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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哪些簽證類別的配偶子女可以在美讀書?|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08/09/2019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許多父母希望子女能夠在初中左右的年紀到美國讀書以便將來更能融入美國學生的生活與減少文化衝擊,同時也不想失去這唯一的一段親子關係時光,因此,除了提早很久開始辦理移民手續外,只好選擇以其他的非移民簽證攜帶子女到美國居住幾年,甚至同時辦理移民手續。
 
一般工作類型的非移民簽證都是允許申請人,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跟隨辦理簽證的。在美國,特定簽證類別的隨行配偶及未婚子女都可以在美讀書。下面USLawChina就為您分別介紹這些隨行配偶和子女在美國學習及工作的情況。


 
B簽證--探親陪同持有學生身份的小孩
這種方式由子女先申請F1學生簽證,父母因小孩特殊的情況,需要父母同時或個別以B-2簽證入境照顧(陪讀),每次入境都必須事先準備好說辭及材料。父母可以在美國停留3個月後申請更改狀態為F-1,M-1或J-1後參加學習,甚至其他種類的非移民身份。注意,一旦在美國改變身份(Change of Status),離境後,必須回到原居地的美國領事館辦理相應的簽證才可以再次入境美國,簽證有客觀被拒絕的因素,不得不慎重考慮,如果持續保持B類身份,要考量父母或其他朋友輪流赴美照顧,律師寫信,入關護航也許可以減少風險。

E簽證--外派代表處成員(E-1),投資業主或工作人員(E-2)
8 CFR參考文獻,214.2(e)(4),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各年級及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配偶可以申請工作證。中國大陸出生的申請人,由於中國不是美國的貿易協約國,所以不符合E簽證的條件,除非配偶的出生地是屬於協約國的地方才可以申請E類簽證。

F-1留學生orJ-1交換學者/交換學生orM-1職業類別的留學生
8 CFR參考文獻,214.2(f)(15),允許配偶參加職業培訓或業餘休閒性質的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只有J-1配偶是被允許工作的。



H-1B簽證—3年短期工作,H-2週期性勞工,H-3企業培訓外派人員,(H-4)
8 CFR參考文獻,214.2(h)(9)(iv),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H-1B配偶可以申請工作證。

K-1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K-3美國公民的已婚夫妻
8 CFR參考文獻,214.2(k)(3),允許配偶和21歲未婚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

L-1A跨國公司高管,L-1B跨國公司技術員,配偶子女以(L-2)簽證入境
8 CFR參考文獻,214.2(l)(7)(ii),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配偶可以申請工作證。



O-1傑出人才(O-3)
8 CFR參考文獻,214.2(o)(6)(iv),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配偶O-3簽證不可以申請工作證。
 
P簽證—供運動員培訓或比賽 (P-4)
8 CFR參考文獻,214.2(p)(1) and (8)(iii)(D),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可以申請更改狀態為F-1,M-1或J-1。
 
Q簽證—文化交流訪問
8 CFR參考文獻,214.2(q)(1)(ii),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可以申請更改狀態為F-1,M-1或J-1。

R簽證—宗教工作者 (R-2)
8 CFR參考文獻,214.2(r)(4) and (8),允許配偶和子女參加全日制學習,K-12允許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社區學校允許未婚的未成年子女參加學習,可以申請更改狀態為F-1,M-1或J-1。
 
當然,還有許多國家或國際機構官員的工作簽證,都是允許配偶與子女一起到美國居住,但所有跟隨子女,一旦年滿21歲時都不能繼續原來跟隨父母的簽證,必須改簽學生身份,待下次回到原居地再提交申請F-1 學生簽證,一般只要沒有刑事記錄,財力擔保足夠,成績過得去,簽證手續都不會特別刁難,當然,領事館官員也會了解父母的旅美工作簽證條件是否保持合法,如果父母親的身份已經非法,那代表其子女過去在美國居住時也是屬於非法居留的狀態,則受到逾期半年必須離開美國3年,逾期1年則要離開美國10年才能符合重新回美的資格了。
 
各種入美簽證都有各自的條件以及維持身份的規定,不同理由的居留理由會造成觸犯移民法的規定,因此自家的情況有異動,一定要與律師溝通,避免無法挽回的傷害,毀了自己的家庭。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美國法律聯營網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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