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越来越多的雇员被要求签署“仲裁”协议以获得工作或保留住他们的工作。这些协议并不总是容易理解的,但是它们对雇员或任何他们可能针对雇主的潜在索赔会有重大的影响。
什么是仲裁 Arbitration?
仲裁是员工和雇主之间在法庭之外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仲裁是在一个中立的叫做“仲裁官”的决策人面前进行的(或者在某种情况下在一群或“一组”仲裁官面前进行)。仲裁官会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案件做出决定。
在仲裁时会发生什么?
在仲裁前,雇主及雇员(总称“各方”)要先挑选一位仲裁官去听取他们的争议。挑选完仲裁官后,各方要与仲裁官一起协商去选定一个日期去“听取”他们的案件。在仲裁“听证”期间,仲裁官会听取各方呈示的证据,也可能会对各方及他们的证人提问,并且可能安排更多的时间叫某一方去提交证据,因为仲裁官认为必须有此证据才能证明或否定某一项指称。
重仲裁官是谁,他/她是由谁来选择的?
仲裁官是有资格的专业人士,他们在仲裁时的职能是中立的裁决人。仲裁官可能是前法官、现任律师或前律师、非律师,而且他们可能专门擅长某些领域如雇佣法。一般来说,仲裁官是由员工及雇主共同挑选的。但是,如果员工和雇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可以指定仲裁官或者由第三方提供人(某个保留核准的仲裁官清单的组织或服务机构)提议仲裁官。各方都有权利得到一位独立以及无偏见的仲裁官。根据法律,仲裁官必须告知各方是否有理由去认为该仲裁官会有偏见。一般而言,只有当仲裁官与其中一方有关系,如是雇员的家人或者是雇主的客户或供应商才会被认为是有偏见的。
如欲获得更多有关仲裁官的信息,或更多有关私营仲裁代理机构的信息,请查阅美国仲裁协会 (www.adr.org)、 JAMS (www.jamsadr.com)、或全国仲裁论坛 (www.arb-forum.com)。
仲裁是否与调解 Mediation或冤屈申诉程序 Grievance Procedure 相同?
答案是No!。仲裁与“调解”及 “冤屈申诉程序”是不同的。在调解时,中立的“调解员”并不做出终极决定。相反,调解员会与各方会面去帮助他们讨论并且用大脑风暴法集思广益得到解决方案。调解员可以分享她/他的意见、建议解决方案、甚至起草和解提案,但是最终还是取决于各方协商谈判来终止他们的纠纷。与此相对,仲裁官的决定是“有约束力的”而且期望各方都要遵守。
冤屈申诉程序是雇主设计(或由雇主与工会共同设计)的员工可以用来解决她/他的争议的一种程序。每一个雇主的冤屈申诉程序一般都是独特的,但通常会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与雇主的人力资源部门谈话、提交对问题的书面描述、与造成问题的人员对质、讨论处理策略如改换工作地点或工作时间表、或者进行内部调查。某些冤屈申诉程序的最终步骤就是仲裁。
我是否必须通过仲裁?
如果你在雇佣协议中或工作申请中签署了一条“仲裁条款”,那么你很有可能要把你工作场所的争议拿去接受仲裁。仲裁条款一般存在于雇佣协议、工作申请、或员工手册中。仲裁条款要求员工将某些种类或所有类型的与雇佣工作有关的申诉 提出仲裁而不是提起法律诉讼。
例 1:
由此合同导致、与此合同有关或者因为违反此合同而造成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申诉都应当首先通过诚恳的协商谈判而和解。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谈判而和解,各方同意接受由 [某仲裁服务提供人]主持的仲裁并遵守 [该服务提供人]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仲裁决定的内容可以在任何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登记作为法庭裁决。
例 2:
如果在任何时间雇员和雇主之间因为雇佣关系的任何方面产生了任何纠纷,包含但不限于雇用、工作表现、终止工作及/或终止与雇主的雇佣关系及/或针对任何雇员、负责人、代理、董事、关系企业、子公司或姊妹公司关系、或与申请工作或候选等待工作有关,雇员及雇主将诚恳协商以及时解决此纠纷。如果雇员及雇主无法解决他们的纠纷,而任何一方想对另外一方提出申诉,雇主及雇员都同意通过终极的及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此纠纷。雇员及雇主同意此仲裁将在雇员现在为雇主工作的州和郡县举行或者是雇员最近为雇主工作的州和郡县举行 。
我签署了一条仲裁条款,但我是否永远必须接受仲裁?
