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制(英语Electoral College)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方式,是一种间接选举方式,旨在选出美国总统和副总统。根据《美国宪法》,美国各州公民先选出该州的选举人(也就是参众两院议员),再由选举人代表该州投票;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并考虑到各州的特定地理及历史条件,制宪元老决定采取选举人制度,保障各州权益。
各州选举人票数
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美国人口调查局每10年会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其结果将决定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美国进行的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在2010年,根据其结果,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如下: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州名 | 选举人票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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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巴马州 | 9 | 印第安纳州 | 11 | 内布拉斯加州 | 5** | 南卡罗莱纳州 | 9 (+1) |
阿拉斯加州 | 3 | 艾奥瓦州 | 6(-1) | 内华达州 | 6(+1) | 南达科他州 | 3 |
亚利桑那州 | 11(+1) | 堪萨斯州 | 6 | 新罕布什尔州 | 4 | 田纳西州 | 11 |
阿肯色州 | 6 | 肯塔基州 | 8 | 新泽西州 | 14(-1) | 德克萨斯州 | 38(+4) |
加利福尼亚州 | 55 | 路易斯安纳州 | 8(-1) | 新墨西哥州 | 5 | 犹他州 | 6(+1) |
科罗拉多州 | 9 | 缅因州 | 4** | 纽约州 | 29(-2) | 佛蒙特州 | 3 |
康涅狄格州 | 7 | 马里兰州 | 10 | 北卡罗莱纳州 | 15 | 弗吉尼亚州 | 13 |
特拉华州 | 3 | 马萨诸塞州 | 11(-1) | 北达科他州 | 3 | 华盛顿州 | 12(+1) |
佛罗里达州 | 29(+2) | 密歇根州 | 16(-1) | 俄亥俄州 | 18(-2) | 西弗吉尼亚州 | 5 |
乔治亚州 | 16 (+1) | 明尼苏达州 | 10 | 奥克拉荷马州 | 7 | 威斯康辛州 | 10 |
夏威夷州 | 4 | 密西西比州 | 6 | 俄勒冈州 | 7 | 怀俄明州 | 3 |
爱达荷州 | 4 | 密苏里州 | 10(-1) | 宾夕凡尼亚州 | 20(-1) | 華盛頓特區 | 3 |
伊利诺州 | 20(-1) | 蒙大拿州 | 3 | 罗德岛州 | 4 | 总数 | 538 |
** 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采用众议员选区方式(在每个众议员选区的总统选举获胜者各获得一张选举人票,在全州总统选举获胜者获得剩下的两张选举人票)
**2020年美国人口普查正在进行中,这次的普查结果将会对下一届的总统选举的选举人总数产生影响。
争议
美国总统选举所采取的选举人制度是美国建國以來的選舉制度,一直有效運作。但是也有正反意見存在:
其支持者的观点有:
选举人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
方便计票,可以提早得出选举结果。
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
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
体现了对小州人民的尊重和关心。
避免大州長期取得較多普選票可控制全國政局。
如果对兩黨都不支持,可以投其他候選人。
在21世纪改变此制度仍然有一定困难。
其反对者的观点有:
违背选举「多数民意」原则:
普選票較多未必能當選總統。
歷史上曾多次發生這種情況,
例如1824年的約翰·昆西·亞當斯、
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
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
2000年的乔治·W·布什、2016年的唐纳德·川普等當選人,
其普選票都少於對手(除1824年之外,皆為共和黨贏得選舉)
就算在這種情況下「驗票」也不容易翻盤,
美國過去27次驗票中只有3次翻盤。
无人赢得选举人票的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忽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的總統选举。
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州,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萬2000人,而在纽约州是40萬4000人(依据1990年的数据),到現今懷俄明對德克薩斯也差不多的情況。
選舉人不能代表該州的全部選民,如候選人在該州僅取得相對多數的普選票,但在勝者全取下,候選人可全取所有選舉人票。歷史上曾多次發生這種情況,選舉人票及普選票差距甚大,例如1972年的理查·尼克森(61%普選票;520張選舉人票(97%))、1984年的羅納德·雷根(59%普選票;525張選舉人票(98%));或僅取得相對多數的普選票,但藉由選舉人票勝出,如比爾·克林頓在1992年(43%普選票;370張選舉人票(69%))。
選舉人可以不按照該州選民的意願去投票,即失信選舉人,這在過去選舉中亦曾發生,但不曾改變選舉結果。
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
部分選民在投票前已知道,例如共和黨不可能在加州勝出,而民主黨亦不可能在德州勝出,因此放棄投票,影響投票率(除了他們認真求翻盤或現執政州政府大部分做不好外,也因此美國總統投票率只介於49至62%之間,其他國家則介於60到85%之間)。
美國有史以來,除了第一任總統乔治·华盛顿之外,獨立候選人從未當選過總統。
另外眾院選區不當劃分也影響不小投票率。美國企業也會鼓勵員工參加期中選舉投票。
候選人只须集中在搖擺州拉票,不用顧及所有州,這仍会令部分州(大州以外)的权益受损。
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當時美國只有13個州,制度當時只是為了平衡南北各州利益,但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了,过时就需要修改,甚至廢除。
增加選舉舞弊的風險,因為只要能夠在搖擺州舞弊就可以影響結果,如果換成普選則必須在大部分地區進行才有效果。例如俄羅斯可能干預2016年總統選舉就是一個可能案例。
依照美国国会研究人员的统计,截至2000年12月共有1028份建议修改或廢除选举人团制度的国会议案,几乎占了修宪案的十分之一,而最早的提案还可以追溯到第一届国会。
然而选举人制度是維護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而且已成为维护两党制的重要工具,尽管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