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司法上訴何時了 纏訟多年終有時
06/28/2018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金女士與李先生之間的土地糾紛事件使兩人由舊識反目成仇,歷經三年多來司法纏鬥到今日的最終審判,判決總算出爐,金女士喜獲勝訴,如釋重負。可當她以為一切都塵埃落定之際,家財萬貫財大氣粗的李先生卻不願按照判決付給金女士應得的賠償,反倒是換了律師,向法院申請上訴。所謂Trial最終審判,難道不足以讓一場勞民傷財的訴訟官司落幕?只要輸的那一方擁有雄厚的財力,就可以永無止境向法院要求重審案件?
以下簡略說明加州法院規定的上訴流程,首先必須釐清的是,上訴法庭旨在於審視原判決是否有任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或犯下任何司法上的錯誤, 並非是為了要求上訴法院展開重新一次的最終審判,也不可藉機提供新的證人證據。此外,向法院上訴期間並不代表可以阻止勝方要求敗方屢行判決,最多只能暫緩該判決。司法錯誤其意為何?舉例來說,法官可能引用了錯誤的法令,對陪審團下了錯誤的指令,律師們可能違法抗辯,情況不一。倘若在最終審判時證據明顯相對薄弱卻仍被採用,上訴者還可以對此提出質詢。
當然李先生如果決定上訴到底,就必須嚴肅看待這項上訴申請,並且持有充分的理由,而不是為了一時賭氣,否則無故上訴可能會讓李先生反倒遭受法院懲處。在正式跨入上訴程序之前,李先生首先得採取法定步驟來表達自己對判決上的不滿。
李先生的律師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判決,但必須符合複雜周折的法律規章。在某些情況來說,可以向法院申請一次新的最終審判,但必須基於以下種種理由:陪審員失職,原告被告或代表律師行為不當,證據不足,賠償金額過多或過少,或案件中有任何特殊情況造成判決上的偏差與不公平。倘若李先生完成以上步驟,仍然決議繼續上訴,呈遞上訴狀是否有期限?答案是肯定的。加州法律規定,自判決通知日算起,或依照判決書上的判決日期,上訴期限最短為30天,其它情況可能最長可延至180天,視訴訟涉及金額以及性質而定。
一旦上訴人依照法定程序將法律文件上遞,並且進行口頭辯論(或可放棄辯論),上訴法官將有90天的時間可以定奪。判決一旦出來,30天之內無人反對,事情告一段落,此時上訴法院將把案件送回高等法院繼續處理,並可指定原被告上訴時所衍生的訴訟費用該由誰來負責。假設上訴人仍不滿意判決結果,可以考慮一路告到底,上訴到加州最高法院,但須知並不是所有申請的案件都有機會獲得最高法院接受審理。一般而言,加州最高法院只考慮接受州內各上訴法院裁決不同因而產生互相衝突的案件,或案件內容牽涉前所未有的爭議議題,以及將會對普遍大眾影響深遠的重要議題等等。案件纏訟至此,才能讓具有爭議的訴訟判決內容最終拍板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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