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問﹕被告不回答訴狀﹐會有什麼後果﹖
答﹕被告收到上述7中之文件﹐除非得到原告書面許可﹐或法庭同意延期﹐否則必需在30天內(驅趕租客案件5天內) 作出書面答覆﹐否則原告可要求法庭作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 被告就算敗訴。缺席判決跟一般判決有同等法律效力。 雖然被告在收到缺席判決后可要求法庭將缺席判決推反 (Vacate), 但需要有充足合理的原因, 且白多花律師費(詳明請看下述#15)
9.問﹕被告回應訴狀時﹐可有那些選擇﹖
答﹕1) 抗議(Demurrer) - 被告向法庭提出原告的訴狀有重大的法律缺失﹐因而被告無需回答訴狀。
2) 打擊動議(Motion to Strike) - 被告要求法庭清除訴狀中有缺失的部份﹐只保留及回應無缺失的部份。
3) 送達無效動議(Motion to Quash) - 被告要求法庭裁定起訴通知令及訴狀的送達無效﹐導致法庭無管轄權﹐必需重新送達。
4) 答辯(Answer) - 被告針對訴狀作出回應﹐承認﹐否認﹐或不知道訴狀所達是否真實﹐及所有辯護理由事實。
10.問﹕被告回答訴狀之後﹐不再出庭﹐或不完成法律及法官要求的事項﹐會有 什麼結果﹖
答﹕回應訴狀是被告必需做的第一步﹐后面還有很多事情及法律程序需要跟進﹐如填交案件管理報告(Case Management Statement), 出席一次或多次案件管理會議(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 ﹐回應原告發來的各種取證要求(詳見下述#12) ﹐發給原告各種取證要求﹐填交調停詞狀(Mediation Brief) ﹐仲裁詞狀(Arbitration Brief) 及出席調停/ 仲裁審議﹐出席法庭命令的和解會議﹐挑選陪審﹐填交審判詞狀(Trial Brief), 出庭審判﹐及其他法官命令﹐被告要做的事項。如果被告不如期正確地做足以上的事項﹐輕者會被法官罰款(Sanction) $200至$300﹐嚴重者會被認定為放棄辯解﹐而被判敗訴。因此記錄所有的事項、期限及出庭時間, 必要時聘請經驗律師的協助是非常重要的。
11.問﹕原告起訴之後﹐不出庭或不完成法律及法官要求的事項﹐會有什麼後果﹖
答﹕事實上﹐法律對原告的要求更嚴﹐由於原告是先發告人﹐一切都要採取主動﹐上述#10中對被告的要求一樣都不能少﹐而且要在被告完成之前或同時完成。不按時完成﹐同樣會被法官罰款﹐嚴重者被認定不繼續追訴(Failure to Prosecute) 而被徹銷(Dismiss) 案件﹐以後可能或不能就同一件案由起訴。例如﹕原告起訴被告欠$50,000不還﹐案件被撤銷後﹐原告以後都不能再起訴被告償還這筆錢。但是被告日後又再欠原告$30,000﹐或者被告開車撞傷了原告﹐當然原告有權狀告被告償還$30,000或車禍的損失。
12.問﹕有那些取證方法或程序﹖
答﹕原告及被告都有權利向對方作出下列要求﹐提供證據﹐證詞﹐以幫助自己的案件。
1) (Interrogatories)向對方提問一連串問題﹐讓對方回答﹐從中找到有利資訊。
2) 要求提供文件(Request for Production of Documents)或查看複印文件﹐從中找出有利書面證據文件。
3) 要求承認事實(Request for Admissions)要求對方承認某些事實﹐以縮小爭議範圍, 一旦承認了的事項﹐就不用其它證據 (如書面文件)來證實。
4) 當面質問(Deposition)要求對方在法庭書記員(Court Reporter)面前﹐發誓講實話﹐並回答與案件相關的問題﹐過程最短半天﹐有時延續幾天。當面質問的程序最有效﹐不但可以取得有用資訊﹐還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文件﹐複雜或數額較大的案件﹐都會採用此一程序﹐缺點是花費昂貴﹐每天要花費$1,000-$2,000律師費﹐另加記錄(Transcript) 每頁紙$5以上的費用 (通常100至200頁紙)。記錄將來可以在法庭上直接利用。請注意﹐要想贏官司﹐上述取詞方法或程序必需採用﹐除非手上已有足夠證據。如果沒有取證﹐法官是不會允許任何一方在法庭上取證的﹐雖然可以在法庭上交差盤問(Cross Exam) 對方的證人。
13.問﹕原告勝訴後﹐怎樣憑判決書追到錢及滋生的費用利息﹖
