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豁免財產VS. 不屬於破產財產的房地產 |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04/28/2020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提交破產案將創建一個“破產財產”。 在破產進行期間,該房地產成為債務人所有財產的合法所有者。 房地產由什麼組成? 自案件開始之日起,它包括債務人在財產中的所有合法或衡平權益。 如果債務人在該財產中擁有權益,則包括他人擁有或持有的財產。 一般而言,債務人的債權人是從房地產的非豁免財產中支付的。
例如,當您申請第7章時,您擁有擁有$ 100,000權益的房屋。“破產財產”將包括您的房屋,包括$ 100K的權益。 因此,問題是,即使您申請第7章,即使您擁有10萬美元的房屋淨值,也可以保留自己的房屋嗎? 是的,您可以免除$ 100,000的權益來保留房屋。 如果您有另一個家庭成員與您一起居住,並且您的年齡不到65歲,則可以使用CCP 704.730免除全部10萬美元。 發生的事情是,即使您的房屋及其產權是房地產的一部分,您也可以通過調用704.730將其排除在房地產之外或從房地產中豁免。 因此,如果第7章受托人試圖出售您的房屋,您可以通過聲稱您的房屋在其權限內來成功阻止受托人,因為房屋是豁免財產。
受托人是法院指定的債務人“破產財產”的管理人。他的職責是識別,管理和清算債務人的非豁免資產,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對債務人無擔保債權人的回報。如果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均獲豁免或具有合法留置權,則受托人將向法院提交“無資產”報告,並且不會向無抵押債權人分配紅利。第七章中大多數個人債務人案件都不是資產案件。
受托人通過出售債務人的財產(如果該財產是清楚的且無留置權),只要不放棄財產,或者其價值超過財產附帶的任何擔保權益或留置權以及債務人持有財產。受托人可以在受托人的“規避”權力(不是社交距離)下收回金錢或財產。這些“規避權力”包括擱置在一定時間範圍內進行的優先轉移的權力。如果在申報前90天內將款項轉移給債權人,則受托人有充分的理由將錢退還至財產中。例如,在債務人申請第7章的一周前,債務人向他的朋友支付了他去年從朋友那裡借來的10萬美元的款項。受托人可以將這10萬美元退還給財產嗎?當然可以。這是可避免的優先轉移的經典示例。受托人將對債務人朋友提起不利訴訟,以取回$ 100K。訴訟是針對朋友而不是債務人。
還向對受托人最有利的內部人和關聯方轉移資金。通常,受托人可以提前四年提交申請,以將這些財產重新歸還財產。例如,債務人在向妹妹提出第7章申請的三年前,就向妹妹退還了擁有20萬美元資產的房屋。受托人將對妹妹提起對抗性訴訟,以將房屋歸還。姐姐有辯護嗎?是的,她確實有辯護人可以打敗對手。如果姐妹可以證明在財產轉讓給她時她為財產支付了公平的市場價值,那麼她可以擊敗對手並保留財產。當然,她將需要法律代理來執行此操作,因為它需要由聯邦破產法官進行審判。
但實際上,受托人要收回財產要花很多錢,因為受托人必須聘請律師來對對手方進行訴訟,以避免優先或內部人員轉移。例如,受托人可能能夠以$ 500K的價格出售該物業,但為避免轉讓,可能需要$ 475K的法律費用。受托人律師得到報酬,受托人得到報酬,在該案件中提供幫助的所有其他專業人員也得到報酬。所有專業費用首先從銷售收益中支付。剩下的錢平均分配給無抵押債權人。
但是不屬於破產財產的財產是什麼?資產可能以債務人名義,但債務人只是為他人代為持有財產。該資產不屬於破產財產,因為債務人對其既無合法權益也無衡平法所有權。例如,債務人的父母住在國外,他們要求債務人以300萬美元的價格在貝弗利山莊為他們買房。然後,父母將300萬美元電彙到債務人的帳戶。這300萬美元不屬於債務人,也不屬於破產財產的一部分。當然,受托人將試圖獲得這300萬美元,但父母將不得不聘請法律顧問來擊敗受托人的要求。父母之所以會獲勝,是因為這300萬美元屬於父母,而不是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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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復活了!”馬太福音28:5-6
(所有翻譯以英文為准)
楊清泉律師畢業於喬治城大學法學碩士,並已經開業三十多年。楊清泉律師專精破產法,商業和民事的訴訟,在加州已成功的處理了超過數千個案件包括海外公司。請致電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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