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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暫時停止營業都有哪些薪資,假期和失業救濟金等問題 | 葉智良律師事務所

04/02/2020     葉智良律師事務所

因冠狀病毒(COVID-19)的影響,加州政府已下令某些企業暫時停止營業,引發了相關薪資,假期和失業救濟金等問題。 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的回答。

1) 問:我開了一家零售商店,但州長下令我必須暫停營業。 停業期間我是否需要發薪水給員工?
答:非豁免僱員 Non-exempt employees(即有權獲得最低工資和加班費的僱員)僅按“工作時數長短”領薪。 因此,如果非豁免僱員因為您被停業而錯失工作而您沒有要求他們上班,那麼除非您另有承諾,否則正常情況下您沒有義務要發薪水給他們。



豁免僱員Exempt employee(即專業性僱員以及高級主管或行政主管和並不能獲取加班費的僱員),無論工作時間長短,他們都必須在任何工作週內領取全薪。 但是,如果他們在工作周中並未有執行任何工作,僱主則無需支付薪水。


2) 問:如果州下令關閉我的企業,我的僱員是否有權獲得失業救濟金?
答:按州法律,停工時間長短以及僱員的工作經驗,任何受COVID-19影響而暫停營業而無法上班的僱員可能有資格領取失業救濟金。

3) 問:如果因為COVID-19而需要暫時減少員工的工作時間怎麼辦? 這些僱員有資格獲得失業救濟金嗎?
答:通常,如果減少了僱員的工作時間,該僱員可能有資格獲得部分失業救濟金。



4) 問:如果僱員在公司停業期間正在接受帶薪病假或帶薪家庭假,他們是否有權獲得失業救濟金?
答:雖然州政府會確定失業救濟金的資格,但正常來說,正在領取帶薪病假或帶薪家庭假的僱員等同正領取工資,因此沒有資格在領取工資的同時領取失業救濟金。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實際情況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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