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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訊 ║加州1月1號AB5法案將如何影響娛樂、媒體及廣告行業?

12/31/2019     鄭博仁聯合律師事務所

【帕薩迪納】加州州長紐森今年九月份,簽署了針對獨立合約工的第五號法案(AB 5)。這項因縮小合約工法定分類范圍而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法律,原本只是旨在針對Uber和Lyft等技術公司,但這一新法又將對娛樂媒體行業意味著什麼?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Paul P. Cheng, Esq.),在日前的電視台專訪中就做了一下分析:

第五號法案(AB 5)

第五號法案(AB 5)包含了一個三方面的測試,以確定員工是“獨立合約工”還是“雇員”。

第一個方面(“A”方面)的測試是看業務關系中是否存在“控制”關系:這個方面與AB 5法案頒布之前的做法非常相似,后者由Borello測試控制。 簡而言之,如果雇主無法控制服務提供者,則該提供者不是雇員。

第二個方面的測試(“ B”方面)是最具爭議的:需要檢查工作者是否從事了超出雇主正常業務范圍外的工作,但該測試並未定義“業務”一詞。通常來說,“業務”一詞有多種含義,因此在運用該條款上會出現歧義。如果該工作屬於雇主的正常業務范圍內,則該工作者很可能被視為雇員。

第三方面的測試(“ C”方面):要求工作者自主經營,並以習慣上獨立的方式工作,則被視為獨立合約工。

鄭博仁律師就表示,AB 5法案極大地改變了將被視為合約工工作的服務範圍,預計可能將有約200多萬名合約工,因此被歸類到雇員的法定範疇。這將對加州的企業主產生重大影響,並且將大大增加許多公司的經營成本。

娛樂業雇佣慣常做法

娛樂行業經常雇用具有獨立合約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而不是直接聘用為其雇員,而很多工作者也更傾向于此種聘用模式。

娛樂工作的性質使其適合於全年為不同雇主工作的個人,有時甚至是同時間進行。幸運的是,自由作家是AB 5法案規定範圍的例外,但幾乎所有其他職位都可能受其負面影響。

例如,大多數Schedule F SAG-AFTRA表演者或藝人,都不願意成為雇用他們的藝人工作室的直系雇員。擔任合約工的角色會為他們提供更多從事其他工作的自由及空間,並且有利於稅收。

實際上,大多數的美國藝人都會自己成立所謂的“藝人借貸公司(Loan-out company)”,因此他們可以被視為自己借貸公司的雇員,而不是工作室的雇員。(注:Loan-out Companies的公司架構直譯過來即“租借公司”,就是由藝人或其委托人成立該公司,聘用該藝人成為其員工,隨后這個公司租借藝人的服務給制片公司,由制片公司向租借公司支付約定的藝人費用,再由租借公司向藝人員工發放工資,並支付藝人的商業開銷,將此作為公司的運營成本。)

攝製組的雇員也同樣如此,實際上,除了合約工以外,他們大都不願意以其他形式被聘用。雇主也從中受益匪淺,因為他們不需要支付合約工加班費或餐費,雇主也不必在薪水的基礎上支付傳統的工資稅。

娛樂行業協會的集體談判協議中,沒有要求任何成員以合約工身份聘請的條款,但考慮到其成員的利益,他們可能會抵制AB5法案。所有行業協會協議均包含有關借貸公司的規定。他們通常表示集體談判協議可以適用,與借貸公司無關。

該法律生效日期以及管轄權問題

AB5法案目前定於2020年1月1日生效。在未發表的Sullivan v. Oracle Corporation一案的意見指導下,AB 5法案可能對加州居民以及在加州提供重要服務的任何雇員都具有管轄權,而不論其原籍國是何處。此外,即使是在加州以外開展大部分業務的公司,在加州進行服務活動的任何工作者,仍將受到AB 5法案的約束。

但是,加州的公司可以雇用其他州的居民在加州以外的地方提供服務,而不受AB 5法案的限制。例如,在喬治亞州制作電影的公司在雇用喬治亞州居民作為合約工時,不會受到AB 5法案的限制。相反,這種情況將適用該州法律。

如何應對AB 5法案?

圣蓋博谷商會主席鄭博仁律師就分析,最好的選擇是調整當前正處於談判中的所有合約工的協議,使其包含有關AB 5法案生效時,可能產生的情況的條款。該條款應包括說明所有付款義務條款仍然適用,用人單位仍有權享有已商定的所有內容和服務的用語,並且僅在必要時更改條款以遵守AB 5法案。

鄭博仁律師還表示,同樣重要的是要注意分類錯誤的稅收後果。根據這些法律,雙方都可能要承擔更大的稅收責任。

此外,鄭律師還分析說,大家還應該意識到,不遵循AB 5法案可能會因員工分類錯誤遭到起訴。總檢察長、市檢察官及地方檢察官,都有權針對僱主的工作者分類錯誤直接發出索賠聲明,而這些索賠或將導致大量昂貴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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