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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端被告陷水火 訴訟策略針鋒對 | 劉美芳聯合律師事務所

05/23/2019     劉美芳律師事務所

在美國的訴訟制度豐富發達,各類官司是滿天飛,大家都見怪不怪了。可當自己莫名其妙做了被告,在收到傳票的那一刻,大都是膽戰心驚。每個人的應對方式當然不一樣,有些人會嗤之以鼻,把訴狀丟一邊;有些則義憤填膺,誓言迎戰到底;還有人尚未開打,就想著要和解。
其實,在接到訴狀時應先看看對方的訴求,了解事實,再擬定先期的訴訟策略,例如看看對方的請求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有沒有講清楚事實,有沒有告錯了人等等。有些情況下,先別急著遞交答辯狀,而是提交特殊的妨訴抗辯,說不定就可以避免被拖進冗長的訴訟中去。這裡來簡單介紹一下什麼是妨訴抗辯。



廖居賢是一位資深的理財顧問,他交友很廣,家裡常常高朋滿座,因為精於投資理財,很受朋友圈青睞。居賢也是個熱心腸,常常設置飯局派對,為一干朋友牽線搭橋,介紹生意。大家都非常感激他,其中包括多年好友郭永樂。
永樂之前碰到點麻煩。他經營翻新轉售投資房的生意,資金鏈一直很緊,有兩套物業陷入債務危機。有一次碰到居賢聊起此事甚是苦惱。居賢想起了曾經在飯局上結識的馮超,此人也熱衷房產投資,不妨介紹兩人認識一下。於是大家約了吃飯,永樂和馮超居然很聊的來。再後來,兩人索性簽訂了一份合同,永樂向馮超借款六十萬,約定一年後歸還本息。居賢得知後很是高興,老朋友的麻煩有解決之道。

一年時間很快過去,永樂當初的投資房翻新工程管理不當,屢次拖延掛牌出售,後來又開價過高導致無人問津。他又不肯大幅降價,這樣一來欠款壓力越來越大。馮超見催促無果,倒也不含糊,直接找律師寫了訴狀,將永樂和居賢並列為被告送上法庭,告永樂違約,而居賢是口頭擔保人,也有違約之責;此外還告兩人串通欺詐。居賢接到傳票打開一看,腦袋頓時“嗡”的一聲。借債一事與他並無瓜葛,無辜之人居然躺著也中槍。於是他火速來到律師樓尋求對策。

妨訴抗辯(Demurrer),也稱訴求不充分抗辯。指訴訟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訴狀表面上存在某些缺陷,法律上不足以支持其救濟請求,因此本方在法律上無義務繼續推進訴訟的一種抗辯。



不同於訴答辯狀(Answer),妨訴抗辯是一種特殊的回應方式,有時具有顛覆性的效果。它指出訴狀的漏洞、不充分之處、陳述的事實不足以構成訴因等等,並以此來反駁原告的請求權。若獲支持,那麼法庭可以對訴狀中的某個請求,甚至是整個訴狀予以駁回。
收到案件後,律師和居賢坐下來先商談對策。起先,居賢認為自己無端被涉及,想要迴避此案不予回應。律師說萬萬不可。經分析,的確不存在所謂的口頭擔保合同,居賢也從未與永樂合謀來算計對方。

此外,馮超在訴狀中不但告違約,還聲稱居賢與永樂串通欺詐,致其財產損失。要知道在加州法律下,欺詐訴訟狀對事實部分的要求更高,需要敘述充分的具體事實。而馮超的訴狀裡針對涉及居賢的部分寫得是模棱兩可,泛泛而談,根本不足以支持違約及欺詐之名。
於是律師建議提出特殊的抗辯,而非急著提交答辯狀來反駁對方。經律師精心準備,抗辯最後成功獲得法官認可,對居賢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他的名字從被告一欄中撤下來。至此居賢終於長舒一口氣。

無端被告,大部分人都會內心抵觸,急於為自己洗冤辯解。但若缺乏周密思考,進退失措,有時反而造成行動上的失誤。大部分人的思維方向是要鬥爭到底、打贏官司,可如果對法律概念了解清楚的話,有些情況下使用正確的訴訟策略,反而能輕鬆化解。這裡要告訴大家,不要憑著自己想當然的常識就輕易出手,最好立刻聘請訴訟經驗豐富的律師來謀定後動,以免一招不慎而陷於訴訟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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