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类签证分为K-1/2美国公民海外未婚夫/妻及子女非移民签证和K-3/4美国公民海外配偶及子女非移民签证。
一、K类签证概述
需要入境美国与美国公民结婚的海外未婚夫/妻可申请K-1签证。如果还有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需要一同前往美国,可同时申请K-2签证。美国公民应确保I-129F申请表中包含小孩的名字。此类签证并无名额限制。
2000年12月21日美国前总统签署“合法移民及家庭平权法案”(LIFE),新增K-3签证,允许美国公民在海外结婚的配偶在等待绿卡的期间进入美国,并允许其在美国申请工作许可,直到取得合法身分为止的一种签证。而未成年子女可持K-4签证进入美国并工作,同样能持续到其取得合法身分为止(21岁以下未婚子女在满21岁或结婚时丧失K-4身份)。
二、K类签证手册
1. 相关概念
(1) 签证及性质解释
入境
如果美国公民的外籍未婚夫/妻居住海外,但双方计划在美国结婚,那么美国公民必须向美国移民局为其未婚夫/妻提出入境美国的申请。在申请被批准之后,公民未婚夫/妻会在其居住国的美国大使馆或是领事馆获得K-1签证(如果有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一同前往,子女将持K-2签证)。
延期限制
作为未婚夫/妻的K-1签证不允许在90天之外申请延期。
K-1签证性质
K-1签证是一次性入境签证,只允许持有人入境美国一次。在受益人持K-1签证入境美国后,如果中途离开美国,就不能够再次持同样的签证入境美国。如果K-1受益人想离开后再次入境美国,就必须要通过I-131申请旅行证以返回美国。
特例:如果K-1签证持有人在90天内出境之后,仍愿在90天内重返美国,与此美国公民结婚,则可要求领事馆重发一个签证。
K-3/K-4签证性质
K-3/K-4签证属于非移民多次入境签证,因此,在美国持有K-3或是K-4非移民签证的外籍人士可以到美国境外旅行并且持K-3或是K-4签证重新入境。如果他们在离境之前递交了调整身份的申请,移民局不会将其离境视作对其调整身份申请的放弃。但是K-3/K-4签证持有人不能够在美国转换成其他的非移民申请类别,并且已经身在美国的持有其他非移民签证的人士也是无法在美国转换为K-3/K-4签证的。
(2) 未婚夫/妻定义
未婚夫/妻是已经与美国公民订婚或即将与美国公民结婚的人。婚姻要在美国举行并且该婚姻要合乎美国当地的法律。
同时移民局要求美国公民与其未婚夫/妻在两年内必须要见过面。但是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移民局也会免除此项要求。比如,依据某些特定传统,男人女人在结婚前是不允许见面的。在某些状况下,即使已经签过婚约,但是如果美国公民和其配偶并没有见过面,婚姻并未完成的情况下,移民局仍然会认定此海外配偶为“未婚夫/妻”身份(以实际案例来讲,针对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台湾的K-1受益人,如果在提出申请之前,双方没有见过面,K-1签证是不会被批准的)。
(3) 配偶定义
配偶是合法结合的丈夫或妻子。未婚同居者不具备合法配偶的条件。判断事实婚姻(Common-Law)中的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配偶之身份的标准是该婚姻发生地的法律对此婚姻的态度。在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的婚姻中,只有第一任配偶可以被认作是合法的配偶而具备移民申请资格。
美国的法律不允许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的婚姻。如果你或是你的配偶以前结过婚,你或是你的配偶必须出具你们以前婚姻结束的合法证明,如死亡证明或是离婚证明。
(4) 子女定义
此处的子女指的是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等,这种关系要在该子女18岁以前建立),前提是K-1签证持有人拥有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子女可以从其K-1签证持有父母处获得随从K-2签证身份。美国公民申请人必须将随从子女的姓名列在I-129F表格上。在美国公民与K-1受益人结婚之后,该子女需要另外提交一份I-485调整身份申请或是申请永久居留权的申请。
子女可以与其父母共同前往美国或是在其父或母获得K-1签证签发一年内前往美国。如果是在其父或母的K-1签证签发日期的一年之后才前往美国,就需要在境外领事馆另外申请移民签证。
要符合K-4签证条件,申请人必须是K-3签证持有人的21岁以下未婚年幼子女。美国公民必须要为其海外配偶(K-3签证受益人)递交I-129F申请,但是没有必要为其子女递交另外的I-129F申请。美国公民应该将这些子女列入为配偶递交的I-129F申请表格中。另外,在提出I-129F申请前,美国公民必须为海外配偶(K-3签证受益人)递交I-130移民申请,但是不必为子女(K-4签证受益人)递交另外的I-130移民申请,因为K-4签证属于随从K-3签证的非移民申请类别。
K-4签证持有子女在美国公民父或母/继父或母为其递交I-130移民申请之前不能够递交调整身份申请。如果美国公民父或母/继父或母从来没有为其递交I-130申请,那么作为移民受益人的父或母在获得其永久居留身份之后应该为其子女递交I-130移民申请,但是其子女必须要等待移民排期。最后,移民父母在调整身份后就不再符合K-3签证持有身份,因此,作为K-3签证随从身份的子女也不再是合法的K-4签证持有人。
