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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L-1項目的悲歌 |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10/11/2019     臧迪凱聯合律師事務所

L-1由於辦理週期短,可以轉EB-1C綠卡,目前EB-1排期3年左右,因此比較熱門,市面上出現了一些L-1辦綠卡的項目。



項目風險:
1) 管理美國公司職責:
L-1跨國經理與EB-5投資移民的重要區別之一:移民法要求L-1跨國經理來美國擔任經理或高管(in a managerial or executive capacity)這與EB-5項目的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不一樣。

L-1項目對於來美管理的要求,有的隻字不提,有的稱只要一年來X天,項目方會負責美國公司的日常運營管理、請人、支薪等,套用了EB-5模式。殊不知未滿足“經理或高管”職能是移民局拒絕L-1/EB-1C的最常見原因。

2) 美國公司聘請員工:
美國員工薪資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L-1項目有的計劃為投資人公司聘請3~4位專業人員,有的表示項目將負責美國公司的員工聘請及支薪。前種做法的員工人數是綠卡障礙;後者全權交給項目方管理,項目方可能在“乾坤大挪移”,將自己的員工計入申請公司名下,申請人作為公司高管不參與公司管理,涉嫌簽證欺詐。

美國公司員工人數、職位、員工學歷與申請人是否滿足“經理或高管”要求密切相關,通常是通過公司的員工情況倒回去證明高管/經理的職位屬性。

3) 退場機制:
為讓申請人更易於接受,L-1項目往往約定了將來獲綠卡後,可以拿回的資金。這類似於EB-5承諾確定的價格贖回,一旦發現將導致被拒。 “名為辦公司,實為買綠卡” ,就如同花錢和美國公民假結婚辦綠卡一樣被美國政府所不容。

另外,申請人看中回購價格承諾,是否想過如果公司不賺錢,到時資金從哪裡來?同時還有因生意失敗引起的債務責任,甚至民事罪。

L-1形態:中美兩個公司需要有合格的關係

中美公司構成母子關係是最清楚的。不管是中國擁有美國公司或者是美國擁有中國公司。

另外一種選擇是:通過第三方控股中美兩家公司,第三方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一個或幾個自然人。比如家族企業,股份由家人一起擁有,這種也可以是合法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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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L-1申請、L-1延期、L-1轉EB-1C的情況,USLawChina可提供以下服務:
1. 評估個案情況;
2. 撰寫商業計劃書;
3. 商業律師負責談判,及落實雙方條件的協議;
4. 移民律師全程負責完善申請的條件,及指導必要且適當的工作內容;
5. 申請加速審理,15天出結果。

反欺詐調查
之前為肅清H-1B詐欺行為,移民局於2009年7月實施辦公現場參觀和核查計劃,隨機實地走訪調查H-1B雇主的工作地點。

這一項目最初只針對H-1B申請,但2014年開始對L-1公司進行實地考察。

實地考察將會以什麼形式?調查人員包括哪些?可能遇到哪些問題?如何應對?根據USLawChina的了解:實地考察可能由移民局官員或移民局聘請的私人調查機構進行,時長通常在15分鐘到1個小時,具體時間並不確定,可以在工作日的任何時間進行,移民官員可能通過電話或郵件方式提前告知雇主,但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突擊性的檢查,不會提前通知。

移民官可能要求同雇主及受益人交談,涉及到一些僱傭細節,比如工作職位、職責及薪資、工作地點和時間等。若移民官要求單獨和受益人交談,最好立即聯繫律師,由律師出面交涉。

此外,移民官員幾乎都會要求到工作地點進行考察,拍一些辦公地點的照片等。雇主應盡可能地準備好職員的駕照、名片、工資條及W-2稅單等。
 
現在移民局對於已經批准的L-1/EB-1C,現在也回頭做實地調查。如果發現之前的申請涉嫌簽證欺詐,除了吊銷已經取得的L-1簽證和EB-1C綠卡,將來申請簽證、移民困難重重,還可能會因刑事罪而凍結資產。

USLawChina可以協助以下不同的L-1形成方式:
1. 中國公司在美國設立子公司;
2. 中國公司赴美併購公司,或美國公司來華併購公司;
3. 安排在美國跨國企業的中國子公司擔任高管,再調派回美國總公司;
4. 美國公司與中國公司合作,形成策略聯盟,開設新公司。

美國以其良好的投資環境、技術、市場、品牌等優勢吸引了中國企業投資,在加速國際佈局的同時,您希望用L-1跨國公司經理/高管簽證前來美國,USLawChina團隊可以從公司設立、L-1辦理、將來轉綠卡,以及您家庭的法律事務全方面提供專業說明。歡迎您與我們聯繫,安排個案付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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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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