在有些情形下仲裁条款不会适用于你的申诉或者法庭不会强制执行仲裁条款。以下列出了一些那样的情形。
◆没有书面写出条款: 最初的仲裁条款一定要是书面的才有效。但是,加州法律规定各方可以同意不经书面协议就延长或更新现有的仲裁协议。
◆行政指控: 即使某个仲裁协议禁止你在法庭提起法律诉讼,它可能并不禁止你向政府机关提起申诉,如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EEOC)、公平就业及住房署- Department of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DFEH)、或者是失业局-Employment Development Agency (EDD) 提出投诉。这些申诉(也称为“行政控诉- administrative charges”)一般是当员工面临歧视、报复、或申请失业保险、工伤补偿、或残障福利时所提出的。
◆显失公平: 如果某仲裁条款是如此的不公平或是在不公平的条件下发生的,那么它可能因为是“显失公平”的而无法执行。如果员工认为某仲裁条款是特别偏向雇主的话,那么雇员可以请求法庭 (或者可能是某州政府机关) 不去执行它。
如果有以下情形,仲裁协议就可能是显失公平的:
1.要求员工,但不要求雇主,去对申诉进行仲裁;
2.仅仅给予雇主选择仲裁官的权利;
3.要求的仲裁地点会对员工造成巨大的财务负担;
4.限制员工获得证据的能力 (文件、证词或证人);但是不限制雇主获得证据的能力。
5.限制员工可以在仲裁时赢得金钱的金额 (例如: 如果某仲裁条款限制员工最多仅仅可以得到的补偿是一年的未支付的最低薪水的金额)。
6.限制员工可以提出申诉的时间 (称作“追诉时限”) (例如,依照法律,受到雇主报复的员工一般可以在两年之内提起7.法律诉讼,但如果仲裁条款要求员工必须在两个月之内提出申诉的话,那么该仲裁条款就有可能是显失公平的);
8.规定员工必须支付不合理金额的仲裁费用;
9.在雇主威胁要开除员工或者要在工作场所对员工采取负面行为之后员工才签字;
给员工提供的协议书是用员工读不懂的语言写的。
裁是否有好处和坏处?
雇主通常认为仲裁比去法庭要更便宜而且更快捷一些。因而,他们通常要求员工要先同意用仲裁解决争议然后员工才可以开始工作。
但是对于雇员而言,有些文章指出仲裁可能没有去法庭有利。根据纽约时报的信息,自从2010年以来,法庭越来越有可能批准雇主的要求去强迫员工参加私营的仲裁听证会。其它一些文章指出雇主也许更有可能会赢得仲裁听证,而当员工赢得仲裁听证时,他们赢得的金钱可能会少于他们去法庭会赢得的钱。有些人认为那些仲裁官可能会有诱因去偏向雇主,因为那些雇主更有可能再次聘用仲裁官去解决未来与其他员工的纠纷。他们不太可能会偏向雇员因为雇员不太可能会成为“回头客玩家”
我是否可以对仲裁官的决定提出上诉?
一般而言,仲裁管的决定被认为是终极的而且是“有约束力的”。双方都被期望要遵守仲裁官的决定—如果他们不遵守的话,他们可能会被告到法庭。尽管如此,偶尔仲裁的的决定是可以被上诉的。这就意味着双方都可以向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推翻”仲裁官的决定,判定那个决定是无效的。要推翻仲裁管的决定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仲裁判定可能因为以下几个原因被推翻:
1.仲裁官对某一方是“有偏见的”,或者是违反了某一方的权利;
2.因为腐败或诈欺而导致某一方获胜;
3.仲裁官超越了他/她的权限 (一般会发生在仲裁官的推理模糊或者判罚的金额过分时);
4.仲裁官未能告知各方该仲裁官应当没有资格做仲裁官的某条理由 (因为偏见或者与某一方有关系)
我赢得了仲裁,但是雇主还没有付钱给我;我应当怎么办?
仲裁官的判决应当像法庭判决一样对待。如果雇主没有遵守仲裁官的决定,你可以向州法院提起申诉要求法院去“执行判决”,这就意味着你可以请求法庭确认判罚的金额并强迫雇主支付。
如果欠你的判罚金额少于$10,000, 你可以向小额法庭提起索赔申请。如果欠你的判罚金额多于$10,000, 你应当在你工作所在地的郡县法庭提出索赔。
< 法保网 > 提醒:
调停与仲裁的成本远远低于打官司的成本,时间和精力上也能节约很多。到法庭打官司是一件劳神伤财的事情,时间上至少一年半载,金钱上就是个无底洞。根据案件的大小不同,律师费可能会是天价数字。但是调解或者仲裁,就只是最多一天或者两天的律师费以及翻译和法庭记录人员的费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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