖然美國授權民眾有持槍的權利,但是在買槍時,政府對持槍資格證的管制是合法的,符合美國憲法的精神。雖然加州的憲法沒有保障允許民眾持槍的權利,但是美國的憲法規定民眾有持槍的權利。當涉及到刑事案件時,在結案前,一定要向自己的辯護律師問清楚自己的犯罪記錄是否影響持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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