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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荻律師事務所:美國商標申請之“使用說明”

07/16/2018     李荻律師事務所


隨著中美貿易的迅速發展,更多的中國企業希望能在美國註冊到自己的商標,將產品出口到美國。為了防止品牌被盜用並造成損失,註冊美國商標可以得到美國商標法的保護,更加有效地避免惡意競爭並維護自己的利益。

在註冊申請美國商標的過程中,申請人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提交商標在美國使用的證據,即提交Allegation of Use,也叫Statement of Use。提交使用證明這個要求在中國註冊商標的程序中並不存在,導致很多在美國註冊商標的客人以為商標不在美國使用也同樣可以獲得註冊。許多申請人經常因為使用證據不符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規定,或者根本無法提供使用證據而導致商標註冊的失敗。本篇文章主要圍繞商標的使用證據、使用方式以及相關注意事項展開討論。

I. 商標註冊的申請前提。

美國商標註冊最常見的申請前提有兩種:1. 以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為申請前提。 2.以已經在美國商業中的實際使用(use in commerce)為申請前提。 “意向使用”的意思是指在提交申請時, 商標並沒有實際開始使用,但申請人已經有意向並打算短期內開展商標的使用。若是以意向使用去申請商標,申請人需要在商標實際使用後向商標局提交使用聲明(Allegation of Use)並支付相關的手續費,收費標準為每類別$100美元。一般情況下,申請人必須在收到商標局的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後的6個月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如果商標申請人在6個月的時間內無法提交商標使用證據,可向商標局申請延期,以獲得更多的時間來準備或收集商標的使用證據。美國專利商標局針對延期的申請會收取$125的費用。

“已經在美國商業中的使用”的意思是在提交商標申請時,商標已經在美國憲法所規定的合法的商業交易中投入使用。對於商品的商標而言,商標可以使用於商品上,或出現在關於商品的展示上,並且該商品必須在商業中實際銷售或運輸。對於服務業的商標而言,服務商標必須通過商業銷售或廣告而實際投入使用或向消費者得到展示。如果申請人以”已經在美國商業中的使用”作為商標的申請前提,則必須在提交商標申請表時一併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否則商標將不允許核准註冊。

不管申請人以何種前提申請商標,商標申請提交後的起初3個月為靜候期。在提交申請的第4個月,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員將開始審查並且決定該商標能否通過註冊。如果不能,審查員會發函(Office Action)給申請人並註明申請不予通過的理由或者需要做出修改的地方。通常商標局會給出6個月的答复期限,申請人需要在收到信後的6個月之內提交商標局所需的材料或答复,否則該申請將終止。



II. 商標的使用證據

可以用來證明商標實際在商業中使用的證據各種各樣,但什麼樣的證據是商標局認可的則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需要由經驗豐富的商標律師根據具體情況去分析並作出判斷。一般來講,商標的使用證據可以分為下面兩種形式:

  1. 商品商標的使用證據:比如帶有商標的產品照片、標籤、包裝;產品在商場的擺放圖片、在網絡銷售的圖片、帶有商標的商品產品目錄等。
  2. 服務商標的使用證據:有關所提供服務的網站、宣傳冊、廣告圖片或者名片。以上證據形式不但要顯示商標,也要清楚的顯示所提供的服務項目。
再此筆者要特別提醒大家,不論是商品還是服務,使用證據都必須是真實的照片,不可以是設計圖或者是合成圖。如果提交給商標局的圖片上的商標是Photoshop上去的,而非真正出現在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此種舉動等於是欺瞞了商標局,商標局有權以此為理由駁回商標的註冊。

商標註冊刻不容緩,動作稍慢了一點都有可能被其他人搶先註冊。李荻律師擁有豐富的商標註冊經驗,已成功註冊上百個商標。若您需要在美國註冊商標,或是需要諮詢註冊商標的相關問題,請立即與李荻律師聯絡。電話:626-723-4849,郵箱:di@dililaw.com,微信號:dili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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