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欠$ 1百万判决公司申请CHP 7破产|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10/02/2020
楊清泉律師事務所
客户是一家自2000年开始营业的公司。在过去的20年中,它的生意虽然很艰难,但是却很不幸。总是设法站起来。 它有越来越多的需要其产品的客户清单,这些产品是从国外采购的。 它有两种客户:拥有自己品牌的同一产品的客户和购买拥有自己品牌的产品的客户。 在2015年,客户似乎与一家主要的外国供应商发生了某种误会,原因是该供应商显然并未按照正确的规格生产大订单。 这导致大订单的交付被最终买家拒绝。 好吧,您可以了解为什么对订单的拒绝导致客户与外国供应商之间业务关系的重大中断。
由于最终买家拒绝了货运,因此客户无法从其客户那里获得预期的130万美元的付款。 但是,外国供应商要求为这批货物全额付款,其离岸价为100万美元。 如果客户因订单被拒而仍然要向供应商支付了100万美元,则客户必须立即扛下100万美元的损失。 客户每年的业务量约为300万美元,因此100万美元的直接损失是不可持续的。 客户没有100万美元的现金或可用的信贷额度,也没有看到承受如此巨大损失的智慧。 此外,客户认为,发货不符合要求的规格是供应商的错,从而导致订单被拒绝。
另一方面,外国供应商认为,据他们了解,它符合要求的规格。所以,这真是一团糟。客户提出将货物退还给供应商,但供应商不希望退货。供应商希望获得100万美元的现金。
最终,供应商在洛杉矶对客户提起了诉讼,要求其赔偿客户100万美元的违约和欺诈行为。许多违反合同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欺诈诉讼因由,其基本工作原理如下。欺诈的要素包括被告对原告的虚假陈述。原告有理由依靠虚假陈述。原告依靠虚假陈述遭受了损害,原告遭受的损害是虚假陈述造成的。这些或多或少是欺诈或欺骗行动的必要要素。如果原告未能证明一项要件,就不会有欺诈行为。例如,原告声称他受到损害是因为他依靠被告的虚假陈述而不必在2017年提交所得税申报表。但是,原告本人是注册会计师。由于被告本人是一名注册会计师,因此没有正当理由依赖被告的代理,因此,他应该知道自己应该或不应该提交2017年的所得税申报表。
无论如何,在审判中,原告能够通过大量证据证明客户确实欺诈了100万美元的原告供应商。
好了,所以现在的选择是支付$ 100万或公司申请第7章清算。 如果您拥有这家公司,您会怎么做? 当然,一笔100万美元的欺诈判决是可以免除的故意侵权行为。 但是,判决不可撤销这一事实并不能阻止公司提出第7章来处理索赔。 那会发生什么呢? 在第7章中,受托人实际上将尝试清算公司。 原告必须作为判定债权人在破产中提出索偿证明。 如果清算产生现金,则受托人将按照法律优先顺序向债权人付款。 国税局没有。 未缴税款的优先权为1。 该判决债权人将在IRS获得付款后获得付款。 受托人将拍卖存货(如有)并收集应收款。 受托人将管理银行里的现金。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不代表法律建议 。每个案件情况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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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翻譯以英文為準)
耶稣又对众人说:“ 我是世界的光。 跟从我的, 就不在黑暗里走, 必要得着生命的光。”约翰福音8:12
杨清泉律师毕业於乔治城大学法学硕士,并已经开业三十多年。杨清泉律师专精破产法,商业和民事的诉讼,在加州已成功的处理了超过数千个案件,包括海外公司。请致电安吉 Angie,芭芭拉或 J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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