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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洪説法】再二连三的大型枪击案,无数无辜的民众被杀害。法理上,杀人应偿命,但是

03/25/2021     鄧洪律師事務所


邓洪律师解读美国刑法对死刑的辩护策略 #邓洪说法 二宗大型枪杀案中凶手可能因为美国刑事制度而免死 亚兰特市枪手杀死八人:他有性瘾而失去理智 科州超市枪手杀死十人:他有精神病 1981年JOHN HINCKLEY 向里根总统开枪,重伤新闻秘书JAMES BRADY, 法官裁定Not Guilty by the Reason of Insanity (NGRI), 被判罚关押在州政府精神病院,三十五年后出院 科州电影院枪手JAMES HOLMES 杀死十二人,虽然十二项罪名成立,但是被判十二项无期徒刑, 精神错杂的法律依据有二: 1. 罪名成立有二个重要成份: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意图 a. 精神错乱:没有犯罪意图 b. 分不清对与错 c. 或者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2. 第八修正案不能有不人道的惩罚 a. 精神病是病,牢刑太不人道 辩护律师在三个阶段采用NGRI 1. 被告无法理解刑事指控,无法与律师配合 2. 被告无犯罪意图 3. 法官量刑 二个关键: 1. 以前的就诊记录

2. 精神病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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