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美國有關華人的性犯罪指控及案例層出不窮。在加州,強姦案又是如何被調查及受審的呢?前檢察官、南加州知名審判出庭律師鄭博仁在接受專訪時,就做出如下分析,幫助民眾進一步了解并捍衛自己的法律權益及保障。
加州法律將“強奸”定義為通過以下方式達成的未經同意的性行為:
• 暴力,脅迫,威脅或欺詐,或
• 受害人失去知覺、或其他情況無法做出許可同意。
在加州,強奸是一項嚴重的罪行,其懲罰是嚴厲的。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八年監禁,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則最高可判處13年徒刑。根據加州的《梅根法》,強奸罪的定罪可使罪犯終生被公開登記為“性犯罪者”。
加州對於強奸的定義
加州法律對強奸的法律定義是與另一個人發生性行為,其中滿足這兩個條件之一:
• 違反受害者意願。為了証明這一點,檢察官通常將需要証明被告使用了暴力或物理外力,或進行了威脅,脅迫,欺詐,或者被告對受害人施加了對自己或他人的報復或人身傷害的恐懼。
• 受害人無法同意。為了証明這一點,檢察官將需要証明受害人由於精神上或身體上的失常或障礙,而無法同意或神志不清,以理解行為的性質,而無法表達同意。
以下將通過一些示例來說明這實際上意味著什麼:
強奸案中的証據類型
為了在法庭上証明強奸,任何插入的証據(無論多麼輕微)都足以証明發生了性行為。
証明該行為是違背受害者意願或未經受害者同意而發生的要復雜得多,而且非常依賴於物理証據和案件事實。檢察官可能會尋找上述情況的証據:
• 暴力或物理外力。如果某人使用暴力強迫他人進行性交,那麼根據加州法律,這可能會被視為強奸。
• 威脅。如果被告做出表明威脅他人的“威脅,聲明或作為”,則同樣如此。 (例如:A在停車場裡把B逼到拐角並掏出槍,他命令她與他發生性關系。即使他沒有使用任何暴力或物理外力,掏出武器的行為也足以被認為是合理的威脅)
• 強迫。指用於迫使某人做出他們原本不會做的行為的直接或暗示的威脅。 (例如:A是B的老板。有一天B上班遲到,A說除非她與他發生性關系,否則他將不得不解雇她。這可歸為由於脅迫或脅迫而被強奸的情況。)
• 欺詐。 根據加州的法律,欺詐有以下情況:1)被告說服受害者他們結婚了,或2)說服受害者該性交是出於“專業”目的,即使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例:A冒充成人電影制作公司的選角導演,但他與任何此類制作沒有任何關系。他在網上認識了B,並給她提供了一個“試鏡”之后成為演員的機會。這屬於利用欺詐進行強奸的情況。)
當証明被告有罪時,檢察官將全面收集盡可能多的証據,以証明上述情況之一已發生。他們將搜查衣物,監控錄像,“強奸工具”等物証,並建立証人名單和可靠消息來源,以証明被告的犯罪事實。
加州法律如何定義"同意"
如果檢察官找不到任何外力,威脅,脅迫或欺詐的証據,他們還可以通過証明受害人不同意或無能力同意來証明發生了強奸。
加州法律將同意定義為在行使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的積極合作。換句話說,每個從事性工作的人都必須在行為中表現出積極的合作關系,而不論其先前的關系和歷史如何。
例如:A和B已經結婚10年了,並且有正常的性生活。B對性不感興趣,並將此告知了A。 盡管如此,A還是一意孤行,不顧B沒有積極配合並且不斷地拒絕,而B隻能默認接受。這可能就出現了“配偶強奸”的情況。
同樣,加州的《強奸保護法》旨在保護法庭中受害者的隱私,該法律不允許將受害者的過去性史,作為可採納的証據。
例:A和B約會。A告訴B與以前的男友進行強奸幻想角色扮演。有一天,A嘗試與B扮演一個幻想角色,但B並不想扮演,並且一直拒絕。即使B先前曾與另一位伴侶進行強奸幻想角色扮演,A仍不能將其用作証據(在法庭和現場)表明她同意與他發生性關系。
加州法律還規定,可以隨時撤回同意。這意味著參與性交的每個人,都必須不斷意識到自己的伴侶正在積極配合。
撤回同意這個情況可能會有些棘手,因此在撤回同意的情況下,法庭通常會關注以下三個要素:
1. 受害人告知被告,他或她反對該行為並希望停止;
2. 受害者告知的方式會使正常人意識到請求的嚴重性;
3. 被告仍然繼續進行性交。
當然,如果受害者失去知覺,吸毒或因醉酒而沒有法律同意,那麼這也可被視為強奸。
例:A和B出去喝酒。喝完幾杯酒后,B“喝大了”,以至於她站都站不穩,不知道自己在哪裡。他們回到A的公寓發生性關系。由於B不太了解自己的周圍環境,無法積極配合,因此她可能無法表示同意。
受害者需要反抗嗎?
每個人對創傷的反應都不同。盡管有些人可能會產生“反抗或逃跑”的反應,但也有人會出現“不知所措”的反應,也是很普遍且完全正常的。
根據加州的法律,受害人無需給出任何抗拒的証據,來証明發生了強奸。
加州法律對於強奸罪的刑罰
強奸在加州是重罪,加州對該罪所規定的刑罰為三年,六年或八年監禁。與此同時,刑罰還包括:
• 最高罰款$ 10,000
• 根據加州的“三振出局法(或“事不過三”)”,您的檔案中將會被記錄“一次”
• 終生登記為 “三級” 性罪犯
正如我們所提到的,強姦罪一定會導致牢獄之災。在對斯坦福大學游泳運動員特納(Brock Turner)的強奸案中的寬鬆刑罰,曾一度引起強烈抗議之後,加州議會就於2016年通過了AB-2888,該法案阻止法官通過推遲判決、准許緩刑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強奸案的判決。
同樣,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加州對強奸的處罰還包括:
• 如果受害者未滿18歲,最高可判11年徒刑;如果受害者未滿14歲,則最高可判13年徒刑。
• 如果受害人受到嚴重傷害,被告的刑罰將會增加3至5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