2. 有关规定及说明
K-1签证也需符合某些移民签证条件
因为未婚夫/妻签证允许持有人移民到美国并且入境后在90天内与美国公民结婚,因此,未婚夫/妻签证受益人也要满足某些移民签证要求,比如办理面谈前,必须要经过移民局背景调查,提供无犯罪记录并且要符合移民体检手续。
如何运用K-3/K-4签证
美国公民的配偶,及其配偶的子女可以持非移民签证(K-3和K-4签证)入境美国,并且在美国境内等待移民审理程序的完成。在子女获得K-4签证之前,其父母必须持有K-3签证或是处于K-3身份。
签证申请的延期
I-129F申请从批准日期开始算起,其有效期限是4个月。如果该申请在签证处理结束之前期满,领事官员有权延长该申请的有效期(使申请重新生效)。比如,在中国大陆地区,领事馆还要对受益人进行4~9个月的背景调查,因此,移民官员不会以I-797批准日期过期而拒发签证。
签证申请海外领事馆的选择
在移民局批准了I-129F申请之后,就把该申请送交到国家签证中心(NVC)。国家签证中心又会把此申请转交到婚姻发生地所在国家的大使馆或是领事馆。如果你们是在美国结婚的话,那么国家签证中心也会将申请送到你配偶所在国家的大使馆或是领事馆。
如果你们婚姻发生地所在国家并没有美国领事馆,或是该领事馆并不能够签发签证,那么国家签证中心就将该申请送交到通常处理该国公民签证申请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如果你们婚姻发生地所在国家的美国领事馆不签发移民签证,NVC则会送交给处理非移民签证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举例来讲,如果婚姻发生在没有美国大使馆的伊朗,那么申请将会被送交到能够处理伊朗国民签证申请的土耳其。
移民体检
申请K签证的人士必须提供移民体检报告,这份体检通常是在海外使馆面谈前就已经完成,申请调整身份的时候不必再作体检,但是必须提供疫苗的完成报告。
K-3签证申请期限
不论目前或者未来的境外美国外籍配偶及子女都能以K签证到美国来团聚,等待移民签证及绿卡的发出。所以这项条款是永久性的优惠办法。在法律生效前后,公民为海外配偶所作的亲属移民申请案,都可以为外籍配偶申请K签证。
有关经济担保
申请K-1和K-3签证的人士不需要提供I-864经济担保,只需提交I-134生活担保即可,但是在申请调整身份时,则需要提出I-864经济担保。
出生证、结婚证和离婚证的公证书没有期限。未婚证明和无犯罪记录的公证书从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体检报告到调整身份结束前一直有效。
签证申请需要花费时间的说明
不同的案件根据环境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审理时间。不同的移民办事处(USCIS Office)及海外领事馆审理案件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针对一些案件的审理,在时间上一再拖延,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并未仔细地按照规定行事或是提交了不完整的信息。因此,向移民局,大使馆或海外领事馆提供正确的邮寄地址及电话号码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大使馆或海外领事馆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安全调查(security clearances),安全调查的时间需要4~9个月。
有关上诉
如果I-129F申请被拒的话,拒绝信将会告诉申请人如何上诉。一般说来,申请人应该在收到拒绝信的33天内提起上诉。上诉时必须向原先处理该申请的办公室提交I-290B表格(被拒后上诉表格)。在申请人提交上诉表格及要求的费用之后,上诉申请将会被送交到华盛顿特区的行政申诉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Unit (AAU) (如果申请人将上诉申请和相关费用直接寄往行政申诉处将会导致上诉申请的延迟)。
有关上诉,您最好能够请专业的律师给您提出必要的协助。
针对K类签证,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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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2公民海外未婚夫(妻)及子女非移民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K-3/4公民海外配偶及子女非移民签证申请操作指南
I-864经济担保书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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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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