答﹕如果原告不知道被告有哪些財產﹐可以要求被告填寫一份叫 “申請及命令敗訴被告出席” (Application and Order for Appearance of a Judgment Debtor)的表格﹐強逼被告到法庭如實交待其財務狀況﹐如﹕有無房地產﹐生意﹐現金存款﹐工作收入﹐股票債券﹐車輛﹐珠寶等? 價值多少﹖及存放在哪裡﹖被告必需如實交待﹐否則被定為偽證(Perjury) ﹐屬刑事重罪。同時原告還可以要求被告帶備房地契、股票、報稅單、工資單、銀行存款單等文件給原告查看。如果被告不帶備要求的文件﹐或拒絕回答問題﹐原告可要求法官向被告罰款。如果被告干脆不出席﹐原告可要求法官發出民事逮捕令(Bench Warrant) 通知整個郡的警察﹐見到被告﹐就將被告逮捕出庭。所以被告必需萬分小心這份申請及命令﹐不要將它置之不理﹐否則某天﹐因任何事情(如交通違規) 被警察截停﹐就會被當作刑事犯被鎖進監獄。
知道了被告有那些資產﹐原告可以做以下任何一項或全部的事情來強制執行判決書﹔
1) 到郡房地產登記處(County Recorder)登記一份叫判決簡本(Abstract of Judgment) 的文件﹐變成判決債權(Judgment Lien) ﹐從此判決書的數目及每年另加10%的利息會強加到有被告名字(就算被告只佔一部份產權) 的所有房地產上﹐判決債權不會因為被告將產權轉讓﹐或出售而消失。一旦被告出售或重貸房地產, 原告就從公證行(Escrow) 處拿到判決數額、每年10%的利息、及執行判決書的相關費用。如3年前判決書數目為$100,000如今會變$100,000+$10,000+$10,000+$10,000+$2,000=$132,000﹗相關費用包括申請 “判決執行令” (Writ of Execution) “判決簡本”及法警的費用﹐原告必需填寫 “判決後費用記錄” 表格(Memorandum of Costs After Judgment) 以取得這些費用。
2) 到法庭取得一份 “執行令”(Writ of Execution)﹐授權法警(Sheriff) 執行判決書﹐包括﹕查封被告名下的銀行帳號(Levy Bank Account) 將帳號內存款拿走。
3) 扣工資(Wage Garnishment) 的25%;
4) 現場取走生意營收(Receivership); 及
5) 到州務卿(Secretary of State)登記 “判決簡本”變成在生意、汽車等非 固定資產上的判決債權。
14.問﹕被告敗訴後付了錢怎麼辦﹖
答﹕如果被告已全付, 原告必需填寫一份 “判決全額清還” 表格(Full Satisfaction of Judgment)讓法院記錄反應出判決已付清﹐否則信用局會仍然顯示有該筆判決未清還。如果被告只付了部份判決數額﹐原告可填交 “部份判決清還” 表格(Partial Satisfaction of Judgment).
15.問﹕如果被告不服判決﹐可做些什麼﹖
答﹕選擇有三﹕
1) 如果是缺席判決﹐被告可以請律師準備及遞交 “撤銷判決動議”(Motion to Vacate) ﹐要求法官同意將缺席判決書徹銷﹐變成無效﹐如果有好的理由說服法官為何被告沒有在收到訴狀的30天(及延 期時限內) 答辯(如﹐從來沒有收到訴狀﹐<見上題#7>昏迷、住院、人在國外、律師疏忽等等) 。請留意 “撤銷判決動議” 必需在被告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缺席判決已經出具的180天內提出﹐否則當作自動放棄了提出該動議的權利。一旦法官判定撤銷缺席判決﹐整個訴訟程序必需重頭開始﹕原告重新將訴狀正確交給被告﹐被告之後有30天時間答辯……
2) 上訴(Appeal)- 被告對原判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上訴法院上述﹐但必需在收到判決通知(Notice of Entry of Judgment) 的30天內書面作出。請注意﹕1) 上訴並非重審﹐上述法院不會考慮新口供或證據﹐只審理原判是否符合法院程序。因此不要因為覺得原審法官或陪審團應該相信己方而不是對方而上訴﹐因為上訴法院不會重新衡量證據事實來修改判決﹔2) 上訴不會停止執行原審判決﹐原告可以在上述期間向被告要錢﹐或將被告從租房趕走。
3) “重新審判動議” (Motion for a New Trial) 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出﹐但該動議必需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內提出﹐法庭會設定時間在判決書出具的60天內听取動議及作出決定。
本文由伍雄傑律師事務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